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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

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複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範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並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菸、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並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瞭解消防設備的執行情況。檢視執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

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並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並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隱患整改的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小區消防宣傳教育制度

一、居委會、物業管理企業要經常向居民家庭、小區單位宣傳消防基本常識,並根據季節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二、小區內要設立消防宣傳專欄、燈箱、標語、警句、漫畫、橫幅、黑板報等消防公益宣傳設施,並及時更新內容,使宣傳貼近居民、貼近現實。

三、小區消防教育活動室要經常向小區居民羣衆開放。

四、小區學校應增設消防課,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居民學習消防安全知識

五、小區發生火災後,視具體情況組織居民和小區單位參觀火災現場,用活生生的教訓,教育居民羣衆。

六、針對本小區的實際,開展小區消防運動會、消防知識競賽、消防宣傳黑板報展評等多種形式的公益消防活動。

七、每年的119消防活動日,要開展大規模的宣傳活動,掀起消防宣傳高潮。

八、定期公佈消防安全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對轄區內外發生的火災及時向居民告知,舉一反三,吸取教訓。

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一、小區各級消防組織應經常組織人員深入到小區單位、居民家庭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保障小區消防安全。

二、根據實際情況可採取白天和夜間、重點和一般、突擊和日常檢查相結合的形式,也可針對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和火災多發季節,或針對本地區的薄弱環節開展專項檢查。

三、小區內的單位和應認真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開展消防檢查和防火巡查,落實各級防火責任制。

四、物業管理企業要經常開展以安全疏散、消防設施、滅火器具、用火、用電、用氣、用油爲重點的消防安全檢查,勸阻居民不要在樓道、走道上堆物,保障居民樓安全。

五、檢查要做到“三不放過”,即:隱患查不清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不徹底整改隱患不放過。

六、檢查要做好記錄,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制止,並向有關居民或單位發出“火災隱患告知書”、“火災隱患整改建議書”、“責令改正通知書”等有關文書,對一時難以解決或有一定難度的隱患,應及時向公安派出所報告。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一、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及時發出消防檢查意見書或建議書,督促有關單位、部門和居民落實整改措施。

二、有關單位、部門和居民接到小區消防組織的整改意見書或建議書後,及時制訂整改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落實整改。

三、小區消防組織應對火災隱患單位進行跟蹤督查,並在業務上給以指導。

四、對一時整改不了的火災隱患,應填寫《火災隱患跟蹤報告表》,每月向上一級小區消防組織報告備案。

五、小區消防組織對火災隱患整改對象的跟蹤督查和業務指導應當做好記錄,對整改工作中形成的各種資料應予儲存。

六、發現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爲,應及時予以制止,並對當事人進行警示教育。

消防工作例會制度

一、小區各級消防組織應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傳達上級的指示精神,研究解決小區消防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部署下一階段工作。遇重大問題或突發性事件,各級消防組織應立即召開會議,研究對策和措施。

二、小區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由成員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定小區消防計劃,解決重大消防問題,佈置近期消防工作。

三、小區消防工作站每月召開一次例會,落實上級工作指示和要求,總結上月工作,佈置本月工作。

四、小區消防工作組每週召開一次例會,彙報上週工作情況,安排下週工作。

五、每半年召開一次小區消防工作會議,向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小區居民代表、消防志願者、小區單位等通報小區消防建設情況,徵求小區居民的意見和要求,不斷完善小區的.消防自我管理體系。

六、每次消防會議都要做好會議記錄,遇重大問題可發會議紀要。

弱勢羣體消防監護制度

一、小區內的孤寡老人、殘疾病人、精神病人、癱瘓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闢者等人員,應作爲消防安全弱勢羣體的管理對象,加強重點監護,形成街道(鎮)、居委會、家庭、鄰居、朋友共同參與的消防監護網絡。

二、消防安全弱勢人員的家庭、親屬是弱勢人員的消防安全直接監護者,應採取各種措施,阻止弱勢人員違反消防法規行爲,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三、弱勢人員的周圍鄰居、朋友要經常細心留意他們的行爲,提醒其要安全用火、用電、用氣、用油,不要玩火、不要臥牀吸菸,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街道(鎮)、居委會應落實專人,對弱勢人員進行登記造冊,定期或不定期上門宣傳消防安全知識,並建立消防安全聯繫卡,經常與監護者、鄰居等進行溝通,瞭解其行爲動向,以利於及時採取措施,防患於未燃。

