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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

上訴狀5.6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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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1

上訴人:____,男,xxx年9月14日出生,漢族,________人,初中文化。xxx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盜竊被____公安局城區分局取保候審,20xx年5月24日經____城區人民法院決定被逮捕,現羈押於____看守所。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____城區人民法院(20xx)城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xx)城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量刑。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影響了對上訴人的量刑。

1、上訴人不慎參與的盜竊罪,屬於共同犯罪。共同盜竊的犯罪成員中作用明顯有區別,應當分清主從、公正量刑。

在上訴人蔘與的盜竊犯罪中,犯意的產生者、成員的組織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別是車輛的準備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銷贓後的贓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 WW.上訴人在盜竊過程中僅僅在開發區那一起他們三人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叫上訴人一起搬動贓物,其餘多次上訴人只是爲他們開開車門,僅僅起到較小作用,上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顯屬於輔助和次要性質,應當依法認定上訴人爲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由於一審判決在主從犯事實上的認定不清,直接導致上訴人這一法定從輕情節在量刑時被忽略,加重了對上訴人的量刑。

2、上訴人接到公安機關的傳喚通知,就及時主動到公安機關,在第一次接受訊問時,就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盜竊犯罪事實,上訴人的這種情節應當在量刑時得到酌情考慮,一審判決對此沒有認可。

3、爲了體現上訴人的悔罪態度,上訴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能夠按照司法機關要求隨叫隨到,並且說服家人積極交納了罰金5000元,在上訴人蔘與盜竊金額4736.1元的情況下,交納罰金的表現也應當在量刑時得到體現,一審判決對此體現不夠。

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適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據法律規定,結合上訴人犯罪情節,對上訴人可以宣告緩刑,以體現我國刑法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量刑原則。

1、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2、上訴人在犯罪情節上具有從犯法定情節,又有相當於主動歸案的表現,且能全額及時交納罰金,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要求;從上訴人的犯罪過程可以看到,上訴人是在受人引誘的情況下,沒有理智辨別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盜竊行爲集中在xxx4年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個月內,此後直到上訴人被取保上訴人沒有再參與一次犯罪,上訴人屬於第一次違法、是偶犯初犯,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適用緩刑。

上訴人年僅21歲,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後悔,上訴人對不起父母親人、對不起社會,上訴人有信心改過自新、從新做人,懇請二審法院正確適用法律,積極體現我國法律“懲罰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改判上訴人緩刑。

此致

  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

  二零___年___月___日

  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2

上訴人:沙某,男,漢族,xxx年7月19日出生於xxxx市,現羈押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上訴人因故意傷害罪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xxx2)小店刑初字第64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處罰。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量刑沒有綜合考慮全案案情

xxx2年4月22日14時30分許,上訴人沙某並不認識受害人,也與其沒有任何矛盾,是在第一被告的指示下,毆打了受害人李治國,但是,隨後就被受害人李治國糾集多名人員毆打至輕傷。上訴人認爲不能將雙方的互毆行爲割裂開,對於本案件的審理,應當將雙方的'互毆行爲綜合考量來審理本案件。

上訴人毆打受害人確實不對,但是,李治國糾集多人,使用兇器對被告人毆打更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也應當減輕上訴人的責任,但是一審判決沒有絲毫體現。

二、一審判決沒有體現國家對於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宗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

第十一條規定: 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

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並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爲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中,上訴人根本沒有傷人的犯罪動機,也與受害人不認識,沒有任何矛盾,是在偶然的情況下,受到第一被告的指使,當時不到18歲,辨別是非的能力低下,哥們義氣,不考慮後果;沒有前科,在校表現良好;如實稱述案件情況,沒有反覆,也沒有避重就輕;真誠悔過,且在事後上訴人也被李治國糾集的數十人,手持器械毆打成輕傷,現在還沒有完全治癒,需要康復治療,法院應當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以體現司法的公正以及人文關懷,但是一審判決沒有任何遵循對未成年人的審判原則,對上訴人量刑過重。

2.上訴人願意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也應當對上訴人輕判。

三、一審判決認定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沒有證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綜上,上訴人認爲,一審法院沒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實,對上訴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