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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刑事上訴狀

上訴狀3.21W

世界上沒有後悔藥,做錯了事就得承擔責任,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的搶劫刑事上訴狀,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搶劫刑事上訴狀1

上訴人:xxx,男,xxxx年1月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xx省xx縣xx鎮xx村二組112號。20xx年2月8日因涉嫌搶劫罪被xx市公安局錦江分局刑事拘留,3月6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xx市看守所。

上訴人因搶劫罪一案,不服xx市錦江區人民法院(20xx)錦江刑初字第833號《刑事判決書》,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或以故意傷害罪(未遂)進行處罰或發回重審。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夥同他人是以非法佔有財物爲目的,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上訴人確有夥同他人對受害人進行“教訓”、“收拾”,但黎xx和何xx臨起犯意進行搶劫,超出了上訴人授意去“教訓”、“收拾”的主觀故意。

A、上訴人只存在傷害趙xx的故意,其春熙路公安人員對其詢問上訴人想怎麼報復趙xx時:上訴人則說想找人嚇唬嚇唬他,打他幾耳光,不准她跟其他人耍朋友之類的,可以說是有傷害的故意,而且自己書寫的材料中也證實這一點。

B、上訴人並沒有分得贓物,一審法院認定xxx分得了贓物證據不足,xxx分得了什麼贓物?xxx在材料裏說的很清楚什麼都沒有要,黎xx和何xx總共搶得現金才100多元,事後上訴人分別給黎xx和何xx各分300元(是自己的錢)作爲他們幫忙報復的辛苦費,和趙xx耍朋友期間幾個月時間就用了幾萬塊錢,當時上訴人根本不缺錢,更不可能爲財物爲目的找幾個朋友去對受害人進行搶劫,一審法院不能僅憑有利害關係的黎xx這一孤證認定上訴人分贓。

C、當事後得知被邀約的黎xx、何xx搶劫了受害人並捆綁了受害人趙xx時,上訴人還因此責怪黎xx和何xx,說道並沒有要求去搶劫(自己書寫材料),並積極給受害人的朋友打電話要求解救。

故在上訴人以語言明確授意黎xx和何xx對感情外移的趙xx進行“教訓”、“報復”,只是對其進行故意傷害,但一審法院以上訴人夥同黎xx和何xx買刀、指定犯罪場和搶劫的實際發生(超出上訴人犯意),便倒推認定上訴人有搶劫的直接故意,其邏輯矛盾。

2、公訴機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上訴人和黎xx、何xx有搶劫趙xx的合意

A、上訴人和黎xx說法相互矛盾,上訴人在xx縣公安人員問到即證據目錄5第5頁第4行:上訴人答到:“我想起是在我租房子附近的一個茶房說的,說趙xx在金帆船會所上班,我還說這個女娃娃身上有錢,你們去弄錢後你們自己得…….”;而黎xx的陳述中證據目錄13第2頁第12行:“然後我和何xx就到住的地方去了,回到住的地方,我給xxx打電話,xxx當時就把我們叫到附近一個茶館看了一會我們又回到住的地方,等xxx回來後,xxx就給我和何xx說有個女的在xx金帆船會所上班的…還說那個女的在會所上班應該有錢,xxx想報復那個女的”。 因而兩者說法從言語本身上不完全吻合且說法不一致,上訴人的筆錄說是在茶樓說的,但是黎xx說是在住的地方說的,兩者說法相互矛盾且再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實他們是否有協商,是否有搶劫合意的真實性,孤證不能定案。

B、黎xx說法前後矛盾,黎xx在回答公安人員詢問的時候證據目錄13第2頁第1行“在20xx年6月中旬的一天,我在xx縣和xxx耍(即和xxx第一次在xx縣見面),聊天的時候,xxx給我說到xx去找個女的弄點錢(肯定能意識到是搶劫),我問他啥子事,他就說就是弄點錢,我以爲他是說着玩的,也沒有在意,他當時又說他和另一個人(後來參與搶劫的何xx)也說好了……”;在同樣一個筆錄裏第5頁倒數第2行問到爲什麼要去搶劫時,黎xx回答:“當時xxx叫我們去幫忙報復那女的,我也沒有意識到是搶劫。”既然第一次見面就說去弄錢怎麼可能後面還意識不到是搶劫呢?沒有意識到是搶劫應該是黎xx對客觀真實情況的描述,進而也說明了xxx並沒有要求黎xx去xx找個女的弄錢之行爲,況且xxx不可能說已經和另一個人說好了(何xx),因爲證據材料顯示何xx是xxx和黎xx已經到xx後纔給不在xx的何xx打電話叫來xx幫忙報復。

