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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場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主要特徵

1、權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範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完整性。一個組織的管理制度,必須包含所有執行事項,不能有所遺漏,如發現或新的執行事項產生,應相應的制定管理制度,確保所有事項“有法可依”;

3、排它性。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牴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 特定範圍內的普遍適用性。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範圍,在這個範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4、可執行性。組織所設定的管理制度,必須是可執行的,不能偏離組織本身事務,成爲一紙空文;

5、相對穩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

6、社會屬性。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爲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管理制度在組織力對每一個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二、文化市場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文化市場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文化市場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繁榮社會主義文化事業,活躍人民羣衆的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市行政區域文化市場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消費者,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文化市場管理必須堅持爲人民服務、爲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依法維護文化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鼓勵和支援開展健康有益的經營活動,禁止和取締內容反動、腐朽、淫穢、渲染暴力、宣揚封建迷信以及賭博等非法經營活動。

對淨化、繁榮文化市場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文化市場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本條例所稱文化市場經營活動,是指主營或者兼營下列業務:

(一)營業性演出;

(二)從事歌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等歌舞娛樂經營活動和電子游藝廳、檯球室、保齡球室及綜合性遊藝經營活動;

(三)電影拷貝的發行、放映;

(四)圖書報刊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出租;

(五)音像製品出版、複製、批發、零售、出租、播映;

(六)美術、書法、攝影、雕塑等藝術品的收售、展銷、拍賣;

(七)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

(八)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和文化藝術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圖書報刊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出租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音像製品出版、複製、批發、零售、出租、播映和電視劇(片)交易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並監督執行有關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措施;

(三)按權限審批文化經營項目;

(四)檢查、處理違反文化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爲;

(五)法律、法規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文化經營場所治安、消防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確認其經營資格,進行註冊登記,核發營業執照,查處違法經營行爲。

稅務、物價、環保、衛生、交通、旅遊、城建、海關、郵政通信等部門,應當協助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加強日常管理,共同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九條 文化市場管理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文化市場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

縣(市)區的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按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十條 文化市場的經營活動,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在取得《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消防安全合格證》、《物價收費許可證》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文化市場主管部門應當公佈文化市場經營項目的開辦條件和程序。對符合開辦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辦結審覈手續,並核發經營許可證;對不予核發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條 文化市場管理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應當主動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統一核發的執法證件。實施處罰的,應當出具處罰決定書和財政部門監製的罰沒收據;收取費用的,應當持有物價部門核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並開具收費票據。

第三章 經營者、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經營者對無有效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人員和無證人員的檢查,有權拒絕、舉報;對因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權依照有關法律要求賠償。

第十四條 經營者對文化市場管理部門逾期不予核發許可證件或者不予答覆以及違法收費、集資的行爲,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經營者應當守法經營,接受執法部門監督、檢查,並依法繳納稅、費。

第十六條 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用色情方式服務或者以此招攬、陪隨顧客;

(二)不得利用演出、播映和電子游藝從事內容反動、腐朽、淫穢、渲染暴力、宣揚封建迷信和有損身心健康以及賭博活動;

(三)不得允許18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歌舞娛樂場所,禁止中小學生進入電子游藝場所和觀看少兒不宜電影及錄像片;

(四)不得在文化娛樂場所出售酒精含量超過38度的飲品;

(五)不得在文化娛樂場所聘用無演出許可證的樂隊或者表演人員;

(六)經營場所售票數和入場人數不得超過標準數額;

(七)不得舉辦覈准登記項目之外的文化經營活動;

(八)經營服務項目應當明碼標價,不得敲詐勒索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九)不得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出租國家禁止的圖書報刊和音像製品;

(十)文化經營活動的廣告、海報,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以色情、暴力的文字、畫面等形式招攬觀衆;

(十一)不得擅自轉包或轉租他人經營;

(十二)保持和維護經營場所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爲致使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向文化市場有關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調查、處理並告知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 消費者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的有關規定,維護公共秩序,不得酗酒、賭博、索求或尋釁滋事、打架鬥毆。不得攜帶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腐蝕、含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入場。

妨礙合法經營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提供服務並予以勸誡、制止、舉報。受理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第四章 文化娛樂和文化藝術管理

第十九條 文化娛樂場所的建設,應當符合發展規劃,以滿足不同消費者的不同層次的需求。

第二十條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歌廳面積不得少於60平方米,舞廳面積不得少於80平方米,卡拉ok廳面積不得少於40平方米,設包廂的卡拉ok總面積不得少於80平方米,每個包廂面積不得少於6平方米,並有透明門窗;

