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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上訴答辯狀範文

答辯狀1.5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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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上訴答辯狀範文

公民上訴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被上訴人):文xx,男,xxxx年1x月2x日出生,漢族,農用拖拉機駕駛員,住xxx省xx市xx區xx鎮xxx村組xx號。聯繫電話:xxxxxxxxxxx

被答辯人(上訴人):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xx省徐州市xx路xx號。負責人:王xx,總經理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xxx)皖1xx2民初3x號民事判決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充分

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對原審法院認定的司法鑑定意見書不予認可,純系無理糾纏,妄議司法。事實上,在原審法庭調查中,被答辯人在未舉出該鑑定意見書有違背事實和程序違法的情況下,已經表明不申請重新鑑定,明顯可視爲該鑑定意見書真實有效,合理合法。該司法鑑定雖然是答辯人單方委託,但法律並沒有規定單方委託就必然無效,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足以反駁鑑定結論,只是其單方的臆想和猜測,毫無疑問是拖延時間的一種拒絕理賠行爲,是對損害事實和法律的蔑視以及對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逃避。

另據該鑑定意見書系由鑑定機構安徽中和司法鑑定所根據答辯人提供的真實材料進行技術鑑定的,其完整性和嚴肅性不容置疑。至於被答辯人稱內固定未取出不具備鑑定條件,其說法亦完全不能成立,因爲司法鑑定相關規則,未明確規定傷殘鑑定必須等待二次手術後方可執行。何況答辯人已經在原審中聲明後續治療費不在本案中主張。因此,答辯人認爲原審法院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承擔賠償答辯人的殘疾賠償金,適用法律正確,事實依據充分。

二、原審法院依照城鎮居民標準判決傷殘賠償金,適用法律正確,彰顯公平正義

被答辯人認爲原審法院判決其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證據不足,理由是答辯人拖拉機駕駛沒有從業證明,且在文昌鎮購房的證明也不夠充分。其實被答辯人的理由明顯忽略了一個特定的生活環境背景,答辯人雖系農村居民,但其早已在街道購買房屋長期居住,早就脫離土地,從事拖拉機運輸行業,因爲拖拉機運輸只是一個自由職業行業,只要相關單位證明其駕駛拖拉機運輸事實,便足以證明答辯人的從業這一事實。

至於答辯人在文昌鎮購買房屋是否真實這一情節,原審法院對答辯人在原審時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了嚴密、細緻的審查,且依法於庭後實地調查,達到了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並經綜合分析認定本案事實。被答辯人企圖透過某個證據的表面瑕疵而達到否定事實的目的,其不尊重客觀事實的動機昭然若揭,有惡意浪費司法資源之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賠償費用的覆函》: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

另據《安徽省進階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 :農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短期回農村探親等不視爲中斷),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

因此,原審法院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答辯人的損失,適用法律正確,更具法律人性化。

三、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停車費和拖車費,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

原審法院在法庭調查中,答辯人提交的停車費收據系宣南停車場出具並加蓋印章,作爲一個專用停車場出具收款收據有其一定的嚴肅性,因此也是客觀事實反映,並非空穴來風。拖車費的發票是專用的稅務發票,至於被答辯人認爲收費標準過高,不是答辯人的意志所能轉移的。因此,被答辯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四、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鑑定費和訴訟費,適用法律正確

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稱鑑定費和訴訟費由其承擔沒有依據的說法,完全背離了交強險這一社會保障機制的立法精神。因爲交強險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商業險,其具備濃重的政策性和公益性。

根據《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強險條例》的制定根據,而《交強險條例》又是《交強險條款》的制定根據,二者若規定不一致時,作爲根據制定的法的規定自然優先適用。再說中保協是一個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行業自律性組織,其所制定的《交強險條款》只是交強險格式合同中的條款而已,不能約束受害人。

因此,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鑑定費和訴訟費,適用法律正確。

五、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事故車輛的車損,合理合法

答辯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因車輛受損申請宣城市佳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車損鑑定。佳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受理後,依照嚴格的評估程序對受損車輛進行了科學分析和市場調查,參考市場中準價格給予了該車輛的損失評估。而被答辯人卻單方認爲車損費用過高,並強調扣除因沒有修理發票的xx%的稅金。

對此,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的說法缺乏充分的理由和依據,完全是單方面的估測和主觀臆斷,其上訴理由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敬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年4月22日

公民上訴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被上訴人):王某某,女,漢族,195×年××月××日生,雲南省××縣人,住雲南省xx市官渡區××官南路怡園××小區×幢×單元×號。