故黎xx說法與自己說法前後矛盾,與上訴人說法相互矛盾,是否協議去弄錢兩者說法不一致(地點),存在重大疑點爭議較大,何xx又在逃,因此案件沒有充分證據認定上訴人與黎xx、何xx有搶劫的合意。

3、搶劫罪的主觀要件是直接故意,即是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所構成的犯罪,對自己的`行爲會發生的危害結果持希望其發生的態度,是成立直接故意犯罪的關鍵,這種直接故意犯罪行爲人的心理傾向是單向的。

犯罪皆有動機和目的,上訴人邀請朋友去教訓趙xx,其動機是希望趙xx害怕武力威脅(甚至是傷害)而服軟不再和別的男人曖昧,希望能回到自己的身邊,這種單向的希望是上訴人的行爲動力,而不是客觀上有帶人買刀、踩點等,結果被搶就有搶劫的直接故意,那假如黎xx和何xx對受害人強姦、綁架,那上訴人也有其強姦和綁架的直接故意嗎?這無疑是主觀臆斷和強加,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系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爲目的而邀約人對受害人進行“教訓”是事實的不清和證據的不足的。

二、上訴人行爲與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例第200號吳學友故意傷害案行爲極爲相似,吳學友終以故意傷害罪(教唆未遂)定罪處罰。

吳學友也是僱請胡xx和方彬等人攜帶凶器(鋼管)對受害人李漢德欲進行重傷,結果二人毆打李漢德並搶劫其身上錢財580元,事後,吳學友也給二人“酬金”600元,公訴機關也以搶劫罪提起公訴,瑞昌市人民法院則認爲胡某和方某的搶劫行爲屬於“實行過限”,結果法院以吳學友故意傷害罪(教唆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本案上訴人行爲基本和上述案例一模一樣,只是時間、地點、作案兇器不一樣,然而一審法院則認爲事情是因上訴人教唆“教訓”而引起,並一起去買刀,則含沙射影的認爲其教訓已覆蓋了“搶劫”之意,這純屬主觀歸罪,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之行爲應參照吳學友案,雖然我國不是判例國家,但被最高人民法院收集的案例應作爲其判案指導。

三、黎xx與上訴人有利害關係,其言詞證據證明力極弱,可信度很低,應出庭作證。

1、黎xx說法與上訴人受害人說法不一致,但又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其供述可信度較低。是否授意去搶劫問題,誰提出買刀,是否參與分贓,上訴人說這全是誣陷,兩人說法相互矛盾,且系孤證,不能認定案件事實。

2、在陳述搶劫的過程中與受害人所說也並不一致。黎xx爲推卸責任,減輕自己罪行,說到綁受害人是何xx(證據目錄12第4頁倒數第7行),但是受害人趙xx陳述是黎xx捆綁自己和劉軍的(證據目錄17第2頁倒數第5行),因而黎xx爲減輕自己罪責誣陷何xx,說法證明力極弱。

則以上可以看出黎xx爲求自保和輕判,有誣陷上訴人和何xx之嫌,其供述可信度較低,因而其供述相互矛盾又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事實不清,但又是一審定案的關鍵性證據,依據《xx省關於規範刑事證據工作的若干意見》第27條之規定,黎xx應出庭作證。

總之:本案已經定性爲重大刑事案件,更應該慎重待之,每個人都痛恨犯罪,但法院也應該保障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上訴人只有傷害的故意,並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有搶劫的合意,且說法存在重大疑點,根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也依據《證據意見》第32、34、35條的規定,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作出無罪判決或以故意傷害罪(未遂)進行判處,特上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零xx年十二月六日

  搶劫刑事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男,xxxx年5月5日生,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住河南省*******,現羈押於鄭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訴人因涉嫌搶劫罪一案,不服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xx)金少刑初字第67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撤銷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xx)金少刑初字第67號刑事判決書對上訴人的判決,依法予以改判。

上訴理由:

一、上訴人***的行爲不構成搶劫罪,其涉嫌的罪名應爲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爲。本罪與搶劫罪在主觀上雖然都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爲目的,但是在犯罪客觀方面的區別是區分兩罪的關鍵,搶劫罪表現爲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處於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狀態,從而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罪則是透過對被害人實施威脅和要挾的方法,對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壓力令其感到恐懼,從而被迫交出財物。特別是兩罪在表現方式上,使用的暴力程度不同,搶劫罪的暴力表現爲對人身和財產的雙重威脅;敲詐勒索罪中,行爲人對被害人當場實施暴力或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其目的不在於對被害人造成人身傷害,而在於使被害人內心產生恐懼心理,這樣的暴力是敲詐勒索罪中要挾手段的強化,而非搶劫罪的暴力。