(二)舞廳亮度不得低於4勒克司,歌廳、卡拉ok廳亮度不得低於6勒克司,包廂亮度不得低於3勒克司;

(三)歌舞娛樂場所擴聲系統正常使用在96分貝以下,場外噪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四)燈光、音響技術符合國家及文化部行業標準;

(五)消防設備齊全、有效,並備有應急照明設施和兩個以上保持暢通、紅燈顯示的出口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六)歌舞娛樂場所營業時間不得超過零點,節假日不得超過次日凌晨一點;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營業性遊藝場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電子游藝廳經營面積不得少於20平方米,每臺遊藝機佔地面積不得少於3平方米,檯球室經營面積不得少於40平方米,球檯間距不得少於1.5米,其他遊樂場所面積必須符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

(二)場內聲響不得超過70分貝,場外聲響不得超過60分貝;

(三)電子游藝廳距中小學校周邊200米以外,露天台球距民宅100米以外;

(四)消防設備齊全、有效,具有兩個以上疏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五)不得設定角子機、蘋果拼盤機或者其他賭博性遊藝機,不得使用帶有反動、淫穢、封建迷信、恐怖等內容及其它未經主管部門審覈批准的電子游藝機電路板;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申請開辦營業性歌舞娛樂、遊藝場所的,必須報經開辦地的市或縣(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在本市進行營業性演出活動(含義演)的外埠演出團體,必須持本年度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經演出地的市或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演出。

設立營業性表演團體,必須向市或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演出許可證。

在文化娛樂場所從事表演的個人,必須向演出地的市或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表演許可證。

組織大型臨時性演出活動,必須報經演出地的市或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覈同意。

第二十四條 各級電影公司負責電影拷貝的發行工作,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發放電影拷貝。

電影放映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從所在地的市或縣(市)電影公司租賃、購進電影拷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擅自複製電影拷貝進行營業性放映活動。

第二十五條 開辦電影放映場所,由當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放映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進行美術、書法、攝影、雕塑作品、美術裝璜經營活動,必須報經當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辦理經營許可證;進行收售、展銷、拍賣的,必須報經當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第二十七條 舉辦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必須報經當地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方可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社會力量辦學審批手續。

第五章 圖書報刊管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經營圖書、報刊的發行業務。

第二十九條 設立書刊二級批發業務經營單位,必須經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書刊二級批發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和出租業務,必須經所在地縣(市)區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辦理書刊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季節性零售掛曆、年曆畫、年畫、賀卡,必須到所在地縣(市)區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臨時銷售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圖書報刊發行單位在經營場所以外舉辦圖書報刊展銷活動,必須報經市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十三條 批發單位批發書刊,必須經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驗同意後方可發行;從本市運往外地的書刊,必須取得市、縣(市)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放行證明後,方可發貨。

第三十四條 包銷類、教材類、內部發行類、進口類圖書報刊的發行以及古籍圖書的回收與再銷售,由新華書店、古籍書店負責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第三十五條 書刊批發經營單位批發圖書時,必須據實填寫統一印製使用的書刊批發經營購銷單。

第三十六條 圖書報刊經營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設立分支機構等方式一證多家經營。

第六章 音像製品管理

第三十七條 除國家批准的音像出版、複製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版和複製音像製品進行銷售、出租或營業性放映。

第三十八條 設立音像製品出版或複製單位,必須經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覈同意,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辦理出版或者複製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設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經營單位,必須向市或縣(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音像製品發行許可證。

第四十條 音像製品的零售、出租,必須從持有音像製品發行許可證的批發單位購買、租賃。

第四十一條 音像製品出版、發行和批發單位舉辦音像製品展銷、展覽以及視聽觀摩等臨時性活動的,必須向當地的市或縣(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設立錄像或激光視盤放映單位,應當報縣(市)或區廣播電視管理部門初審,由市或縣(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放映許可證。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文化市場管理部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無證收費或擅自增設收費項目、超標準收費的,由物價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未經文化市場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未辦理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超出覈准登記項目範圍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由文化市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經營物品及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第十六條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權限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吊銷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

(二)違反第(二)、(九)項規定的,由文化市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和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三)違反第(三)、(五)項規定的,由文化或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爲,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四)違反第(四)、(六)、(十二)項規定的,由文化或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八)項規定的,由物價部門責令返還不當得利、賠償損失,並處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十)項規定的,由文化市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七)違反第(十一)項規定的,由文化市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轉包、轉租雙方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消費者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文化娛樂場所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限期達標;限期內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音像製品和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實施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的,必須報經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法定代表人批准。

