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規章制度 > 辦法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辦法2.51W

第一章 總 則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推進中等職業教育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的學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學生前三年學籍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健全學籍管理部門和相關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條件,落實管理責任,切實加強學籍管理。國家、省(區、市)、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具有統籌管理的責任。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四條 按照省級有關部門職業教育招生規定錄取的學生,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或戶籍簿,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到學校辦理報到、註冊手續。新生在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後取得學籍。

第五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基本資訊;

2.思想品德評價材料;

3.公共基礎課程和專業技能課程成績;

4.享受國家助學金和學費減免的資訊;

5.在校期間的獎懲材料;

6.畢業生資訊登記表。

學籍檔案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儲存或移交相關部門。

第六條 學校應當將新生基本資訊,各年級學生變動名冊(包括轉入、轉出、留級、休學、退學、註銷、復學、死亡的學生等情況)及時輸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訊管理系統,並報教育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逐級審覈後上報至國家教育行政部門。

第七條 新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時間到校報到,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應當持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如在學校規定期限內不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視爲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發現其不符合招生條件,應當註銷其學籍,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新生實行春、秋兩季註冊,春季註冊截止日期爲4月20日(限非應屆初中畢業生);秋季註冊截止日期爲11月20日。

第十條 外籍或無國籍人員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應當按照國家留學生管理辦法辦理就讀手續。港、澳、臺學生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就讀手續。

第十一條 東部、中部和西部聯合招生合作辦學招收的學生,註冊及學籍管理由學生當前就讀學校按學校所在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重複註冊學籍。

學校不得以虛假學生資訊註冊學生學籍,不得爲同一學生以不同類型的高中階段教育學校身份分別註冊學籍,不得以不同類型職業學校身份分別向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學生學籍。

第三章 學習形式與修業年限

第十二條 學校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主要招收初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3年爲主;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1年爲主。

採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的修業年限,初中畢業起點或具有同等學力人員,學習時間原則上爲3至6年;高中畢業起點或具有同等學力人員,學習時間原則上爲1至3年。

第十三條 學校對實行學分制的學生,允許其在基本學制的基礎上提前或推遲畢業,提前畢業一般不超過1年,推遲畢業一般不超過3年。

第四章 學籍變動與資訊變更

第十四條 學生學籍變動包括轉學、轉專業、留級、休學、註銷、復學及退學。採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轉專業或休學。

第十五條 學生因戶籍遷移、家庭搬遷或個人意願等原因可以申請轉學。轉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再向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轉入學校同意後辦理轉學手續。對跨省轉學的學生,由轉入、轉出學校分別報所在市級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習未滿一學期的',不予轉學;畢業年級學生不予轉學;休學期間不予轉學。

普通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但學習時間不得少於1年半。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學校批准,可以轉專業:

1.學生確有某一方面特長或興趣愛好,轉專業後有利於學生就業或長遠發展;

2.學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種疾病,經縣級及以上醫院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可以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3.學生留級或休學,復學時原專業已停止招生。

已經享受免學費政策的涉農專業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其他專業,特殊情況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跨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同一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二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專業。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審覈同意後,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生因病必須休學,應當持縣級及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

學生休學期限、次數由學校規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學,休學期限與其服役期限相當。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十八條 學生退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辦理退學手續。學生退學後,學校應當及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學校可以做退學處理: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兩週內未辦理復學手續;

2.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

3.一學期曠課累計達90課時以上;

4.擅自離校連續兩週以上。

第十九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應當及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教育主管部門逐級上報至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已註冊學生(含註冊畢業學生)各項資訊修改屬於資訊變更,主要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等。對資訊變更,應當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供合法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學校修改後及時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