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細則
大家知道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細則嗎?不知道沒關係,下面小編帶你來看一下。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細則
(2007年6月27日實施 2010年2月20日第一次修訂
2013年8月30日第二次修訂 2015年1月26日第三次修訂
2016年1月1日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期貨交易行爲,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的順利進行,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交易所、會員、客戶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品種與合約
第三條交易所上市品種爲股票指數、國債等金融產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以及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品種。
第四條股指期貨合約主要條款包括合約標的、合約乘數、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合約月份、交易時間、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最低交易保證金、最後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碼、上市交易所等。
第五條國債期貨合約主要條款包括合約標的、可交割國債、報價方式、最小變動價位、合約月份、交易時間、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最低交易保證金、最後交易日、最後交割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碼、上市交易所等。
第三章 席位管理
第六條席位是指會員參與交易所期貨交易,享有及行使相關交易權利,並接受交易所監管、服務及相關業務管理的基本單位。會員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交易所申請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席位。
第七條會員申請席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無嚴重違法違規記錄;
(二)通訊、資金劃撥條件符合交易所要求;
(三)配備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業務系統及相關專業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和交易管理辦法;
(五)業務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符合國家、行業和交易所相關技術管理規範的要求。
第八條會員申請席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兩年期貨交易基本情況;
(二)包含申請席位的理由、條件、可行性論證等內容的申請報告;
(三)機構、人員現狀及擬負責交易管理事務的主要人員的名單、簡歷、專業背景等基本情況;
(四)交易管理的業務制度(包括數據安全管理制度);
(五)計算機系統、通訊系統(包括通訊線路)、系統軟件、應用軟件等配置清單;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報告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報告做出書面批覆。
第十條會員應當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席位申請的批覆後5個工作日內,與交易所簽訂席位使用協議。無故逾期的,視爲放棄。
第十一條席位使用費按年收取,收費標準根據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席位撤銷時,已收取的席位使用費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交易設施安裝和系統調試完成後,達到交易所規定標準且符合開通條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會員應當加強席位管理和交易業務系統維護,主要設施需要更換或者作技術調整時,應當事先徵得交易所同意。席位遷移出原登記備案地,應當事先報交易所審批。交易所有權對席位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席位予以撤銷:
(一)申請撤銷席位並經交易所覈准;
(二)私下轉包、轉租或者轉讓席位;
(三)管理混亂、存在嚴重違規行爲或者經查實已不符合開通條件;
(四)利用席位竊密或者破壞交易所繫統;
(五)會員資格終止;
(六)交易所認爲其不適宜擁有席位。
第十五條由於交易系統、通訊系統等交易設施發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會員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應當暫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爲止。交易恢復後,交易所可以對指令申報實行集合競價交易,然後轉入連續競價交易。
第四章 價格
第十六條交易所應當及時發佈開盤價、收盤價、最高價、最低價、最新價、漲跌、最高買價、最低賣價、申買量、申賣量、結算價、成交量、持倉量等與交易有關的資訊。
第十七條開盤價是指某一合約經集合競價產生的成交價格。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格的,以集合競價後第一筆成交價爲開盤價。
第十八條收盤價是指某一合約當日交易的最後一筆成交價格。
第十九條最高價是指一定時間內某一合約成交價中的最高成交價格。
第二十條最低價是指一定時間內某一合約成交價中的最低成交價格。
第二十一條最新價是指某一合約在當日交易期間的即時成交價格。
第二十二條漲跌是指某一合約在當日交易期間的最新價與上一交易日結算價之差。
第二十三條最高買價是指某一合約當日買方申請買入的即時最高價格。
第二十四條最低賣價是指某一合約當日賣方申請賣出的即時最低價格。
第二十五條申買量是指某一合約當日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未成交的最高價位申請買入的下單數量。
第二十六條申賣量是指某一合約當日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未成交的最低價位申請賣出的下單數量。
第二十七條結算價是指某一合約當日一定時間內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結算價是進行當日未平倉合約盈虧結算和計算下一交易日交易價格限制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成交量是指某一合約在當日所有成交合約的單邊數量。
第二十九條持倉量是指期貨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倉合約的單邊數量。
第五章 指令與成交
第三十條交易指令分爲市價指令、限價指令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指令。
第三十一條限價指令是指按照限定價格或者更優價格成交的指令。
限價指令在買入時,必須在其限價或者限價以下的價格成交。在賣出時,必須在其限價或者限價以上的價格成交。限價指令當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銷。
限價指令可以附加即時全部成交或撤銷和即時成交剩餘撤銷兩種指令屬性。
即時全部成交或撤銷指令屬性是指限價指令中所有數量必須同時成交,否則該指令自動撤銷。
即時成交剩餘撤銷指令屬性是指限價指令中無法立即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即時成交剩餘撤銷屬性可以指定最小成交數量。當該指令成交數量大於或等於指定最小成交數量時,未成交部分自動撤消。若該指令可成交數量小於指定最小成交數量時,該指令全部數量自動撤消。
第三十二條市價指令是指不限定價格、按照當時市場上可執行的報價成交的指令,市價指令只能和限價指令撮合成交。
交易所接受以下類型的市價指令:
(一)即時成交剩餘撤銷指令;
(二)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指令;
