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縣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誠信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誠信管理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透過公開承諾的形式,向全社會承諾信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嚴格約束和規範自身的行爲,全面落實主體責任;評審單位按照有關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管理狀況和兌現承諾的信用程度進行綜合考評,確定其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相關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的評定結果,共同採取相應的激勵或制約措施。
第三條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堅持實事求是、系統評估、綜合確定、分級管理的原則。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法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主動接受安全生產誠信管理。
第二章誠信等級評定
第四條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定的評估標準和等級劃分:
根據《縣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估基本標準》(附後),現場逐項打分;評估標準實行百分制,缺項不得分;綜合評估分=實得分×100/(100-缺項合計分)。根據綜合評估分確定A、B、C、D四個等級,90分以上爲A級;70分以上90分以下爲B級;40分以上70分以下爲C級;40分以下爲D級。
第五條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定的評審單位:
(一)鄉鎮(街道)負責本轄區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的審查和評定。
(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的審查和評定。
(三)縣安委辦負責對鄉鎮(街道)和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誠信等級審查評定的結果進行抽查審覈。
(四)鄉鎮(街道)、行業主管部門、縣安委辦應成立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審小組,及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審工作。
第六條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定的基本程序:
(一)公開承諾。生產經營單位向社會公開承諾信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承諾內容應在本單位和相關媒體上進行公示。
(二)自我評估。生產經營單位對照評估標準進行自我評定,然後向所在鄉鎮(街道)或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規模上工業企業應同時向鄉鎮街道和縣經信局提出申請)。
(三)審查評定。鄉鎮(街道)或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單位自評情況,透過查閱帳、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審查(規模上工業企業由鄉鎮街道會同縣經信局審查),評定等級,並將評定結果報縣安委辦。
(四)抽查審覈。縣安委辦組織評審小組,對鄉鎮(街道)或行業主管部門上報的誠信等級審查評定情況進行抽查審覈;抽查審覈合格率低於70%的單位,應重新組織審查評定。
(五)公佈和通報。經抽查審覈後,縣安委辦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定結果予以公佈,並向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第三章“黑名單”制度
第七條建立安全生產誠信管理“黑名單”制度,對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重點監管。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包括安全評價)已過期仍擅自生產經營的;
(二)各級掛牌督辦的隱患整改重點單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三)年產值2000萬元以上(以縣統計局提供的數據爲準,下同)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人員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一年內因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爲被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
第九條“黑名單”確定的基本程序:
(一)資訊採集。透過事故調查、日常檢查、部門移送、羣衆舉報等途徑,採集存在不良行爲的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案由、違法違規行爲等資訊。
(二)資訊告知。對符合條件擬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納。
(三)審查確定。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由縣安委辦按照上述第八條規定進行審查確定。
(四)資訊公佈。經確定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縣安委辦應及時通報相關部門,並在相關媒體上公佈。
(五)“黑名單”解除。因第八條第(一)、(二)、(五)款原因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消除不良行爲後即可向縣安委辦提出解除申請;因第八條第(三)、(四)款原因列入“黑名單”的,事故發生當日起或第2次被處罰的當日起1年期滿,方可向縣安委辦提出解除申請。縣安委辦接到解除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查;審查合格後,將其從“黑名單”上解除。解除情況由縣安委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並在相關媒體上公佈。
第四章誠信管理
第十條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管理期限:
(一)A、B級有效期爲2年,有效期滿前1個月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申請複評確認。
(二)C級有效期爲1年,有效期滿前1個月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申請複評確認。
(三)D級無有效期,經整改後安全生產狀況有較大改善的,實行6個月考察期限,再重新評估確認。
