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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兒童關愛活動方案

活動2.7W

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下面是留守兒童關愛活動方案,快來圍觀吧。

留守兒童關愛活動方案【篇一】

爲了讓更多的人關注貧困兒童、留守兒童,關心未成年人,讓貧困兒童、留守兒童感受到社會的溫暖和關愛,引導青少兒以童心奉獻愛心,以童心奉獻孝心,提升快樂感和幸福感。在“六一”兒童節即將到來之際,市城管局團委、婦委會與古樓街辦飛鵝社區、鄂城新區馬元村共同開展“關愛留守兒童 助力精準扶貧”青少兒志願服務活動,具體活動方案如下:

一、活動主題

關愛留守兒童 助力精準扶貧

二、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市城管局團委、婦委會

聯辦單位:古樓街辦飛鵝社區

鄂城新區馬元村

協辦單位:湖北新天地運營管理有限公司

三、活動時間

2017年5月28日上午8:30——11:30

四、活動對象

古樓街辦飛鵝社區、鄂城新區馬元村留守兒童和市城管局14週歲以下兒童,共計62人。

五、活動內容:

1、參加活動的對象於5月28日上午8:30分在古樓街辦飛鵝社區門口集中。

2、8:30——9:00工作人員、志願者帶領兒童及家長到飛鵝社區夕陽紅老年公寓看望老人並送去端午節禮品(時令糉子)。

3、9:00——9:30集中乘車到賀龍軍部舊址參觀,由志願者爲活動對象進行紅色傳統教育。

4、9:30——11:30在湖北新天地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華影國際影城觀看愛國主義教育影片。

六、責任分工:

此次活動由市城管局團委、婦委會負總責,其它相關單位配合,具體分工如下:

1、市城管局團委、婦委會負責此次活動的組織、場地聯繫、留守兒童接送;活動所需禮物的採購。

2、古樓街辦飛鵝社區、鄂城新區馬元村各自負責此次活動留守兒童的組織、看護工作。

3、湖北新天地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負責此次活動愛國主義教育影片放映工作。

留守兒童關愛活動方案【篇二】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爲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依法保護,到2020年,全縣農村留守兒童保護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更加健全,兒童學習、生活、成長環境得到明顯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幸福感明顯提升,兒童留守現象顯著減少。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家庭盡責。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要依法盡責,在家庭發展中以兒童優先爲準則;加強對家庭監護和委託監護的督促指導,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親情關愛和家庭溫暖。

(二)堅持政府主導。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作爲政府工作重要內容,落實鄉鎮“屬地管理”責任,強化民政、公安、教育、司法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責任,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救助保護機制,切實保障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

(三)堅持社會參與。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羣團組織、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各方面積極作用,透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建立健全社會化幫扶工作機制,着力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在生活、監護、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形成全社會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

(四)堅持標本兼治。既立足當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着力解決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缺失等突出問題;又着眼長遠,統籌城鄉發展,從根本上解決兒童留守問題。

三、主要任務

(一)全面建立農村留守兒童檔案。各鄉鎮要在民政部門的指導下,在教育、公安等部門協助配合下,根據留守兒童個人基本情況、家庭情況、實際監護情況、監護類型、家庭經濟來源、救助幫扶等情況,按一人一檔要求,爲全縣農村留守兒童全面建立個人檔案,並分類動態管理,每季度進行檢查,及時更新。檔案內容經民政、教育、公安部門確認後,由鄉鎮錄入農村留守兒童數據庫並報縣民政、教育、公安部門備案。

(二)建立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

1、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外出務工人員要儘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爲監護,不得讓年齡未滿16週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外出務工人員要與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聯繫、多見面,及時瞭解掌握他們的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給予更多親情關愛。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2、落實縣級各部門、鄉鎮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各鄉鎮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實施方案,認真組織開展關愛保護行動,確保關愛保護工作覆蓋全縣所有農村留守兒童。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要加強對監護人的法治宣傳、監護監督和指導,督促其履行監護責任,提高監護能力。村(居)民委員會要加強家庭責任監督工作,教育父母履行第一順位法定監護人的監護責任,處理好外出務工與教育子女的關係;要督促法定監護人依法選好委託監護人,對不具有監護能力的要督促及時調整更換;要定期走訪、全面排查,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資訊,並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要爲農村留守兒童透過電話、視頻等方式與父母聯繫提供便利。鄉鎮人民政府要對農村留守兒童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爲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支援;透過黨員幹部上門家訪、駐村幹部探訪、專業社會工作者隨訪等方式,對重點對象予以關愛保護。縣民政及救助管理機構要對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的監護監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援,並結合工作實際,組織開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示範鄉鎮、示範村(居)等創建活動。

3、加大教育部門和學校關愛保護力度。要不斷完善控輟保學部門協調機制,督促監護人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並完成義務教育。教育部門要落實免費義務教育和教育資助政策,確保農村留守兒童不因貧困而失學;支援和指導中小學校加強心理健康教育,促進學生心理、人格積極健康發展,及早發現並糾正心理問題和不良行爲;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心理健康諮詢室,爲農村留守兒童及時提供心理疏導,緩解心理壓力與思念情緒;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相對集中學校教職員工的專題培訓,透過利用富餘教師轉崗、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配齊宿舍管理人員,不斷提高班主任、宿舍管理人員關愛照料農村留守兒童的能力;會同公安機關指導和協助中小學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傳和安全教育,幫助兒童增強防範不法侵害的意識、掌握預防意外傷害的安全常識。中小學校要對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情況實施全程管理,利用電話、家訪、家長會等方式加強與家長、受委託監護人的溝通交流,瞭解農村留守兒童生活情況和思想動態,特別是假期管理的“空檔期”,要主動與留守兒童所在地基層組織、家庭、監護人或受委託監護人聯繫,做好交接工作,防止安全管理失控;平時要及時瞭解農村留守兒童無故曠課情況,落實輟學學生登記、勸返復學和書面報告制度,勸返無效的,應書面報告教育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採取措施勸返復學;幫助農村留守兒童透過電話、視頻等方式加強與父母的情感聯繫和親情交流。寄宿制學校要完善教職工值班制度,落實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責任,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引導寄宿學生積極參與體育、藝術、社會實踐等活動,增強學校教育吸引力。