(三)最優一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指令;
(四)最優一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指令;
(五)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指令;
(六)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指令;
即時成交剩餘撤銷指令,是指不限定價格,以對手方實時價格爲成交價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的指令。
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指令,是指不限定價格,以對手方實時價格爲成交價格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轉爲以最新成交價爲委託價格的限價指令。
最優一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指令,是指不限定價格,以對手方實時最優一檔價格爲成交價格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的指令。
最優一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指令,是指不限定價格,以對手方實時最優一檔價格爲成交價格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轉爲以最新成交價爲委託價格的限價指令。
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指令,是指不限定價格,在對手方實時最優五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爲成交價格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的.指令。
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指令,是指不限定價格,在對手方實時最優五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爲成交價格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轉爲以最新成交價爲委託價格的限價指令。
若當日無成交,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指令、最優一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指令、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指令未成交部分自動轉爲以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爲委託價的限價指令。
市價指令未成交部分轉爲限價指令時,不附加即時全部成交或撤銷和即時成交剩餘撤銷屬性。
第三十三條交易指令的報價只能在合約價格限制範圍內,超過價格限制範圍的報價爲無效報價。
交易指令申報經交易所確認後生效。
第三十四條合約的交易單位爲手,期貨交易以交易單位的整數倍進行。
第三十五條會員、客戶使用或者會員向客戶提供可以透過計算機程序實現自動批量下單或者快速下單等功能的交易軟件的,會員應當事先報交易所備案。
會員、客戶採取可能影響交易所繫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採取相關措施。
第三十六條期貨交易採用集合競價、連續競價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方式。集合競價是指對在規定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第三十七條集合競價時間分爲指令申報時間和指令撮合時間。
集合競價指令申報時間不接受市價指令和附加即時全部成交或撤銷、即時成交剩餘撤銷指令屬性的限價指令申報。
集合競價指令撮合時間不接受指令申報。
第三十八條連續競價交易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以當前價格波動限制申報的指令,按照平倉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第三十九條集合競價採用最大成交量原則,即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最大成交量。高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申報全部成交;低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等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或者賣出申報,根據買入申報量和賣出申報量的多少,按照少的一方的申報量成交。
第四十條開盤集合競價中的未成交指令自動參與連續競價交易。
第四十一條限價指令連續競價交易時,交易所繫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 當買入價大於、等於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撮合成交價等於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一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即:
當bp≥sp≥cp,則:最新成交價=sp
bp≥cp≥sp, 最新成交價=cp
cp≥bp≥sp, 最新成交價=bp
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盤價爲前一成交價,按照上述辦法確定第一筆成交價。
第四十二條新上市合約的掛盤基準價由交易所確定並提前公佈。掛盤基準價是確定新合約上市首日漲跌停板幅度的依據。
第六章 交易編碼
第四十三條交易編碼是客戶、從事自營業務的會員進行期貨交易的專用代碼。交易編碼由十二位數字構成,前四位爲會員號,後八位爲客戶號。
第四十四條客戶在不同的會員處開戶的,其交易編碼中客戶號應當相同。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符合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規定的會員和客戶,可以根據從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機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別申請客戶號。
第四十六條會員應當對客戶開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覈,並根據期貨市場客戶開戶管理的相關規定錄入客戶資料,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七條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社會保障類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需要資產分戶管理的特殊單位客戶,可以爲其分戶管理的資產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
第四十八條會員、客戶申請交易編碼,應當根據交易所的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第四十九條會員應當建立客戶開戶檔案,並應當自期貨經紀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儲存20年。
第五十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註銷交易編碼:
(一)客戶備案資料不真實;
(二)客戶被認定爲市場禁止進入者;
(三)客戶申請註銷;
(四)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客戶提供虛假的資料或者會員協助客戶使用虛假資料開戶的,交易所有權責令會員限期平倉,平倉後註銷該客戶的交易編碼,同時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細則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本細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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