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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青島市將住房補貼提取的管理辦法

辦法1.53W

第一條 爲規範住房補貼提取的管理,根據《青島市住房貨幣化分配暫行辦法》(青房委辦發[1998]1號)和《關於住房補貼計發和使用有關問題的意見》(青房委辦發[2002]9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內四區範圍內的職工按規定提取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住房補貼。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直系親屬是指職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產權證是指縣級以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

第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補貼,所在單位應當予以覈實,並由單位經辦人代職工統一到青島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住房補貼登記專櫃辦理提取手續。管理中心住房補貼登記專櫃負責住房補貼提取申請的受理、審覈工作。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補貼: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後購買、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商品房(含經濟適用房,下同)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國、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1998年12月31日後購房(商品房或二手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的住房補貼;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補貼帳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補貼增值收益。

職工購買、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住房補貼不足時,可以提取其直系親屬的住房補貼。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期間提取住房補貼的,只能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補貼。

第七條 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職工住房補貼: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只具有房屋使用權住房的;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集體土地上的住房或農村宅基地住房的;

(三)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期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第八條 職工提取住房補貼應提交下列有關證明材料:

(一)職工購買青島市市區範圍內具有產權的商品房或二手房的,應當出具購房合同原件和全額購房發票原件或出具房屋產權證原件。

1、購買商品房未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當出具《商品房銷售合同》原件和全額購房發票原件,已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當出具房屋產權證原件。

2、購買二手房未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當提供《房屋買賣契約》原件或《青島市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稅完稅憑證原件,已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當出具過戶後的房屋產權證原件。 "

(二)職工及其直系親屬購買青島市市區範圍以外城鎮的具有產權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含貸款購房的)的,只能持所購住房的房屋產權證原件辦理住房補貼提取手續。

(三)職工翻建具有產權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當出具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預算或決算及原房屋產權證原件。職工大修具有產權的商品房或二手房的,應當出具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的質量監督手續證明(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預算或決算及原房屋產權證原件。

房屋翻建是指將房屋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的工程。翻建工程適用於因自然災害破壞等原因使房屋主體結構嚴重破壞,喪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險的房屋。房屋大修是指對房屋承重結構實施部分拆換、加固,一次費用在該建築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5%以上的工程,大修工程主要是用於嚴重損壞的房屋。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應當在取得建築行政主管部門或房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後進行。

(四)職工離、退休的,應當出具離、退休證原件,未取得離、退休證的應當出具區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審批的離、退休手續原件。

全額財政撥款單位職工1998年12月31掃以前離、退休的,計發住房補貼採取五年兌現的.辦法。即先覈算出離、退休職工應享受的住房基本補貼和住房一次性補貼總額,自2002年起每年發放補貼額的1/5,並於每年年底以前辦理提取手續。1998年12月31日以後離、退休的,按離、退休時的住房補貼標準一次性計發並辦理提取手續。

非全額財政撥款單位離休的職工(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全額財政撥款單位離退休職工的計發提取辦法辦理提取手續;退休的職工,按職工住房補貼帳戶內的存儲餘額辦理一次性提取手續。

(五)職工戶口遷出本市的應當提供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原件。

職工戶籍在市區範圍以外的,與本市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視同職工戶口遷出本市,應當出具單位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職工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六)職工出國、出境定居的,應當出具其移民批准檔案原件或定居國(地區)長期居住證明原件。

(七)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應出具有關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證明原件、單位終止其勞動關係的證明原件。

(八)職工償還購房(商品房或二手房)貸款本息的,應當出具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屬於法定繼承人的應當提供繼承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繼承公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屬於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應當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以及經公證的遺囑或遺贈書。有多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及複印件。對繼承或遺贈有爭議的,還應當提供法院的裁定書、判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檔案原件及複印件。

(十)購買、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職工,其直系親屬提取住房補貼時,除出具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關證明外,還應當出具證明其相互關係的有關證明檔案。屬於夫妻關係或同一戶口的直系親屬,應當出具結婚證原件或戶口簿原件。不屬於同一戶口的直系親屬應提供提取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公安派出所等有關部門出具的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十一)租住公房交納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提取住房補貼的應當提供戶口簿原件、房屋產權部門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計租表原件和提取人及其同住直系親屬單位出具的年工資收入證明,失業人員應當出具失業證明原件。

第九條 購買、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提取住房補貼時,只能提取購、建合同中約定的最後一次付款期或房屋產權證發證日期之前的職工可享受的住房補貼額,且職工本人提取額或職工及其直系親屬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購、建合同中約定的實際付款額。本次購、建房行爲之後計發的住房貼補不得提取。

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再次發生購買、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行爲時,可按前述規定提取住房補貼。

第十條 償還住房貸款的職工,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償還購房貸款期間可按還款年度按期提取住房補貼。借款人及其配偶當期可享受的住房補貼額大於借款人年度歸還貸款本息額的,只能提取年度歸還貸款本息額,多餘部分不得提取。

第十一條職工租住公房交納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需提取住房補貼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該家庭當年實際交納的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部分。若該承租人當期可享受的住房補貼額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其他同住直系親屬的住房補貼。

第十二條 凡符合提取住房補貼條件的職工,應由單位經辦人持職工身份證複印件、填寫“青島市住房補貼提取申請審覈表”及職幹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住房補貼登記專櫃申請提取住房補貼。

第十三條 管理中心住房補貼登記專櫃在收到提取材料後,應於3日內審覈其是否符合提取條件,准予提取的在“青島市住房補貼提取申請審覈表”上加蓋業務章,單位經辦人到住房補貼存取專櫃辦理提取手續,領取銀行存摺。

第十四條 單位經辦人將存有住房補貼的銀行存摺交給職工後,職工憑存摺和身份證原件到銀行提取住房補貼。

第十五條 對單位和個人爲提取住房補貼出具虛假證明的,由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OO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