罰沒財物管理按照《*市罰沒財物和追繳贓物管理辦法》執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吊銷《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的,並會同公安、物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時收回《消防安全合格證》、《物價收費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文化市場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文化市場的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文化市場的經營和管理必須堅持爲人民服務、爲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改革開放的方針,促進健康有益的文化藝術產品和文化娛樂活動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 文化市場管理的範圍:

(一)營業性文藝演出和電影發行、放映活動;

(二)文化藝術品的經營和文化藝術培訓;

(三)營業性的文化娛樂活動;

(四)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和營業性放映活動;

(五)出版物的經營活動;

(六)文化經營活動場所。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文化市場管理委員會,對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統籌協調和宏觀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協同文化行政部門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申請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經營許可證,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公安等部門依法辦理有關證照後,方可從事文化經營活動。

第七條 舉辦營業性文藝演出、公共文化娛樂活動、文化藝術品展出和銷售、文化藝術培訓,申請從事音像製品和圖書、報刊的零售、出租經營,由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省、市(地區)舉辦的營業性文藝演出、公共文化娛樂活動、文化藝術品展出和銷售、文化藝術培訓,分別由省或市(地區)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八條 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圖書、報紙、期刊批發業務經營單位的審批。

第九條 縣級以上管理電影發行、放映的行政部門負責電影發行、放映經營活動的審批。

第十條 文化市場行政管理實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其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按職責分工指導、檢查、監督文化經營活動;

(三)按職責分工審批、辦理文化市場管理的有關事項;

(四)負責文化市場管理和從業人員的培訓、考覈;

(五)對違反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 文化市場實行稽查制度。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稽查隊伍。稽查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必須持國家或省制發的稽查證件。

第十二條 出版物的鑑定工作,由國家規定或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專門機構負責。

第十三條 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廉潔奉公,嚴格執法,不得參與文化市場經營活動。

第三章 文藝演出市場管理

第十四條 團體或個人從事營業性文藝演出和設立營業性演出場所,必須經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設立演出經紀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第十五條 舉辦營業性組臺演出,應當由演出經紀機構承辦,並經省文化行政部門批准。省外演出經紀機構組臺來本省進行營業性演出,必須持有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出具的證件,並經演出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經營營業性演出場所的,應當維護演出秩序,保障觀衆安全,不得爲無《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團體和個人以及未經批准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

第十七條 營業性演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危害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二)不得宣揚淫穢、色情、迷信或渲染暴力;

(三)不得利用人體缺陷或摧殘演員身體健康的表演方式招徠觀衆;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舉辦國際、全國性文藝演出或參加涉外演出活動,必須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省文化行政部門同意,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兩省以上參與舉辦區域性和本省舉辦跨市(地區)的文藝演出必須經省文化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經營業餘文化藝術培訓,必須經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團體或個人進行文化藝術品的經營展銷和營業性的時裝模特、健美、氣功等表演活動,依照本章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章 電影和文化娛樂市場管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電影發行活動,必須經省管理電影發行的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經營電影放映,必須經縣級以上管理電影放映的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進入本省文化市場的電影片,必須是國家電影審查機構批准,由電影發行發映部門發行的影片。禁止發行、放映未經國家電影審查機構批准發行或已經通知停止放映的影片。

第二十三條 經營文化娛樂活動和開辦文化娛樂場所,必須經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歌舞廳、音樂茶(餐)座、娛樂廳、遊藝廳、夜總會、電子遊戲廳等文化娛樂場所,必須具備符合規定標準的建築設施、娛樂器具和照明、通風、衛生、安全設施,環境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桌球、彈子機、打靶、民間武術、電動玩具、馬戲、馴獸、雜耍等公共娛樂活動,必須保證安全,並在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營業,不得妨礙交通,影響市容和衛生。

第二十五條 文化娛樂場所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演奏、演唱、播映有損國家統一、民族團結以及淫穢的樂曲、歌曲、音像製品;

(二)不得利用文化娛樂場所進行色情活動;

(三)不得利用娛樂工具、遊藝器具進行詐編、賭博或變相賭博;

(四)不得容許攜帶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及其他妨礙公共安全的危險物品進入;

(五)不得容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舞廳、夜總會等不適宜其進入的場所和脅迫、誘騙未成年人從事有損其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動;

(六)不得向中小學生開放營業性電子遊戲廳;

