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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考試的論文

論文3.3W

由於國家司法考試對報名者的學歷要求較嚴格,“必須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在按規定放寬學歷條件的地區,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爲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所以,對法學應屆本科畢業生來說,由於不能在當年的司法考試報名時獲得學歷證書,從而不能參加當年的考試,影響了他們選擇專業對口的法院、檢察院和律師、公證員行列就業的途徑。對此問題,規定,“對於自學考試、成人教育、電視大學等院校的應屆畢業生,因未完成全部課程考試而在司法考試報名期限內不能取得畢業學歷證明的,允許他們持所在院校的證明函先期報名,待取得全部單科合格成績後,在報考地司法考試機構規定的時限內,憑全部單科合格成績證明,領取准考證,參加考試。”放寬了應屆本科畢業生參加司法考試的條件。今年召開的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進階人民法院院長王振華建議,應適當調整司法考試製度,允許應屆畢業生參加司法考試。

關於司法考試的論文

司法部正對此醞釀改革。而允許應屆畢業生參加司法考試勢必給法學專業的本科教學提出新的要求。如何結合司法考試的特點,在法學專業必修課的教學中既能注重學生對理論知識的掌握,夯實法學基礎,又能突出主要知識點,滿足學生在短時間內掌握備考司法考試的主要考點?成爲我們應對司考、改進教學方法所不得不思考的問題。作爲一名在高等院校從事法學教學的教師,我想就自己講授的國際法學課程談談結合司法考試改進教學方法的`新思路。傳統教學方法的弊端我國傳統法學教育受制於教育體制,在管理制度上只注重過程管理,對於本科教學結果缺乏諸如司法考試之類的驗收。現在大部分法學院在本科教學中都採用的是演繹法教學,即老師從基本概念出發,系統地向學生傳授某一具體學科的理論體系。這種教學方法最大的優勢是可以使學生儘快地掌握理論知識。但是,卻並不一定能使學生很快提高從事司法實踐的能力,即用所學的法學理論知識來分析和解決具體法律問題的能力。爲了解決這個問題,有很多學者建議全面改革我國的法學教學方法,將模擬法庭、案例教學、法律診所以及討論式、辯論式、啓發式和引導式教學方法作爲教學的主流。

作爲一名從事國際法學教學的老師,由於課時等其他因素的限制,我在本科教學中也基本上使採用演繹法教學的。我也非常贊同上述對法學教學方法改革的觀點。但是,就國際法學的課程特點來說,它本身不象民法、刑法那樣在國內法體制下普遍適用,所以,一般的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式教學方法可能不太適用於國際法的教學。因此,國際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進應結合其自身的課程特點和司法考試的命題要求,有針對性地進行。司法考試國際法學部分的試題特點廣義的國際法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司法考試也是按這三個方向分別出題的。我們所說的國際法學這門課程則是指國際公法。所以,本文主要是結合司法考試國際公法的歷年命題,改進國際法學的教學方法。從司法考試歷年試題看,“國際三法”全部分佈在試卷一,都是考選擇題,包括單項選擇和多項選擇題。其中,國際公法的分值佔試卷一卷面分值的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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