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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規定1.72W

現行的《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1998年9月2日國家菸草專賣局令第3號發佈的,那麼,下面是詳細內容。

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維護國家菸草專賣制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二)主體適格、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向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條 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內部監督制度,保證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章 管 轄

第六條 菸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爲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第七條 縣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地市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複雜案件。

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八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爲,兩個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發生管轄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應當由其他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受移送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條 上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認爲案件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報請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第十一條 有管轄權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由於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轄的,由其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轄或者指定其他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第十二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機關。

違法行爲構成犯罪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

第三章 簡易程序

第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主動向當事人出示省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並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合理合法的,執法人員應當採納。

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統一編號的菸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當事人簽收。

前款規定的菸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罰款繳納方式及期限、救濟途徑及期限、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及地點、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名稱等內容,並由執法人員簽字。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二日內報本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審覈並按規定立卷歸檔。發現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節 立 案

第十五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現違法嫌疑或者收到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內予以覈查並決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複雜需要延長立案決定期限的,應當經本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案查處:

(一)經初步調查,掌握了一定的違法事實,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當事人違法事實和證據,需要立案查處的;

(三)掌握了當事人違法活動線索,且有違法嫌疑需要繼續進行調查的';

(四)上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的案件;

(五)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辦理立案的,應當由承辦人填寫立案報告表並附辦案相關材料,報本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覈批准。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的日期爲立案日期。

對正在發生的違法活動,有管轄權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查處,並在查處後七日內依法補辦立案手續。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應當予以撤銷:

(一)違法行爲超過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時限的;

(二)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

(三)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行爲顯著輕微且已改正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報告表,報本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案件,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移送其他行政機關。

第十九條 對於舉報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書面告知具名的舉報人或者移送機關。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不予立案的情況立卷歸檔。

第二十條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執法人員迴避。

執法人員的迴避,由本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二節 調查取證

第二十一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調取證據材料。

第二十二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爲,應當佩戴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徽章,出示省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

第二十三條 執法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包括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詢問筆錄;

(四)證人證言;

(五)視聽資料;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檢查筆錄。

前款規定的證據應當符合法律關於證據的規定並查證屬實後,方能作爲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需要從有關單位查閱、複製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檔案、業務函電和其他材料的,應當出示縣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協助調查函。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爲證據;調取原始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將原件複印、複製、摘抄、拍照,並由原始證據持有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複印件、複製件、摘抄件、照片與原件相符。

證據材料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條 提取物證應當當場清點,出具物品清單並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確認或者不在場的,應當有二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確認;見證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物品清單上註明情況並簽字。

第二十六條 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單獨進行,並向其說明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提供僞證或者隱匿證據的法律責任。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覈對;被詢問人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經覈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筆錄有差錯、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塗改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被詢問人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情況並簽字。

第二十七條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複製件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等情況。視聽資料應當附相關話語的文字記錄。

第二十八條 對涉嫌違法行爲發生的現場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製作檢查筆錄並交當事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確認或者不在場的,應當有二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確認;見證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檢查筆錄上註明情況並簽字。

第二十九條 需要對菸草專賣品的真僞等專門事項進行鑑定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載明委託鑑定事項及相關材料的委託鑑定書,委託具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菸草專賣品真僞的鑑定檢測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菸草質量檢測機構實施。

第三十條 需要委託其他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協助調查函,受委託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函告委託部門。

第三十一條 執法人員調查取證需要郵政、電信、銀行等單位予以協助、配合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對與涉嫌違法行爲有關的證據進行先行登記儲存。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先行登記儲存證據,應當出具先行登記儲存通知書,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後,分別交當事人和本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當事人拒絕確認或者不在場的,應當有二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確認;見證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先行登記儲存通知書上註明情況並簽字。

先行登記儲存期間,任何人不得銷燬或者轉移先行登記儲存的證據。

第三十三條 對於依法先行登記儲存的證據,應當根據情況在七日內採取下列措施:

(一)及時採取複製、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二)需要鑑定的,及時送交有關機構鑑定並告知當事人所需時間;

(三)依法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作出移送決定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四)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行爲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儲存措施並告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違法行爲的,應當及時報請本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對該涉嫌違法行爲一併進行調查。

第三十五條 調查取證應當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終結。案情重大、複雜需要延長調查取證期限的,應當經本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 調查終結的,執法人員應當提交案件處理審批表。案件處理審批表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經調查覈實的事實和證據、對涉嫌違法行爲的定性意見、處理建議及其法律依據等內容。

第三節 審查和決定

第三十七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專賣執法機構在將案件處理審批表報送本部門負責人審查決定前,應當先由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專職法制工作人員對涉嫌違法行爲的定性意見、處理建議及其法律依據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簽署意見。

第三十八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對案件處理審批表及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專職法制工作人員的意見進行綜合審查,依法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等決定。對於擬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

案情重大、複雜的案件,應當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