4、發揮羣團組織關愛服務優勢。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關工委等羣團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積極爲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後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廣泛動員廣大職工、團員青年、少先隊員等開展多種形式的關愛服務和互助活動。工會組織要在涉及流動人口的企業,開展父母責任教育,敦促企業爲農村留守兒童隨父母進城創造條件。共青團組織要圍繞教育關愛、文化生活、幫扶維權等內容,爲農村留守兒童提供親情陪伴、精神慰藉、助學幫困等服務。婦聯組織要依託現有的婦女之家、兒童之家等活動場所,爲農村留守兒童提供關愛服務。殘聯要組織開展農村留守殘疾兒童康復工作,將符合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納入國家和省縣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並安置到定點康復機構進行康復訓練。關工委要組織動員廣大老幹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範等離退休老同志,協同做好關愛與服務工作。

5、鼓勵社會力量開展關愛行動。加快孵化培育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願服務組織。民政等部門要透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援引導專業社會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提供針對農村留守兒童不同特點的心理疏導、精神關愛、家庭監護指導、行爲矯治、成長輔導和家庭關係調適等專業服務。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支援社會組織、愛心企業依託學校、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舉辦農村留守兒童託管服務機構,財稅部門要依法落實稅費減免優惠政策。鼓勵開展志願服務,積極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透過“一對一幫扶”、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等多種方式,廣泛開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活動。

(三)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

1、建立強制報告機制。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有義務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負有強制義務報告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未履行報告義務的,有關部門要嚴肅追責。其他公民、社會組織積極向公安機關報告的,鄉鎮人民政府等基層組織和有關部門應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

2、完善應急處置機制。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有關報告,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強制報告責任人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屬於農村留守兒童單獨居住生活的,要責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確定受委託監護人,並對父母進行訓誡;屬於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的,要聯繫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託其他親屬監護照料;上述兩種情形聯繫不上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的,要就近護送至其他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福利機構臨時監護照料,並協助通知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確定受委託監護人。屬於失蹤的,要按照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及時開展調查。屬於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時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或者福利機構實施保護;屬於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傷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爲、實施保護;對於上述兩種情形,要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其就醫、鑑定傷情,爲進一步採取干預措施、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打下基礎。要切實加強對農村留守女童的保護,司法機關應依法從快從重立案查處。要嚴厲打擊使用童工的企業和僱主,幫助兒童迴歸家庭和正常生活。公安機關要將處置情況及時通報鄉鎮人民政府。

3、健全評估幫扶機制。鄉鎮人民政府接到公安機關通報後,要會同民政部門、公安機關並在村(居)民委員會、中小學校、醫療機構以及親屬,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的協助下,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調查評估,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爲矯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對於監護人家庭經濟困難且符合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會救助部門要及時納入保障範圍;對農村留守兒童遭遇重特大疾病、交通事故、火災、意外傷害等突發性、臨時性困難時,及時給予臨時救助。

4、強化監護干預機制。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對於監護人將農村留守兒童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6個月以上導致農村留守兒童生活無着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其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四)強化農村留守兒童源頭治理

1、爲農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幫扶支援。結合城鎮化建設爲契機,大力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爲其監護照料未成年子女創造更好條件。符合落戶條件的要有序推進其本人及家屬落戶。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要納入保障範圍,透過實物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滿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間照料、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等方面提供幫助。倡導用工單位、社會組織和專業社會工作者、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爲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條件和更多幫助。公辦義務教育學校要普遍對農民工未成年子女開放,要透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援農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完善和落實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子女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政策。

2、引導扶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大力發展縣域經濟,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援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省政府關於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要求,爲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降低門檻,放寬經營範圍,制定和落實財政、金融等優惠扶持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政策,加強農村勞動力就業創業技能、農村實用技術等培訓,對有意願就業創業的,有針對性地推薦用工崗位資訊或創業項目資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作爲重要工作內容統籌推進,成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領導小組,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強化責任意識,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二)提升保障能力。重視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兒童福利機構場所設施建設,滿足臨時監護照料農村留守兒童的需要。加快發展農村學前教育,擴大公辦幼兒園規模,支援民辦幼兒園建設發展,着力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入園需求。加強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促進寄宿制學校合理分佈,不斷改善農村留守兒童入學、入園條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統籌各方資源,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的作用,利用現有公共服務設施開闢更多的兒童活動場所,發揮其託管服務作用。財政部門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支援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鼓勵透過政府購買服務,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和社會力量參與,爲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各鄉鎮人民政府要透過調配、調劑安排專人負責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村(居)民委會要確定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聯絡員,確保事有人幹、責有人負。

(三)營造良好氛圍。各地要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宣傳工作,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強化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和家庭自覺履行監護責任的法律意識。建立和完善工作考覈和責任追究機制,對認真履責、工作落實到位、成效明顯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對工作不力、措施不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責任。對貢獻突出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適當給予獎勵。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理性引導社會輿論,及時迴應社會關切,宣傳報道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