五、發現弱勢人員有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爲時,應及時制止;當無法阻止時,要立即向公安派出所、居委會等報告。

六、弱勢人員家庭的門口可張帖醒目標誌,有條件的可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提醒周圍居民注意其消防安全行爲。

滅火和應急疏散逃生演練制度

一、物業管理企業、小區單位應根據建築的實際情況,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內容應包括: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分工、人員疏散路線、滅火措施和疏散措施,做到定人、定位、定職。

二、參加演練的居民羣衆應瞭解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熟悉安全出口位置和數量、疏散逃生路線和方向、逃生設施位置、滅火器材擺放位置,並要掌握使用消火栓、消防水帶和預防煙氣侵害的方法。

三、街道(鎮)、公安派出所和居委會等部門要指導、督促物業管理企業、小區單位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逃生演練。

四、物業管理企業、小區單位要定期組織居民羣衆進行演練,透過演練不斷修改、完善預案。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制度

一、物業管理企業要對本管轄範圍內或受委託管理的公共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進行維護保養,保障其完好有效。

二、街道(鎮)和居委會要督促物業管理企業做好對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的維護保養工作。

三、維護管理人員應熟悉簡易水噴淋、消火栓、火災報警、自動滅火系統、滅火器材、逃生設施等消防設施的原理、性能和維護要求。

四、每年對市政水源供水能力進行一次測定;每季度對水噴淋管網上的閥門、噴頭和壓力錶作一次檢查,並開啟末端放水閥,釋放鏽水,防止管網腐蝕而影響噴淋頭正常工作;每季度對火災報警設施聯動功能進行一次檢測和試驗;每季度對消防水帶、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滅火器材等進行一次維護檢查。

五、消防設施發生故障,需停水搶修時,物業管理企業應做好防範措施,並告知居民。

六、每次檢查、維護、保養消防設施、器材都要進行記錄,並對滅火器材的品種、數量、購置時間、有效期限等登記造冊,建立檔卡。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圈佔、埋壓、拆除、損壞、停用、挪用消防設施或器材。

安全用火、用電、用氣、用油制度

一、使用煤氣、天然氣、液化氣要防止氣體泄漏,用後要隨手關閉氣源閥門。鋼瓶、減壓閥、橡皮管和竈具連接要牢固,不能用明火查漏(用皁泡)。燒煮東西要有人看管,防止熄火而發生事故,臨睡前應檢查是否關閉氣源。

二、安全使用家用電器,不用劣質的電器產品,不亂接亂拉電線,不超負荷使用。電爐、電熨斗、電吹風等電加熱器具用後,應及時切斷電源,置於安全地方。

三、燃油、燃氣的助動車(摩托車)應停放於安全地帶,儲油器具、儲油地方應安全可靠,並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四、使用油漆、香蕉水等危險物品時,應開窗通風,落實安全措施,使用多少購買多少,不應超量儲存,現場應配備滅火器材。家中儘量不儲存汽油、油漆等危險物品。

五、使用香燭時要有看管,防止香燭倒塌引發生事故。

六、家長應教育孩子不玩火。

小區消防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雲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組織、領導、協調開展小區消防工作;將小區消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內容;制定小區消防工作計劃;定期召開小區消防工作會議。

二、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與物業管理企業、小區單位、居委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並組織進行考覈評比。

三、組織開展小區消防宣傳教育,開設小區消防宣傳陣地,不斷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認真處理羣衆消防舉報,切實消除火災隱患。

五、指導、督促小區消防工作站、物業管理企業開展小區消防工作。

六、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小區消防檔案。

七、組織撲救初期火災,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配合公安消防部門調查火災原因、覈實火災損失。

八、積極開展以安裝簡易水噴淋、逃生設施、疏通樓道、改造竈間和老化電線爲主的老式居民住宅樓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

小區消防工作站工作職責

一、認真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精神及指示。

二、協調、指導、督促物業管理企業、小區單位開展宣傳、檢查等消防安全工作。

三、設立滅火點,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和疏散逃生設施,維護消防設施,確保其完好有效。

四、完善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防火檔案,制定居民防火公約。

五、落實孤寡老人、殘疾病人、精神病人、癱瘓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闢者等弱勢人員的消防安全監護措施,主動上門宣傳消防常識。

