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規範護士執業註冊管理,根據《護士條例》和《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護士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
未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
第三條 北京市衛生局是北京市護士執業註冊的主管部門,負責北京市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註冊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應當符合《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健康標準,並按照第七條規定向市衛生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覈表2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1份(身份證正反面印在1頁紙上)。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牀實習證明原件及複印件1份。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原件及複印件1份。
(五)市衛生局指定的有體檢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原件。
(六)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有機構公章)。
(七)《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1份。
(八)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張。
市衛生局按照《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覈。
第五條 按照《護士註冊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逾期提出護士註冊申請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臨牀護理培訓考覈合格的證明。臨牀護理培訓考覈合格證明按照以下步驟取得:
(一)到北京市衛生局視窗服務大廳登記,選定1所市衛生局指定的培訓醫院。
(二)到選定的培訓醫院參加爲期3個月的臨牀護理培訓,培訓費用參照醫院接收進修生有關規定執行。
(三)培訓期滿後參加北京護理工作者協會組織的理論與實踐考覈,考覈合格後獲得考覈合格證明。
第六條 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爲5年。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於護士執業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執業機構所在地區縣衛生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護士延續註冊申請審覈表2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頁紙上)。
(三)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1份。
(四)市衛生局指定的有體檢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原件。
(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1份。
申請人有《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註冊。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爲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辦理護士執業註冊和延續註冊的,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各1份。
第八條 有《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情形,擬重新申請註冊的',應當向市衛生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護士延續註冊申請審覈表2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頁紙上)。
(三)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1份。
(四)市衛生局指定的有體檢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原件。
(五)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有機構公章)。
(六)《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1份。
第九條 有《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情形,擬重新申請註冊的,應當向市衛生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護士延續註冊申請審覈表2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頁紙上)。
(三)市衛生局指定的有體檢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原件。
(四)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有機構公章)。
(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1份。
(六)吊銷註冊的衛生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條 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重新申請註冊的,還需向市衛生局提供在市衛生局指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牀護理培訓並考覈合格的證明。
第十一條 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註冊項目,應當按照《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申請變更註冊的應當向擬執業機構所在地區縣衛生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護士變更註冊申請審覈表2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頁紙上)。
(三)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1份。
(四)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有機構公章)。
(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1份。
第十二條 護士執業註冊後,有《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當報告市衛生局。市衛生局按照第十八條規定註銷其護士執業註冊。
第十三條 丟失由市衛生局頒發的《護士執業證書》的,可向市衛生局申請補發證書並按照以下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一)《護士執業證書》遺失補辦申請1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頁紙上)。
(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證件照1張。
(四)執業註冊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遺失證明原件。
(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1份。
第十四條 本市啓用北京市護士執業註冊專用章,用於護士執業註冊、延續註冊、重新註冊、變更註冊、註銷註冊等護士執業註冊活動。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按照“一事一檔”的原則建立護士註冊檔案,妥善保管。
第十六條 本市辦理護士註冊所需申請表格使用全市統一制定版本。申請人可從北京衛生資訊網()的 “許可大廳”欄目自行下載。需要網上填報的,按照填報說明進行網上填報。
第十七條 實施護士執業註冊過程中,有《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中等衛生專業學校、高等醫學院校,從事臨牀護理教學及帶教實習的教師,經所在院校及教學醫院同意,可在教學醫院進行護士執業註冊。
教學醫院負責代爲辦理教學及帶教實習教師的護士註冊事宜。除參照第八條提交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申請教師的教師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學校出具的申請人從事臨牀護理教學的證明及附表。
第十九條 使用軍人有效證件(軍官證、文職證、士兵證等)註冊的護士,退役後變更註冊到地方醫療機構的,不換髮新證,僅將護士註冊資訊系統中將軍人有效證件號碼變更爲居民身份證號碼,並在原《護士執業證書》的備註頁上註明變更後相關資訊。
第二十條 在內地完成護理、助產專業學習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人員及本市採供血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護士的執業註冊及其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22日北京市衛生局制定的《北京市衛生局關於北京市辦理護士執業註冊有關事宜的通知》(京衛醫字〔2008〕194號)、2009年3月19日北京市衛生局制定的《北京市衛生局關於護士重新申請執業註冊有關事項的通知》(京衛醫字〔2009〕46 號)同時廢止。原已經辦理的護士執業註冊在其有效期內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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