本案,上訴人***與其他被告人魏順利、二星等人,在進入8819號房間前從王琳處得知被害人包放有幾萬元現金,其完全可以採取捆綁、暴力制服被害人的方式直接將被害人的包及現金、手機等財物全部取走,但事實並非如此,本案中被害人是陷入了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自知有愧,認爲被告人受到恥辱而來找被害人算賬的情況下,爲了讓事情儘快平息、解決,自願拿出1萬元錢,在此情形下被害人沒有完全喪失意思自治,可以採取權益之計,尚有選擇的餘地,但由於精神上感到恐懼,有能力反抗而沒有反抗,爲了保護自己更大的利益而不得已處分了數額較大的財物,

本案,從主觀上,上訴人並無當場取得財物的堅決性,根據被害人的陳述,上訴人及其他被告人先是拿出被害人的銀行卡讓被害人去取錢,當被害人稱卡內沒錢時,上訴人及其他被告人也僅是用語言和肢體姿勢進行恐嚇,雖然使用刀具,也僅是比劃幾下,並未對被害人實施暴力毆打和傷害,也並未強烈要求被害人去取錢,被害人並非不能或不敢反抗,也不是因爲受到了嚴重的暴力後無力反抗,被害人是在因不正當男女關係的威脅下精神上受到了強制,內心產生了恐懼心理,才違背意願將包內現金交出。

二、本案一審判決上訴人構成搶劫罪,證據不足。

本案中,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及其他被告人對被害人持刀威脅劉文江,並對其進行毆打,該認定僅有被害人的陳述,沒有其他物證等證據相佐證,被告人供述中,只有魏**提到打了被害人耳光,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構成搶劫罪的實施暴力部分並無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根據法律規定,僅憑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的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對上訴人以搶劫罪定罪量刑。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行爲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本罪,從犯罪客體及犯罪客觀方面仔細區分可以明確,上訴人應涉嫌敲詐勒索罪,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構成搶劫罪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改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撤銷原判,對上訴人正確的定罪、量刑,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搶劫刑事上訴狀3

上訴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無業,戶籍地址:×市×區×村×隊×號,身份證號碼:××××××。因本案於×年×月×日被抓獲,同時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市第×看守所。

上訴人因涉嫌故意搶劫罪一案,不服×市×區法院作出的(×)×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並查清本案事實,改判上訴人減刑或緩刑的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審法院沒有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責刑相適應,未充分考慮上訴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等酌定量刑情節,對上訴人量刑過重,應予以改判。

1、上訴人主觀惡性較少,對本案的犯罪過程沒有異議,並願意接受法律的懲罰,爲自己的行爲負責,具有良好的認罪悔改表現,屬於自願認罪。根據《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再根據廣西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18條的規定: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2、上訴人實施搶奪行爲後,出於本能上的逃脫或反抗,並未達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程度,本案雖然從搶奪轉化成爲搶劫,但與本質上的搶劫截然不同,上訴人在現場並未攜帶及使用刀具,對被害人實施暴力,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明顯較低。結合上訴人系初犯,平時表現一貫良好,沒有其他違法犯罪記錄,只因在豬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時糊塗才觸犯法律,不是累犯,透過這次犯罪上訴人已經深刻認識自己的錯誤,爲達到懲罰與教育的目的,應給予上訴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3、被搶的手機已由公安機關追回併發還被害人,經鑑定價值×元,數額標準雖然構成較大,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根據廣西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20條第(3)款的規定: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或者損失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10%以下。結合上訴人家屬已爲此事與被害人溝通,希望進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不論諒解能否成功,均不影響上訴人良好的悔罪態度,同時根據廣西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22條的規定:對於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一審判決上訴人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千元,上訴人對罰金部分沒有異議,上訴人家屬願意爲自己交納罰金,並希望上訴人能夠早日回到社會,上訴人保證不再危害社會,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懇請二審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所犯罪行的輕重,結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上訴人適用緩刑。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的規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對上訴人量刑過重,懇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並查清本案事實,依法改判上訴人減刑或緩刑的刑事責任。

此致

  ××市×區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