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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勞動合同制職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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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北京大學勞動合同制職工管理辦法

第二章 崗位設定

第三章 人員聘用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五章 工資、社會保險及福利

第六章 考勤及考覈

第七章 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管理,明確學校、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權利、義務關係,引導用人單位依法用工,促進學校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協調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合同制職工,是指不納入學校事業編制及企業編制管理與學校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獨立人事戶頭的學校二級單位,包括院系(所、中心)、黨政職能部門、後勤單位、直屬附屬機構等。

第四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是北京大學職工的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則是:按需設崗、公開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條 校人事部爲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管理機構,負責審覈用人單位的崗位設定、人員聘用、合同管理、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相關政策諮詢與培訓

第六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統一納入用人單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幹部負責日常事務。

第二章 崗位設定

第七條 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勞動合同制崗位。用人單位制定勞動合同制崗位設定年度計劃報校人事部審覈,並依據校人事部覈定的崗位聘用勞動合同制職工。

第八條 設定勞動合同制崗位的用人單位必須具有足夠經費,確保合同期內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經濟補償等費用。

第三章 人員聘用

第九條 用人單位成立聘任小組,負責勞動合同制職工的聘用事宜。用人單位的下屬機構、掛靠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聘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招聘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十條 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勞動合同制職工的聘用手續並報人事部備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合同制職工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自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人事主管負責人作爲北京大學的委託代理人,具體負責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須參照北京大學制定的勞動合同範本,結合本單位實際,補充或細化有關條款。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應報校人事部備案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續簽勞動合同,必須在本次勞動合同期滿前兩個月報校人事部審覈批准。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須在本次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報校人事部審覈批准。未經審批而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學校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用人單位承擔,並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 工資、社會保險及福利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應依法爲勞動合同制職工支付工資、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納部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由勞動合同制職工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 學校人事部不定期發佈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的指導意見,作爲用人單位制定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標準的依據。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工作任務、崗位職責、經費預算制定科學合理的工資標準及管理辦法。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實行實名發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發放單,由校財務部透過銀行代發系統按月統一發放。

對於未在校人事部備案的勞動合同制職工不得發放工資。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由學校統一發放工作證件。圖書借閱、食堂就餐可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黨團組織關係、工會組織關係按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申報條件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學校協助申報。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原則上實行社會化評審,按照其人事檔案所在單位的相關規定辦理。若所申報系列不在社會化評審範圍內,在北京大學連續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經用人單位同意及人事檔案所在單位委託,可申請參加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代評。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依法享受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喪假、產假等假期。

第六章 考勤及考覈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考勤考覈具體辦法,並報校人事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對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做好考勤記錄工作。考勤記錄應按實際上班時間進行記錄,能反映正常上班時間的小時數,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當天加班的小時數。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試用期滿和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本單位考覈辦法對勞動合同制職工進行考覈,並將考覈結果記錄在工作檔案。

第七章 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學校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海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海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海澱區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雙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爲。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爭議發生的原因及處理結果報校人事部。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人事檔案原則上應存放於本人戶口所在地的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由本人辦理個人存檔手續。符合集體存檔條件的,可將本人人事檔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務機構的北京大學集體戶。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合同制職工建立工作檔案,工作檔案包括勞動合同、日常考勤、年度考覈材料、獎懲記錄材料、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材料等。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工作檔案在其離開用人單位後還應儲存2-3年,工作檔案需要歸入本人檔案的,應即時歸入本人檔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人事主管及人事幹部應當實時關注國家、北京市及學校的勞動用工政策,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勞動政策培訓。

學校鼓勵用人單位聘請專業機構爲本單位制定科學合理、嚴格規範的勞動用工制度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北京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或因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學校將予通報批評,並對有關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隸屬北京大學的獨立法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管理,同時接受校人事部的監督;如需透過學校辦理相關事務,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按時向學校繳納勞動合同制職工管理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經20XX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透過,自發布之日起

執行,《北京大學流動編制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北人發20XX[10]號)、《北京大學聘用各類非正式編制人員暫行管理辦法》(校發20XX[6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校人事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