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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規違紀行爲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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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農發行淮濱縣支行按照上級行要求,組織全行員工認真學習《員工違規違紀行爲處理辦法》,要求大家思想上要引起高度重視,並將辦法要求落實到具體的工作之中,牢記法律法規這條紅線,將遵紀守法、遵規守紀當作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來抓,提升內控管理水平,確保各項業務健康穩健發展。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員工違規違紀行爲處理辦法,歡迎大家閱讀。

員工違規違紀行爲處理辦法

  員工違規違紀行爲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嚴肅紀律,防範和懲治以職、以權、以水謀私行爲,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職工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損害國家或公司利益,以職、以權、以水謀私,非法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 行政處分分爲警告、記過、記大過、留用察看、開除五種。

第四條 損害公司利益包括侵佔、私分、侵害公司財產、盜用水量折價、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費、私自承接供水業務或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損、嚴重影響公司聲譽等。

第五條 本規定所指公司職工包括公司全體幹部職工以及所屬集體所有制職工。

第二章 行政違紀的調查和行政處分的權限

第六條 公司一般工作人員違反政紀由監察部門組織調查並會同其所在單位或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監察部門負責監督執行。對擬作出開除處分的,須提請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透過,方可生效。

第七條 公司中層幹部違反政紀由公司紀檢監察部門會同組織部門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報公司黨委批准,紀委、組織部門負責監督執行。對擬作出開除處分的,須提請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透過,方可生效。

第八條 公司級領導違反政紀,按幹部管理權限報上級部門處理。

第三章 行政處分程序

第九條 公司職工違反政紀需追究行政責任的,由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取證並寫出書面調查報告

第十條 公司職工違反政紀,一經初步查實,根據辦案調查需要,可對違紀職工採取停職檢查措施,相關單位或部門應予積極支援和配合。

第十一條 對違紀職工的調查和處理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十二條 調查人員應根據違紀職工的錯誤事實、責任以及認錯態度、退賠情況,會同所在單位或部門領導及有關人員進行討論,並聽取受處分人的申述,然後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處分決定形成後,由監督執行部門呈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受處分對象是中共黨員的,還應將處分決定抄告其所在單位黨組織和集團公司紀委,需給予黨紀處分的,由公司紀檢監察部門及所在黨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按相關程序給予黨紀處分。

第十四條 處分決定一般由受處分人所在單位或部門在職工大會上宣佈,並書面通知受處分人。處分決定由勞動人事部門裝入受處分人人事檔案,同時由勞動人事部門依據公司《職工獎懲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受處分人如對處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處分決定通知後十五天內書面向公司監察部門或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請求複議,也可向上級監察部門提出申訴,複議或申訴期間不停止行政處分的執行。

第十六條 對受處分人提出的複議請求或申訴,一般應從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裁定。經審查認爲處分決定正確的,應予維持;認爲處分決定不當或錯誤應予變更或撤銷的,需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透過。維持、變更或撤銷處分決定均應書面通知受處分人。

第四章 違紀行爲及處分

第十七條 公司職工利用工作之便或借業務活動之機,收受或索要與工作和業務活動相關的禮品、有價證券和現金,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且索要金額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對用戶吃、拿、卡、要,敲詐勒索不成,但給公司造成極其惡劣影響的,給予留用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公司職工私自承接自來水安裝、管道改造、升遷表位業務或其它供水業務,從中謀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且給公司造成損失10000-20xx0元或謀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給公司造成損失20xx0元以上或謀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 公司職工在社會冒充公司合法身份、騙取用戶信任或爲用戶代辦用水手續,從中謀取非法所得,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且謀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謀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條 公司職工參與或指使、介紹他人擅自改變自來水安裝、管道查勘設計或私自爲單位和個人進行改管、增大水錶口徑或爲違章用水提供業務資訊、技術幫助和便利條件,從中謀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且給公司造成損失10000-20xx0元或謀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給公司造成損失20xx0元以上或謀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 公司職工未辦理用水手續,私自爲單位或個人安裝接水或爲盜水提供業務(技術)幫助和便利條件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