六、指導、組織物業管理企業和消防志願者、居民樓組長等開展消防宣傳、檢查工作。

七、指導、督促物業管理企業、小區單位開展滅火和疏散逃生演練。

八、認真做好以安裝簡易水噴淋、逃生設施、疏通樓道、改造竈間和老化電線爲主的老式居民住宅樓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

小區消防工作組工作職責

一、積極開展小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居民羣衆自覺遵守居民防火公約,重點做好孤寡老人、殘疾病人、精神病人、癱瘓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闢者等弱勢人員的消防安全工作,主動上門宣傳教育,落實消防監護人和監護措施。

二、對居民住宅樓和小區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工作,清理公共走道、樓梯上的堆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積極做好公共消防設施和滅火點上的消防器材的維護保養工作,確保其完好有效。

四、發動居民羣衆積極參與消防宣傳和滅火逃生演練等羣衆性消防活動。

五、組織人員撲救初期火災,維護火場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

六、建立由物業管理企業、小區單位和居民代表參加的義務消防隊,開展小區消防宣傳、撲救初期火災。

物業管理企業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二、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並建立檢查記錄。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並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查、維護管理區域內公用部位的消防設施和器材,保障其完好有效。

五、制定滅火和火災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居民和小區內的企事業單位進行演練。

六、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爲。

七、落實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員,承擔消防安全檢查、宣傳和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的職責,做好義務消防消防隊的日常工作。

八、發現火災及時報警,並組織撲滅初期火災,協助公安消防部門開展火災原因調查工作和善後處理工作。

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一、嚴禁損壞、挪用消防器材,嚴禁將消防水源改做它用。

二、嚴禁佔用、堵塞小區內防火專用通道、消防陽臺、安全出口。

三、嚴禁遮擋、損壞、移動安全疏散指示牌、事故照明設施或消防標識等。

四、嚴禁在小區焚燒各種物品、垃圾等。

五、嚴禁未經申請、審批即進行室內裝修,裝修材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

六、嚴禁私自接、改供配電線路。

七、嚴禁超負荷用電,以免線路起火。

八、嚴禁在禁菸的公共場合吸菸,不準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菸。

九、嚴禁將未熄滅的菸頭或其它帶火物品投到戶外、垃圾箱裏或草坪上。

十、嚴禁在樓道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室內小量存放時應避免高溫、撞擊並遠離火源、電源。

十一、液化氣罐要存放在室內通風良好的地方,用後要關閉閥門,以免漏氣。

十二、使用燃氣時,人不能長時間離開廚房;短時間離開應關閉廚房窗戶,以免風吹熄火導致天然氣泄漏,引起天然氣中毒或火災。

十三、小區商戶申報裝修時,同時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裝修方案,經公安機關核發施工消防許可證後,方可開工。竣工後,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裝修時不得改變消防及設施用途、位置;不得遮擋消防設施,堵塞消防通道,影響消防設施使用;地下工程內,不得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等物品。

十四、業主、商戶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物業管理公司有關消防的管理規定及監督管理,不得妨礙消防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十五、小區內所有住戶和人員,均爲消防管理、監督人員都有防火、救火的義務。發生火情時必須迅速報告政府有關部門或物業管理公司。

十六、蓄意縱火者,由執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加強和規範本市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條例》、《物業管理條例》、《湖北省消防責任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等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結合住宅小區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住宅小區物業(含商住樓、綜合樓的住宅部分)所實施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動。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管理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二)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三)本規定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嚴格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政府領導、部門協同、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的工作原則,確保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

第五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將建築物或者場所提供給他人使用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和消防設施、器材的設定、維護保養責任;未明確的,由建築物或者場所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負責。

第六條有兩個以上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分別負責,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全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共同負責,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進行管理。

第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內的維修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納入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範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所佔比例承擔。

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費用應按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八條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住宅小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並配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九條物業服務企業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未建立物業服務企業的區域,所在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協商確定維護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負責人是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落實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根據規定建立專(兼)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

(二)定期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開展防火巡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保障消防車作業場地不被佔用;

(三)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識完好有效,委託專業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對自動消防設施定期檢測、維護保養;需動用房屋維修資金對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的,應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

(四)嚴格執行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五)制定滅火疏散預案,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演練;

