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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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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加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規範辦學行爲,日前,青島市出臺了《青島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旨在加強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審批、監督和管理職能,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開辦、教學、執行等情況均被納入行政部門監管範圍。

青島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

爲確保學校的'建設水平、師資水平和培訓水平,開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須達到5個硬槓槓:固定資產應達到20萬元以上,註冊資本不低於10萬元;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於200人,理論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

同時,青島要求加強監督管理,杜絕不規範行爲發生。在監督、評估過程中,發現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存在違規現象的,責令限期整改,期滿仍不合格的,取消辦學資格,收回《民辦職業培訓辦學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