(七)不得容許酗酒者、精神病患者進入娛樂場所。

第五章 圖書報刊和美術市場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經營圖書、報紙、期刊批發業務必須經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經營許可證。經營圖書、報紙、期刊零售和出租業務,必須經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進入文化市場的圖書、報紙、期刊等出版物,必須是由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未經批准的出版物,不得發行。禁止承印、複製或銷售非法出版物。

第二十八條 內部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由新華書店、郵政局(所)和出版單位在規定的範圍內發行;進口的圖書、報紙、期刊由外文書店和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的單位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第二十九條 在本省舉辦國際或全國性圖書、報紙、期刊展銷、訂貨和書市活動,必須持國家新聞出版署的批准檔案;兩省以上參與的地域性展銷、省內舉辦的跨地區的展銷、訂貨和書市活動,必須經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條 圖書、報紙、期刊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經營國家和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查禁的出版物和其它非法出版物;

(二)國家和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決定停止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應立即停售並向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報告進、銷、存貨情況;

(三)必須在批准的地點亮照經營,不得轉讓、出租、轉借和買賣經營證件;

(四)不得以不健康或欺騙性的文字、圖畫等宣傳形式推銷圖書、報紙、期刊。

第三十一條 經營書法、美術作品,必須經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經營書法、美術作品,必須標明作者和售價,不得以贗品冒充真品。

第六章 音像製品市場管理

第三十二條 經營音像製品批發業務,必須經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音像製品批發經營許可證》;經營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業務,必須經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音像製品零售經營許可證》或《音像製品出租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進入文化市場的音像製品,必須是依法登記註冊的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供公開發行的音像出版物。音像製品的復錄業務,必須由依法登記註冊的音像製品復錄生產單位承擔。

第三十四條 經營音像製品放映業務,必須經省文化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音像製品放映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經營音像製品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經營、播映非法或國家和省明令查禁的音像製品;

(二)不得擅自翻錄音像製品;

(三)不得公開陳列、銷售、租賃、播映供內部使用的音像資料;

(四)不得非法印製、買賣錄像製品準映證和裝幀紙、片芯紙;

(五)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傳播不適宜其視聽的音像製品。

第七章 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六條 文化活動經營者在批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的自主權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佔用文化經營場所和設施;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經營者攤派款物;不得收取未經省物價財政管理部門覈定的費用;不得隨意扣繳、吊銷證照或強令停業。

第三十七條 對侵犯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爲,經營者有檢舉、控告、申拆的權利;造成經濟損失的,有權請求賠償;對無稽查證人員的檢查,經營者有權拒絕。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接受行政執法人員的檢查監督;

(三)依法交納稅款和管理費;

(四)文明經營,維護經營場所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違反下列規定行爲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演出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對組織者可並處違法所得五倍至十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停止演出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至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爲之一的,責令停止演出活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至十倍的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爲之一的,沒收違禁物品及違法所得,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的處罰,可並處違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罰款;

(八)經營圖書、報紙、期刊零售和出租業務的,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和第三十條規定行爲之一的,沒收非法出版物及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至十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許可證;

(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和第三十五條規定行爲之一的,沒收非法音像製品及違法所得,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批發、零售、出租、放映,可並處違法所得五倍至十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條 有違反下列規定行爲的,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及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罰款;

(二)經營圖書、報紙、期刊批發業務的,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和第三十條規定行爲之一的,沒收非法出版物及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至十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有違反下列規定行爲的,由縣級以上管理電影發行、放映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物品及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至十倍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沒收非法、違禁物品或違法所得,其中發行、放映未經國家電影審查機構批准的電影的,並處違法所得十倍至十五倍的罰款,不執行國家電影審查機構停止放映決定的,並處違法所得五倍至十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徵機關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屬於違反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分別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四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本條例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和對個人罰款金額超過二千元、對單位罰款金額超過二萬元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文化市場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參與文化經營活動或包庇違法行爲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化市場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文化市場的管理,保障文化市場文明健康有序發展,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是指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精神產品和文化服務項目等文化經營活動,包括:

(一)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零售、出租;

(二)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和營業性的放映活動;

(三)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出租;

(四)依法進入文化市場的文物監管物品的經營活動;

(五)電影發行和營業性放映活動;

(六)歌舞、遊藝、遊戲場所,旅遊景點(公園)以及其他文化娛樂場所的文化經營活動;

(七)美術品的收購、展銷及其他形式的銷售活動,有贊助的美術品比賽,書畫裱褙等美術品的經營服務活動;

