稅金及附加新規定
全面營改增之後,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全面繳納增值稅。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的通知:全面實行營改增之後,“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爲“稅金及附加”,該科目覈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最新的會計報表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報表項目調整爲“稅金及附加”項目。
從財政部印發的通知來看,營業稅金及附加主要有以下兩點變化:
1.科目名稱從“營業稅金及附加”更改爲“稅金及附加”
2.該科目覈算的內容有較大變化。一是營改增之後取消了“營業稅”,二是之前透過“管理費用”覈算的稅費,營改增之後全部透過“稅金及附加”來覈算。
由於是全面營改增的施行還不到一年,相關的考試大綱中也沒有對這一塊有新的變更。所以在備考的過程中,會對新舊制度的變化以及如何應對即將面臨的考試感到困惑。根據我們對最新政策的研究及結合以往政策變更後對考試影響的經驗,中公會計網給廣大考生提出以下備考建議:新舊制度關於“稅金及附加”的處理都要熟悉並能熟練的區別其核算內容,考試中如果題幹用到“稅金及附加”,且考察的是該科目覈算的內容,按照新的規定進行處理,否則,按照舊制度的規定做題。
2017年稅金及附加新規定
1、《企業會計制度》
5402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使用說明明確:
科目覈算企業日常活動應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附加費等。
5405 “其他業務支出”科目使用說明明確:
科目覈算企業除主營業務成本以外的其他銷售或其他業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銷售材料、提供勞務等而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以及相關稅金及附加等。
2、新準則體系
6402 “其他業務成本”科目使用說明明確:
科目覈算企業確認的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包括銷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資產的折舊額、出租無形資產的攤銷額、出租包裝物的成本或攤銷額等。
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發生的相關稅費,在“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覈算。
採用成本模式計量投資性房地產的,其投資性房地產計提的折舊額或攤銷額,也透過本科目覈算。
6403 “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使用說明明確:
科目覈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科目覈算,但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本科目覈算。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告列報》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費用應當按照功能分類,分爲從事經營業務發生的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等。
第二十七條利潤表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資訊的項目: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
(三)營業稅金;
(四)管理費用;
(五)銷售費用;
(六)財務費用;
(七)投資收益;
(八)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九)資產減值損失;
(十)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
(十一)所得稅費用;
(十二)淨利潤。
金融企業可以根據其特殊性列示利潤表項目。
新準則利潤表的構成項目改變了原《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下的主營業務收入減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計算主營業務利潤,單獨計算其他業務利潤的反映。新準則下利潤表簡化了單列內容,對費用採用功能法列示,因而將原來在“其他業務成本”中列報的稅金及附加支出與“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合併爲“營業稅金及附加”。
2017年稅金及附加
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發佈《關於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17號) ,就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事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進行明確。
通知明確,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其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予以扣除。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爲進一步優化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環境,《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文提出一系列財稅支援政策,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享受此政策。
國發〔2011〕4號文中提及的財稅政策如下:
(一)繼續實施軟件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進一步落實和完善相關營業稅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從事軟件開發與測試,資訊系統集成、諮詢和運營維護,集成電路設計等業務,免徵營業稅,並簡化相關程序。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對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四)對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
(五)對國家批准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因集中採購產生短期內難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佔用資金問題,採取專項措施予以妥善解決。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六)對我國境內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經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的進口料件,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享受保稅政策。
(七)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比照國發18號檔案享受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八)爲完善集成電路產業鏈,對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關鍵專用材料企業以及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相關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九)國家對集成電路企業實施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產業技術進步情況實行動態調整。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並享受至期滿爲止。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其他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一項最優惠政策執行,不疊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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