答辯人因離婚糾紛一案,現就上訴人魏××不服xx市官渡區人民法院(xxxx)民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提起的上訴,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審判決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並無不當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婚姻關係存續時間雖然不算短,但是這是在極特殊的情況下存續的。男女雙方自從建立婚姻關係後在較長的時間內,始終是伴隨着爭執和吵鬧,二人始終沒有能夠做到互諒互讓,沒有做到家庭的和諧和睦。早在xxxx年2月就曾提出過離婚,並簽署了離婚協議。由於多年來雙方當事人均需上夜班,如果離婚獨自一人無法單獨照顧年幼的女兒,出於爲孩子着想,才一直未辦理離婚手續,使早已破裂的婚姻表面上一直得以延續而已。原審法院結合案件實際,還有於開庭後徵求了現在已獨立生活並在本案中居中立的女兒的口頭及書面意見後,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人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離婚並無不當。

二、原審中上訴人已表態願意有條件離婚,其現認爲雙方還有和好可能無任何依據

一審中上訴人曾在庭審中提出多種意見,要麼在何情形下才同意離婚;要麼錯誤地認爲晉寧縣的房子爲其個人財產,兩處房產都歸其所有才同意離婚等所謂解決雙方糾紛的方案(對此可查詢原庭審筆錄)。這就說明在內心裏,上訴人已完全認可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現狀。如今,上訴人上訴稱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不知這可能出於何處,依據又是什麼。本案的事實是,兩人在xxxx年協議離婚但未辦理離婚登記後,上訴人並未進行自我檢討,認識其自身錯誤,並未包容和寬待女方,反而至今還一味把爭吵和感情破裂的原因歸咎於被上訴人,認爲是被上訴人的無理取鬧。持別要說明的是本案中雙方目前已分居近一年,在兩級法院審理過程中及一審判決離婚後至今的時間內,雙方並無任何溝通或者交流,和好之說如何談起。被上訴人過去已忍受了多年痛苦的婚姻,身心俱疲,目前身體狀況也不好,心灰意冷,無法再維持這名存實亡的婚姻,上訴人居然還聲稱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這簡直就是對自己的一種傷害。被上訴人堅決要求離婚!

三、上訴人稱一審判決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公的主張不能成立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所稱的房屋出租的租金,無任何證據證實,所謂租金目前並無結餘。對此,一是自女兒讀初中後,上訴人的工資負責家庭的日常伙食費,被上訴人的工資及後來的房租,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用品購買及女兒的教育支出。女兒畢業後就業費用也由被上訴人支付;二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了位於晉寧縣的房屋,而裝修則是由被上訴人一人負責並出資,購房款與裝修款花光了包括所收取的房租在內的所有的積蓄;三是隨着年齡的增長,被上訴人身體一直不好,需要不時治療。同時,還需照顧92歲高齡的老母親,被上訴人所有收入不足以彌補各項開支,而多次找上訴人協商,上訴人均不願拿出錢來,以至被上訴人在退休後至今還一直在xx打工,辛勤操勞,補貼家用。由此可知,被上訴人現在手中哪兒來積蓄,如果說到積蓄,上訴人在一審答辯狀第三頁中倒是陳述其保管有“2萬3千元存款單”,倘若如此,那倒是夫妻共同存款,應當在本案中進行分割。

至於本案中雙方的共同財產即對兩套房屋的分割。分割時應基於兩人已經年老,主要考慮養老、居住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xx市官渡區的這套房屋作爲被上訴人單位的福利房,被上訴人的同事、朋友大都在該小區生活,判給被上訴人便於被上訴人日後的生活。並且,被上訴人92歲高齡的母親,住在xx,需要被上訴人不時進行照顧,被上訴人目前的工作單位也在xx,在xx居住方便被上訴人的工作、生活及對老人的贍養。而上訴人目前已經融入到晉寧縣房子所在社區的生活中,由其在晉寧居住生活有助於其享受晚年生活。故,原審法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定,做出一人擁有一處房產的判決並無不當。

因此,上訴人在上訴狀中稱一審判決分割財產不公等主張不能成立。我方在此要重點說明的一點是,原審判決還沒有遵照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應當照顧婦女一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如果說財產分割不公也應是被上訴人認爲分割不公纔對。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並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屬於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審判程序合法,裁判基本公允,適用法律正確,判決並無不當;相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成立,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並由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上訴人):王某某

  xxx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