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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存化肥增值稅規定》正式出臺

規定2.9W

8月28日晚間,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微博]聯合發佈了《關於對化肥恢復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指明,爲解決化肥恢復徵收增值稅以前庫存化肥的增值稅問題,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庫存化肥,允許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檔案全文如下:

  關於對化肥恢復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爲解決化肥恢復徵收增值稅以前庫存化肥的增值稅問題,現就《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化肥恢復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0號)補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庫存化肥,允許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二、化肥屬於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其出口視同內銷徵收增值稅。出口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爲準。

出口的庫存化肥,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的規定。

三、納稅人應當單獨覈算庫存化肥的銷售額,未單獨覈算的,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四、本通知所稱的庫存化肥,是指納稅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產或購進的尚未銷售的化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第三條關於“化肥”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