(六)廣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七)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積極組織撲救,並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原因調查;

(八)建立消防工作檔案,存檔備查;

(九)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規;

(二)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與居(村)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住宅物業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配合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職責,支援居(村)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四)監督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工作;

(五)依據消防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建議,籌集資金或者透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維修更新消防設施;

(六)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

(二)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住宅物業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規定承擔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添置的相關費用;

(四)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設備和場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時排查整改火災隱患;

(五)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本物業服務企業及管理區域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物業服務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計劃;

(三)爲本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逐級確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規定建立專(兼)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

(七)組織制定符合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實施演練;

(八)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向消防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督促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管理專(兼)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組織開展培訓、業務訓練,使其具備安全檢查、初起火災撲救等基本戰鬥力;

(七)組織每名員工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新上崗員工崗前必訓;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八)配合轄區網格員、派出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十七條專(兼)職消防隊員應當開展消防安全防火巡查、檢查,熟練使用各類消防設施、器材,熟知消防設施、器材的分佈情況和滅火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特點建立防火巡查制度,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有無違章用火用電情況;

(二)是否損壞、挪用、埋壓、圈佔、遮擋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佔用防火間距;

(三)是否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

(四)是否有在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車及充電行爲;

(五)管道井防火封堵是否被破壞,是否堆放雜物、丟棄垃圾;

(六)是否存在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鋼板違規搭建;

(七)業主裝修是否符合相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八)其他防火巡查內容。

防火巡查人員對住宅小區存在的消防違法行爲,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及時報告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由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處理;防火巡查時,應當場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月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執行和落實情況;

(二)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三)消防車作業場是否被遮擋、佔用;有無妨礙舉高消防車作業的綠化、障礙物;

(四)電氣線路、電器設備安全狀況;

(五)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執行、記錄情況;

(八)防火巡查情況;

(九)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安全主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一)消防組織及消防安全制度;

(二)消防行政許可、備案資料及消防監督法律文書;

(三)消防設施、器材設定、配置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情況;

(五)巡查、檢查記錄;

(六)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記錄。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對巡查、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能夠當場整改的立即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制訂整改方案。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在火災隱患消除之前,應落實防範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對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應當將危險場所或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火災隱患整改記錄存檔備查。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至少每半年組織員工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五條員工上崗前應經消防安全培訓,具體內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火災重點部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築消防設施、器材性能及使用辦法;

(四)火災報警、檢查消除隱患、撲救初期火災以及疏散、逃生自救的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廣泛採取廣播、電視、錄像、標語、橫幅、板報、派發資料等多種形式,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宣傳消防法規和消防常識,引導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關心和重視消防安全,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識。

第五章火災處置

第二十七條報告火警時,要說清楚起火的具體地點、着火物質、火勢大小、有無人員被困,報警人的姓名、聯繫電話,並就近路口引導消防車進場。

第二十八條火災發生後,物業服務企業應迅速組織人員疏散和火災撲救,組織現場警戒,維護現場秩序。

第二十九條公安消防隊到達火災現場後,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火災撲救。

第三十條火災撲滅後,物業服務企業要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及工作人員違反消防安全責任的有關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物業服務企業透過自查發現火災隱患並主動整改的,可以依法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宜昌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

1、嚴禁佔用、堵塞小區內的消防通道和安全疏散路口,嚴禁損壞消防設備設施,不得挪用消防器材,不得將消防用水作爲民用;

2、小區內嚴禁攜入、儲存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3、各裝修單位應嚴守防火規範,凡屬有一定危險的作業由管理處批准方可施工,嚴禁亂接、亂拉電線等違章作業行爲的發生;

4、注意防火,在施工結束時,應切斷電源,並檢查確實沒有火災隱患方可離開施工現場;

5、各住戶必須嚴格遵守消防管理規定,如有火災發生及時報警,並在保護安全的情況下協助滅火工作;

6、管理公司將定期對工作人員及業主進行防火的安全教育,並定期檢查消防器材,定期進行消防演習;

7、小區內嚴禁燃放煙花、炮竹;

8、安全的使用煤氣及竈具,使用家用電器不可超負荷使用;

9、如有火災發生,立即報警,及時通知管理公司,正確報告火情及現場情況;

10、釀成火災後,除滅火人員外,其他人員應及時有序地將物品轉移到安全地帶,以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