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職務過錯行政責任追究的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夯實安全基礎,消除事故隱患,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實現集團公司安全奮鬥目標,創建本質安全型企業,促進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單位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考覈辦法,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三條各單位對安全生產事故要規範追查程序,按程序、按規定嚴格考覈。
第四條本追究辦法適用範圍爲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含全資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發生死亡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
第五條在工作過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除對直接責任人追查處理外,對事故單位礦處級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對礦、處級單位分管負責人(含副總)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單位負主要責任的科、區級幹部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並處罰款500~1000元。
第六條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對直接責任人追查處理外,對事故單位礦處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分管負責人(含副總)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事故單位的科、區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並處罰款1000~1500元。
第七條年度內累計因工死亡2人的,對事故單位礦處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年度內同一專業累計因工死亡2人的,其礦處級分管負責人(含副總)引咎辭職;對事故單位科、區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並處罰款1000元。第八條在工作過程中,凡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集團公司配合政府部門追究處理,對事故單位礦處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事故單位科、區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其直接責任人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年度內累計發生因工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單位礦、處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
第三章發生重傷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
第十條在工作過程中,因工重傷1人的,對事故單位科、區級分管(或跟班)幹部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並處罰款300~500元。
第十一條在工作過程中,生產礦井(含建井)凡發生因工一次重傷2人事故的,對事故單位科、區級分管(或跟班)幹部給予行政記過處分,並處罰款500元;對事故單位科、區級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並處罰款500元。地面廠處、非煤企業及後勤服務系統凡發生因工一次重傷2人或累計重傷2人事故的,對事故單位礦處級分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單位科、區級分管幹部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並處罰款500元;對事故單位科區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直至行政撤職處分,並處罰款500~1000元。
第十二條在工作過程中,生產礦井(含建井)凡發生因工一次重傷3人及以上事故的,對事故單位科、區級分管(或跟班)幹部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並處罰款1000元;對事故單位科、區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並處罰款1000元;對事故單位礦、處級分管負責人(含副總)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地面廠處、非煤企業及後勤服務系統因工一次重傷3人或累計重傷3人的,對事故單位礦處級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分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單位科區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撤職直至留用察看處分,並處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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