(四)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自“黑名單”公佈之日起原評定的安全生產誠信等級廢止;在“黑名單”解除後,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定。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的'調整:
(一)不參加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估的或不向社會公開安全生產誠信承諾的生產經營單位直接作爲D級管理。
(二)A級、B級、C級生產經營單位不按期申請複評確認的一律作爲D級管理。
(三)日常安全生產監管中被發現達不到原評定等級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標準的,下調1級;
(四)發生非人員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下調1級。
(五)連續兩次評定爲C級的生產經營單位,按D級管理。
(六)生產經營單位透過二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達標的,可直接作爲A級管理。
第五章激勵和制約措施
第十二條縣安委辦負責及時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誠信等級和“黑名單”情況通報給發改、經信、公安、財政、人力社保、國土、規劃建設、工商、質監、電力、總工會、銀行、安監等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相關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單位誠信等級情況採取相應激勵和制約措施:
(一)縣發改局。對被評爲A級的生產經營單位,優先享受各類有關扶持政策。對D級和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縣級各類有關扶持政策從嚴把關。
(二)縣經信局。對被評爲A級的生產經營單位,優先享受工業轉型升級財政補助和其他工業發展有關優惠政策。對D級和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在整改沒有透過評估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立項審批予以嚴格控制;當年不得參與綜合類的評優評先活動,各級各類補助和獎勵等優惠政策一律從嚴把關;在有序用電管理中實行限額使用。
(三)縣公安局。對被評爲A級的生產經營單位,減少消防監督檢查頻次。對D級和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加密消防監督檢查頻次,加大消防監督執法力度。
(四)縣財政局。對被評爲A級的生產經營單位,優先享受財政補助和獎勵等優惠政策。對D級和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取消其參與政府採購招標的資格;各級各類補助和獎勵等優惠政策一律從嚴把關。
(五)縣人力社保局。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誠信等級,按規定上浮或下調工傷保險繳費標準。
(六)縣國土資源局。對D級和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土地出讓、採礦權出讓、礦山治理項目招標時予以准入限制,嚴格控制其擴大再生產用地的審批。
(七)縣建設規劃局。對被評爲A級的生產經營單位,新、改、擴建項目優先審批。對D級生產經營單位,給予通報,並取消其年度的安全評優評先資格。對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給予通報,並上報上級權限部門給予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或暫扣項目經理、安全員的資格證書,直至吊銷;取消其年度的安全評優評先資格。
(八)縣工商局。對被評爲A級的生產經營單位,優先申報中國馳名商標、省、市著名商標和省知名商號。對D級和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嚴格控制其申報中國馳名商標、省、市著名商標和省知名商號;在企業年檢和辦理變更登記時予以從嚴把關;涉及違法行爲的,從重處罰。
(九)縣質監局。對被評爲A級的生產經營單位,優先申報各級名牌產品、各級政府質量獎。對D級和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嚴格控制其申報各級名牌產品、各級政府質量獎;有其他質量違法違規行爲,按照法律、法規從重處罰。
(十)縣供電局。對被評爲A級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等方面提供服務。對D級和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電力供應緊張時,由經信部門制定有序用電方案時,根據統籌兼顧的原則,對其實行用電限制。
(十一)縣安監局。對被評爲A級的生產經營單位,優先推薦各級評優評先和享受各類扶持政策評審。對D級和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不予出具安全生產相關方面的資信證明;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爲,依法從嚴處罰;取消其年度的安全評優評先資格;嚴格控制其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審批。
(十二)縣總工會。對被評爲A級的生產經營單位,優先推薦“安康杯”競賽優勝企業(班組)。對D級和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取消其參評勞動關係和諧企業資格,不推薦該單位負責人蔘評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
(十三)縣人民銀行。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記入《企業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供放貸銀行查詢,作爲貸款審批的重要依據。督促商業銀行對被評爲A級的生產經營單位,在貸款上實行優先,額度及貸款利率上給予優惠;對D類生產經營單位,在貸款審批及貸款利率上實行從嚴從緊政策;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嚴格控制新增貸款乃至停止發放新增貸款。
第六章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縣安委辦負責監督激勵和制約措施的落實,並將執行情況向縣政府報告。
第十五條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築施工、電力等行業,可參照《縣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估基本標準》另行制定相應的行業專項評估標準,並報縣安委辦備案。
第十六條鄉鎮(街道)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對轄區和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實行監管,並與當年安全生產責任制考覈相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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