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校園欺凌的手抄報
校園欺凌與校園暴力之間只存在量的差異,沒有質的區別。校園欺凌主要表現是欺負弱小的同學,令受害者在心靈及肉體上感到痛苦。校園欺凌通常都是重複發生,而不是單一的偶發事件。
校園欺凌案例
什麼是校園欺凌?
校園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透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行爲。
此類案件不僅給被害者造成長期的心理陰影,甚至影響人格發展,施暴者也很可能滑入違法犯罪的歧途,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近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了《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對校園欺凌進行專項治理。
校園欺凌頻頻發生
據統計,去年以來,臨沂市兩級法院共審理在校學生之間以及在校學生勾結社會人員對同學實施的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衆鬥毆等犯罪案件共計9件,涉案被告人27人。學生之間因打鬥、嬉鬧、玩耍而引發的學生安全案件23件。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涉及校園欺凌和學生安全案件的審理工作,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動,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注重對此類案件的調研和總結,加強法制宣傳工作,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今天,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精選了涉及校園欺凌、學生安全的6個典型案例,透過媒體向社會發布,希望透過這些案例,喚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提高全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
案例一
井某某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井某某,男,1998年12月出生,與1999年8月出生的被害人朱某某均系在校學生。2015年3月28日,二人在路上偶遇,因言語不合,朱某某等人毆打了井某某。同年4月1日,井某某到網吧找朱某某等人未果,隨即離開,朱某某等人聽說後即駕車追趕,井某某被追上後,見朱某某將車窗玻璃搖下,即持匕首捅刺車內的朱某某,朱某某亦持斧頭將井某某面部劃傷。經鑑定,朱某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井某某的.損傷構成輕微傷。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爲,井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爲侵犯了公民的身體健康權,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井某某系未成年人,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且被害人朱某某無故毆打、追逐井某某有過錯,依法對井某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據此,認定井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遭受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以暴制暴”而觸犯刑律的典型案件。井某某本是受害人,但他沒有采取正確的方式解決問題,竟持刀捅刺他人,由被害人淪爲被告人。朱某某小小年紀,駕駛機動車在公路上急馳、追逐,持鐵棍、斧頭毆打他人,雖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已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
本案也暴露出雙方家庭教育的缺失。井某某的父母明知自己的孩子受到傷害,沒有提供及時有效的幫助和保護;朱某某的父母對自己的孩子打架鬥毆、駕駛機動車等行爲沒有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以致事態惡化。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應當正確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保護好自己的孩子不受非法侵害,要教育自己的孩子遵紀守法,言行有範,對有不良行爲的孩子要嚴加管教。
案例二
主父笑某、主父文某尋釁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劉某某,男,2000年出生,系某中學初中學生,因瑣事與一同學發生矛盾,即指使無業青年主父笑某、主父文某教訓這名同學。2015年1月4日,主父笑某、主父文某等人趕到學校門口時,與劉某某有矛盾的同學已經離開學校。劉某某想起朋友殷某某與同學王某某有矛盾,隨即指使主父笑某、主父文某等人在學校附近對王某某拳打腳踢,致王某某輕傷。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爲,被告人主父笑某、主父文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爲構成尋釁滋事罪。鑑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透過積極賠償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據此,認定主父笑某、主父文某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和一年。
(三)典型意義
該案系校內學生糾集社會閒散人員,欺負、傷害校內學生的校園欺凌案件。
同學之間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學會合法合理去解決矛盾。本案中,劉某某結交閒散人員,不僅要教訓與自己有矛盾的同學,還“熱心”地幫朋友出氣,無視法律,恃強凌弱,缺乏對規則的基本認知和敬畏,雖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但是其家長應當對其嚴加管教,學校對其嚴肅處理,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被告人主父笑某、主父文某作爲成年人,不但不幫助未成年人正確處理矛盾,反而逞強滋事,無故毆打未成年學生,不僅傷害了被害人身體健康,也傷害了被害人的心靈,其在學校周邊滋事的行爲也影響了校園安全,法院依法對其從嚴懲處。
案例三
張某某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9年9月出生,與被害人葛某某系同班同學。2015年1月9日,葛某某到張某某的宿舍時,碰撞張某某一下,二人因此發生爭執並廝打。廝打中,張某某持刀將葛某某捅傷。經鑑定,葛某某的損傷構成重傷。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被告人犯罪時未滿十六週歲,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且已與被害人和解,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據此,認定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同班同學,二人本應和睦相處,共同進步,卻因一點瑣事大打出手,甚至持刀捅刺,致使一人受重傷,一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兩人均爲此付出沉重代價。人民法院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在依法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的前提下,注重化解矛盾,平復被害人受到的傷害,促成雙方和解,也給已經認罪悔罪的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案例四
王某某、李某等聚衆鬥毆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系某高中二年級學生,二人因瑣事產生矛盾,雙方約場在學校門口打架。王某某、李某各糾集多人持魚叉、鎬把等物品參與鬥毆,雙方均有人員受傷。參與鬥毆的人員先後有6人歸案。
二、 裁判結果
法院認爲,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組織或積極參與持械聚衆鬥毆,均構成聚衆鬥毆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聚衆鬥毆犯罪中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案發後投案自首,自願認罪悔罪,法院對其減輕處罰。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所起作用、犯罪後果及犯罪後的表現,法院依法認定6名被告人犯聚衆鬥毆罪,對李某、王某某各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對其他4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三年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義
兩名高中生之間的小矛盾,由於雙方糾集多名校外人員參與,最終演變成一起聚衆鬥毆刑事案件,嚴重影響了社會秩序,特別是他們在學校門口,又是下晚自習期間鬥毆,衆多學生圍觀,魚叉、木棍打鬥的場面引起學生恐慌,影響惡劣。案件發生後,李某、王某某主動投案,對自己的行爲痛悔不已,法院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考慮到他們心智尚不成熟,平時表現較好,一時衝動誤入歧途,對二人適用緩刑,對其他被告人全部判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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