第二十二條 公司職工在用水申報、查勘、安裝、維修、測漏、抄表、換表、稽查等業務活動中,對違章行爲不報告或不照章處理的,給予警告處分;徇私隱匿、干擾或阻撓違章行爲查處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 公司職工在用水申報、查勘、安裝、維修、測漏、抄表、換表、稽查等業務活動中,以水謀私,與違章單位或個人內外勾結,侵害公司利益,謀取非法所得,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且給公司造成損失10000-20xx0元或謀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給公司造成損失20xx0元以上或謀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 公司職工在收費、催款或財會業務活動中,私自截留、挪用水費或公款3000-5000元、三個月未進帳或繳交的,給予記過處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費或公款5000-10000元、三個月未進帳或繳交的,給予記大過處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費或公款10000-20xx0元、三個月未進帳或繳交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費或公款20xx0元以上、三個月未進帳或繳交,並將截留挪用的水費或公款用於個人經營牟利或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 公司職工私自處置、變賣、私分公司資產,侵害公司利益,謀取非法所得,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且給公司造成損失10000-20xx0元或謀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給公司造成損失20xx0元以上或謀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六條 公司職工在工程建設和物資採購業務活動中違反規定,利用職權或職務之便,收取廠商、施工單位或個人現金、有價證券、禮品以及報銷各種屬個人開支的消費票據金額在30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金額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 在本單位、本部門違規私設“小金庫”、“帳外帳”,視情節對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中層幹部參與或擅自批准同意所在單位、部門和職工觸犯本規定,侵害公司利益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視情節依據本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對受到行政記大過(含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在給予其行政處分的同時,一併免職。屬公司領導,按幹部管理權限報上級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謀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對侵害公司利益,謀取非法所得的違紀職工,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其非法所得予以全部收繳,並處其非法所得50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中沒有具體條款規定,但確屬侵害國家、公司和用戶利益的`行爲,需追究行政責任的,應比照本規定中最相類似的條款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政紀行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主動交待問題,並有悔改表現的;

(二)主動退回違紀違法所得的;

(三)檢舉他人違反政紀行爲,情況屬實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政紀行爲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從重、加重處分:

(一)屢教不改的;

(二)拒不交待或不退回違紀違法所得的;

(三)僞造、毀滅證據或阻撓他人交待的;

(四)對檢舉人、控告人、證人、調查人員進行人身威脅和打擊報復的;

(五)兼有其他違紀行爲的;

(六)在共同違紀中負主要責任的。

第三十四條 觸犯本規定,屬屢犯者一律予以加重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政紀,受到行政處分的公司職工,兩個年度內不得參與公司任何評先,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六條 有外聘人員和使用臨時工的單位和部門,爲防範和打擊以水謀私行爲,應加強對外聘人員和臨時工的管理和使用,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處罰規定,並嚴格落實和執行,公司勞動人事和監察部門要加強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中留用察看處分的期限爲一年。察看期滿後,根據本人表現和申請,由所在單位或部門提出意見,並經公司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部門考察後,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是否恢復待遇或延長、變更處分;原屬中層幹部的,還需報黨委備案。

第三十八條 非法所得包括禮品、有價證券、實物折價。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中違章行爲包括以謀取非法所得爲目的、爲用戶代辦用水手續,私自安裝或換改管道、閘閥、水錶等供水設施和附件,私自升遷表位,偷盜用水,私自改變用水性質等行爲。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公司監察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關條例、規定和制度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員工違規違紀行爲處理辦法

一是高度重視,傳達學習要求。《員工違規違紀行爲處理辦法》下發後,支行高度重視,要求全行要把學習和貫徹《處理辦法》作爲一項重要工作來抓,以深入學習《員工違規違紀行爲處理辦法》爲契機,聯繫工作實際,透過多種形式的學習,增強員工遵章守紀意識,防範各類操作風險,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確保各項業務的健康開展。

二是認真組織,提高學習積極性。將《員工違規違紀行爲處理辦法》的學習納入全行學習計劃中,制定學習計劃表,明確學習進度,利用行務會、員工大會和晨會等形式逐條逐款學習。尤其是對重點的部分,加強學習引導、釋疑解惑,做到有學習、有記錄、有考覈,充分調動員工參與活動的積極性。

三是形式多樣,營造學習氛圍。透過學習傳達等多種形式,開展形式多樣的學習活動。收集活動開展中的經驗和做法,編制簡報,將活動落到實處,在全行迅速掀起推動和傳達貫徹《處理辦法》的學習高潮。

四是創新方式,鞏固學習效果。將主題活動的開展與警示教育活動、深化內控和案防制度執行活動和員工崗位風險及違規情況排查結合起來,紮紮實實抓好《處理辦法》的學習。透過召開內控案防分析會,查找違規癥結,制訂防範措施,規範員工行爲,對全行學習貫徹《處理辦法》情況進行抽查和檢查,進行定期通報。鞏固學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