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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狀「改判」

上訴狀2.95W

今天,CN人才網小編就給大家普及關於刑事上訴狀【改判】,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刑事上訴狀【改判】1

上訴人:xxx先生,199X年出生於XX省,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代理人)

上訴人因搶劫一案,不服XX市第X人民法院(201X)東X法刑初字第5XX號刑事判決書,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上訴,理由如下:

一、對於該判決書判定上訴人xxx先生構成搶劫罪的定性,上訴人不持異議。

二、上訴人不構成多次搶劫,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認定爲多次搶劫,導致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xxxz]8號,第三點:關於“多次搶劫”的認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

對於“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爲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爲均已構成犯罪爲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爲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爲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爲一次犯罪。

本案中,第二宗搶劫和第三宗搶劫,上訴人和其他被告人系開車流動連續搶劫,兩宗搶劫僅隔十多分鐘,基本在同一路段進行的搶劫,且在同一時間段內,均系20XX年1X月1X日2X時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與“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的情形極爲類似,“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爲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理應認定爲一次犯罪,因此,上訴人不構成多次搶劫,一審判決認定構成多次搶劫,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三、上訴人xxx先生並未參與20XX年1X月X日晚的搶劫犯罪,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xxx先生實施了該起搶劫,事實認定錯誤,導致判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根據公安機關提交貴院的證據顯示,上訴人xxx先生20XX年1X月X日晚並未到過XXX鎮,而是一直呆在XX新城附近。因此,被告人xxx先生並未參與20XX年1X月X日的搶劫犯罪。上述事實有公安機關提交的下述證據予以證明:

1、《刑事偵查卷宗(訴訟證據一卷)》中第30序號(93—103頁)對B小姐的第三次訊問筆錄中B小姐供述1X月X日晚參與搶劫的人員爲C、D、E及B小姐等四人,xxx先生並未參與;

2、《刑事偵查卷宗(訴訟證據二卷)》中第15序號(42—48頁)對C的第三次訊問筆錄中C供述1X月X日晚參與搶劫的人員爲C、D、E及B小姐等四人,xxx先生並未參與;

3、《刑事偵查卷宗(訴訟證據三卷)》中第17序號中《關於F、G被搶劫案的破案報告書》中辦案民警對參與1X月X日晚參與搶劫的人員的描述中確認上訴人xxx先生並未參與;

4、《刑事偵查卷宗(補充偵查卷)》中第9頁,上訴人xxx先生辯解自己並未參與1X月X日晚的搶劫犯罪。

(2)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xxx先生參與了20XX年1X月X日晚的搶劫案定案依據存在疑問。

1、被告人D供述和辯解否認20XX年1X月X日參與了搶劫,其供述和辯解不能作爲認定被告人xxx先生參與這次搶劫的依據。被告人D在公安機關的第二次、第四次筆錄以及在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階段均否認參與了這次搶劫,辯解沒有到過XXX鎮。D在檢察機關不承認參與了這次搶劫,並稱不認識“E”。

2、被告人H多次穩定的供述不足以信。被告人H供述稱B小姐參與了這次搶劫,但是一審法院查證認爲B小姐沒有參與這次搶劫。

3、被告人B小姐供述,先稱參與了這次搶劫,後來又否認參與了這次搶劫,其供述極其不穩定,且一審法院查證認爲B小姐沒有參與這次搶劫,其供述不能作爲認定被告人xxx先生參與這次搶劫的依據。

4、被告人I供述,“他不知道“D”“C”“xxx”他們來之前做過什麼事”,因此,也不足以證明被告人xxx先生參與了這次搶劫。

5、被害人的陳述中,兩個被害人均辯認出被告人D、H,但是並沒有辨認出有上訴人xxx先生。

四、上訴人xxx先生在20XX年1X月1X日晚參與的兩起搶劫犯罪中存在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1、上訴人xxx先生在第一起搶劫犯罪中起輔助的作用,xxx先生並未首先提起犯罪意圖,xxx先生只是協助其他5人將受害人拉上車,在此過程中,xxx先生並未使用暴力加害受害人,根據《刑法》第27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xxx先生在本起犯罪中是從犯,請求貴院在量刑是予以考慮。

2、根據《刑法》第23條的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上訴人xxx先生參與的一審法院查證的第三起搶劫犯罪,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xxx先生等人已經被公安民警抓獲,被告人實施犯罪的行爲沒有完畢,因此被告人的行爲屬於犯罪未遂的情況,請求貴院在量刑是予以考慮。

五、一審法院既然認爲上訴人實施的第三起搶劫案屬於犯罪未遂,且被上訴人不認可第一宗搶劫,那麼不應該認定爲多次搶劫,上訴人認爲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從輕處罰。

上訴人在第三宗搶劫實施搶劫過程中,上訴人xxx先生等已經被公安民警抓獲,他們實施犯罪的行爲沒有完畢。因此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量刑時應考慮與搶劫既遂區別對待,且上訴人不認可參與了第一宗搶劫,那麼一審法院不宜認定多次搶劫,一審法院的判決量刑偏重。

綜上所述,上訴人xxx先生沒有參與1X月X日的`搶劫犯罪,其次在參與1X月1X日的兩起犯罪中存在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一審法院量刑偏重,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給予上訴人xxx先生從寬處罰,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零一X年X月X日

  刑事上訴狀【改判】2

上訴人:陳X,男,xxxx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819970316XXXX,漢族,大專文化,連雲港XX高等職業學校學生,住連雲港市海州區XXX室。

上訴人因聚衆鬥毆一案,不服海州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z)海少刑初字第00012號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海州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z)海少刑初字第00012號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對上訴人陳X適用緩刑。

事實與理由:

本案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一、上訴人人陳X在該犯罪中是從犯且犯罪情節較輕。

上訴人陳X只是案件的參加者,該兩起案件並不是其組織、引起、指揮。兩起案件其都是被同學糾集去架勢的,第一起鬥毆其沒有持械且對方身上的傷也不是其所致,第二起鬥毆其雖然拿了鏟子,但鏟子本身並不是其所有也不是其準備的工具,是其到達案發現場別人給他的,且對方的傷也不是其所致。

二、上訴人陳X是未成年人犯罪,陳X犯罪時不滿18週歲,由於心智不成熟,法律知識缺乏,加上父母管教不到位,再受到社會不良風氣影響,重哥們義氣,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屬於激情犯罪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三、上訴人陳X認罪態度較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爲,能深刻認罪、悔罪,被取保後認真學習、積極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同時,陳X是在校學生、初犯、偶犯、無不良記錄。

四、海州區司法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顯示對上訴人陳X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並建議審判機關給其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建議對其適用社區刑。

綜上,上訴人陳X的量刑情節完全符合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應當宣告緩刑的條件,並且根據我國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xxx〕1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一)初次犯罪;(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充分考慮上訴人上訴意見,依法對上訴人作出緩刑判決,給其繼續上學的機會。

此致

  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z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