(八)以營利爲目的的演奏、演唱、舞蹈表演、時裝表演、娛樂場所節目主持和其他文藝演出活動;

(九)經文化部批准進入本市的境外表演團體、個人所從事的營利性文藝演出活動;

(十)演出經紀活動;

(十一)營利性的文藝藝術培訓活動;

(十二)檯球、保齡球、溜(滑)冰以及其他文化娛樂項目的經營活動;

(十三)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堅持一手抓繁榮、一手抓管理的原則,鼓勵扶持和提倡文明、健康、有益的精神產品和文化經營活動。

第五條 文化經營活動必須堅持爲人民服務、爲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任何單位不得從事有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危害公民和社會的文化經營活動。

第六條 文化市場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

市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本市文化市場實施監督和管理。

公安、工商、科學技術、財政、物價、稅務、衛生、環保、市容、教育、海關、郵政、鐵路、民航、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在文化市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審 批

第九條 申請從事文化經營活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規定的文化經營項目;

(二)必要的資金和齊全的設備;

(三)符合安全、消防、衛生和環保要求的經營場所;

(四)相應的從業人員;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文化經營活動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從事文化經營活動,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領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許可開辦或不許可開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予批准或不予答覆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負責文化經營項目的管理工作:

(一)屬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二)屬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屬於文化系統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三)屬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四)屬於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申領其他證照的,按照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

第十四條 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對文化經營活動實行年度審覈驗證制度。文化活動經營者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審覈驗證手續。

第十五條 文化活動經營者不得租借、塗改、出售、僞造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領取經營許可證後六個月之內不營業的,視爲自動歇業。 文化經營場所經營者轉業、停業或者歇業,必須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變更經營方式、經營範圍、經營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應當到原審批機關更換經營許可證。

文化經營場所合併或者分立,文化活動經營者必須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審批手續,更換經營許可證。

第三章 經營和管理

第十八條 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備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照;

(二)在批准的範圍內開展文化經營活動;

(三)接受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培訓和管理;

(四)嚴禁組織、招徠、容留色情陪侍活動,嚴禁賭博活動;

(五)按照規定交納文化市場管理費和其他費用;

(六)禁止不正當競爭和牟取暴利行爲;

(七)發佈廣告應當真實、合法;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文化活動經營者應當維持經營場所的秩序,保障服務對象的安全。

第二十條 鼓勵和扶持文化活動經營者繁榮農村文化市場。

對從事農村電影經營性放映活動的單位,應當實行優惠的放映收費制度。集鎮和鄉村開辦文化經營項目,應當減免文化市場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從事電影片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納未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營業性演出活動。 在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從事以營利爲目的的樂隊和演藝人員,必須持有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演出證。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下列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

(一)內容反動的;

(二)違反黨和國家民族宗教政策的;

(三)帶有淫穢內容的;

(四)非法出版的。

第二十四條 營業性文化活動場所應當使用經國家批准的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出版、發行的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

第二十五條 遊戲機廳(室)和遊藝機廳(室)使用的機種及其遊戲和遊藝內容,必須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覈。

第二十六條 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文化經營活動的行政執法和管理均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忠於職守,不徇私情,認真執法;

(二)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公務;

(三)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的便利向經營者索取或變相索取財物;

(四)不得干擾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

(五)不得參與或變相參與文化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 文化市場管理費必須用於文化市場的建設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四章 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第二十八條 文化活動經營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拒絕無償使用其經營場所和設施;

(二)拒絕繳納不符合規定的各種收費;

(三)拒絕無行政執法證件人員的檢查,抵制行政執法人員的以權謀私行爲;

(四)拒絕非發證機關扣繳經營許可證;

(五)揭發、控告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爲。

第二十九條 消費者參加文化活動的正當權益受法律保護。 文化活動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提供安全、衛生的環境和健康、文明的文化服務。

第三十條 文化活動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項目內容、時間提供服務或者收費超過覈准標價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賠和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因文化活動經營者的過錯行爲造成人身傷害和遭受財產損失的,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侵犯文化活動經營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負有賠償的責任。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申領經營許可證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3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經營許可證,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繳納文化市場管理費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暫扣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規定行政處罰的,由規定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行政處罰的,由文化市場各行政管理部門,在職權範圍內依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文化市場各行政管理部門在按照本辦法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遵循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爲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原則。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收據。罰沒收入應當上繳國庫。

第三十八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和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犯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於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遊藝機是指經市文化行政部門審覈,允許向未成人開放的遊戲類機種。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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