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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覆的含義及寫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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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覆是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公文.它是機關應用寫作活動中的一種常用公務文書。下面是小編特地爲大家整理收集的批覆的含義及寫作要求,供大家參考。

 批覆的含義及寫作要求

基本含義

概念

批覆是“答覆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時使用的文種。

批覆是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公文.它是機關應用寫作活動中的一種常用公務文書。

特點

(1)行文具有被動性

批覆的寫作以下級的請示爲前提,它是專門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公文,先有上報的請示,後有下發的批覆,一來一往,被動行文,這一點與其他公文有所不同。

(2)內容具有針對性

批覆要針對請示事項表明是否同意或是否可行的態度,批覆事項必須針對請示內容來答覆,而不能另找與請示內容不相關的話題。因此批覆的內容必須明確、簡潔,以利下級機關貫徹執行。

 (3)效用的權威性

批覆表示的是上級機關的結論性意見,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的答覆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不得違背,批覆的效用在這方面類似命令、決定,帶有很強的權威性。

 (4)態度的明確性

批覆的內容要具體明確,不能有模棱兩可的語言,使得請示單位不知道如何處理。

分類

根據批覆的內容和性質不同,可以分爲審批事項批覆、審批法規批覆和闡述政策的批覆等三種。

還有肯定性批覆、否定性批覆和解答性批覆三種。

寫法

批覆一般由標題主送機關 正文落款構成。

 (1)標題

標題的寫法最常見的是完全式的標題,即由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構成。在事由中一般將下級機關及請示的事由和問題寫進去;

還有一種完全式的標題是 發文機關 + 表態詞 + 請示事項 +文種,這種較爲簡明、全面和常用。

也有的批覆只寫事和文種。

(2)主送機關

主送機關一般只有一個,是報送請示的下級機關.其位置同一般行政公文,寫於標題之下,正文之前,左起頂格. 批覆不能越級行文, 當所請示的機關不能答覆下級機關的問題而需要向更上一級機關轉報"請示"時, 更上一級機關所作批覆的主機關不應是原請示機關, 而是"轉報機關". 如果批覆的內容同時涉及其它的機關和單位,則要採用抄送的'形式送達.

(3)正文

正文包括批覆引語、批覆意見和批覆要求三部分。

批覆引語要點出批覆對象,一般稱收到某文,或某文收悉。要寫明是對於何時、何號、關於何事的請示的答覆,時間和文號可省略。

批覆意見是針對請示中提出的問題所作的答覆和指示,意思要明確,語氣要適當,什麼同意,什麼不同意,爲什麼某些條款不同意,注意事項等都要寫清楚。

批覆要求(其實可以單獨算做結尾),是從上級機關的角度提出的一些補充性意見,或是表明希望、提出號召。如果同意,可寫要求;不同意,亦可提供其他解決辦法。

(4)落款

這部分寫在批覆正文右下方, 署成文日期並加蓋公章, 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數字(2012新規)。

批覆既是上級機關指示性、政策性較強的公文,又是對下級單位請求指示、批准的答覆性公文,因此,撰寫批覆要慎重及時,根據現行政策法令及辦事準則,及時給予答覆。撰寫時,不管同意與否,批覆意見必須十分清楚明白,態度明朗。不能含糊其辭,模棱兩可,以免下級無所適從。

同時批覆必須有針對性的一文一批覆,請示要求解決什麼問題,批覆就答覆什麼問題。

需要指出的是,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今天,“批覆”這種帶有較爲明顯的計劃經濟“人治”色彩的公文種類,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慎用。從既有的批覆定義和使用實際看,批覆是“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時使用的文種。依法行政講究職權法定,每個行政機關都有自己獨立的法定職責,需要經過“請示”而爲的事項越來越少,上級行政機關面對請示,要看是否有必要“批覆”。對於應當由下級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獨立承擔責任的事項,雖有請示也不應批覆(即使需要指導也應採用其他方式)。這一是便於明晰職權,分清責任,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避免文牘主義,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三是便於管理相對人尋求救濟需要。

批覆的寫作要求

(一)慎重及時。

批覆既是上級機關指示性、政策性較強的公文,又是對下級單位請求指示、批准的答覆性公文,因此,撰寫批覆要慎重及時。批覆機關收到請示後,要及時進行周密的調查瞭解,掌握有關情況,根據現行政策法令及辦事準則,經認真研究後,及時給予答覆。

(二)針對請示答覆。

請示要求一文一事,批覆也應有針對性地一文一批覆,請示要求解決什麼問題,批覆就答覆什麼問題,上下行文互相對應。

(三)明確態度。

批覆意見不管同意與否,必須十分清楚明白,態度明朗。不能含糊其詞,模棱兩可,以免下級無所適從。

批覆的主送機關明確只有請示機關一個,如果所請示問題有普遍性,或需告知其他一些機關,可用如下辦法處理:一是除批覆原請示單位外,並轉有關單位。二是將批覆抄送有關單位。三是將有關意見另用“通知”行文。將本機關對一些普遍性問題的意見及時傳達下去。

(四)不同指示、覆函混用。

批覆與指示同爲下行文,均對有關事項提出原則、要求,但兩者的區別還是明顯的,不應混用。首先是內容不同,指示是對下級機關佈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原則。而批覆事項較窄,只能針對請示事項作出具體答覆,多屬個別性問題,不涉及面上的工作。其次是受文對象不同。指示的受文對象一般不是某個機關,而是有關的機關單位,受文對象甚至不確定。而批覆有特定的受文單位,只給原請示機關發批覆。再次是制發動因不同。指示根據需要而作,屬主動行文,批覆是針對下級機關請示而發的,屬被動行文。

標籤:寫作 批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