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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交易相關規定

規定3.21W

一、業務概述

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以下品種:成色爲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爲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黃金,以下簡稱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徵增值稅。

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透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持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髮票》(結算聯)],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徵增值稅。

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和客戶透過上海期貨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持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具的《黃金結算專用發票》),發生實物交割但未出庫的.,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享受稅收優惠。

二、服務對象

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

透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的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

透過上海期貨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的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和客戶。

三、納稅人辦理時限

首次發生免稅業務辦理納稅申報前。

相關證件證書或檔案有明確截止期限的,按此期限作爲備案期限;未明確期限的,兩個年度備案一次,到期次年一月底前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四、資料提供

(一)驗證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和經辦人身份證明。

(二)報送主表

《稅收優惠備案報告表》 (一式一份)。

(三)附送資料

1.有關部門批准從事相關貨物生產銷售的批准檔案或交易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一式一份);

2.《黃金結算專用發票》(結算聯);

3.標註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證明(複印件一式一份)。

五、辦結期限

當場辦結。

六、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伴生金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14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黃金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2〕4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的通知》(國稅發〔2008〕46號)。

七、納稅人注意事項

納稅人准予登記備案後,應分別覈算應稅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銷售含有伴生金的貨物並申請伴生金免徵增值稅的,分別覈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銷售額),並按期進行應稅和減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條件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或取消稅收優惠備案。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諮詢服務電話:12366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網站:

標籤: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