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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考試複習題目

試題1.2W

篇一:合同法試題類型及試卷結構舉例

一、單項選擇題(每小題1分,共10分。在每小題的四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一個正確的答案,請將正確答案的序號填在括號內)

合同法司法考試複習題目

1.在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體系中,( )原則成爲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依據。

A.平等 B.公平 C.誠實信用D.公序良俗

2.在我國的擔保制度中,法定擔保僅指( )擔保。

A.抵押 B.質押 C.保證D.留置

二、多項選擇題(每小題2分,共20分。在每小題的五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二個以上的正確答案,並將其序號填在括號內。多選、少選、錯選均不得分)

1.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不能以自己單方的行爲來撤銷合同,而只能向( )主張撤銷該合同。

A.法院B.仲裁機關C.工商管理機關D.有關主管機關 E.合同的審批機關

2.我國合同履行制度的具體表現有( )。

A.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 B.合同履行的規則 C.合同履行的終止

D.合同履行中的抗辯E.合同履行的標的

三、填空題(每空1分,共11分)

1.民事行爲根據是否以意思表示爲要素,分爲_______行爲和________行爲。

2.要約是_________________的意思表示。

3.要約邀請又稱___________。

4.合同的移轉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招標籤約是透過招標、__________、___________來訂立合同的。

6.根據性質捐贈可分爲_____________的捐贈、__________的捐贈和____________的捐贈三類。

四、名詞解釋(每小題3分,共15分)

1.合同

2.承諾

五、簡答題(每小題7分,共14分)

1.簡述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法律意義。

2.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哪些債權不得讓與?

六、論述題(10分)

試論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履行規則的主要內容。

七、案例分析題(每小題10分,共20分)

1.某廠(以下簡稱甲方)與某科研所(以下簡稱乙方)於1999年10月15日簽訂了一份技術開發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委託乙方研究開發某太陽能發電裝置。雙方約定,研製費由甲方支付,研製出的成果歸甲方使用。4個月後,乙方研製成功,甲方按約定支付研製費,同時依約定享有成果使用權。2000年4月乙方將該技術成果向專利局申請發明創造專利權。甲方得知後也向專利局申請該技術的發明創造專利權。

試分析:

(1)我國《合同法》對此有無規定?若有規定,請回答其主要內容。

(2)本案是否適用新《合同法》?

(3)依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該技術成果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哪方所有?爲什麼?

(4)若一方取得專利權,另一方可以享有什麼權利?

答題要求舉例

一、單項選擇題(每小題1分,共10分。在每小題的四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一個正確的答案,請將正確答案的序號填在括號內)

1.在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體系中,(C )原則成爲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依據。

A.平等 B.公平 C.誠實信用D.公序良俗

2.在我國的擔保制度中,法定擔保僅指( D )擔保。

A.抵押 B.質押 C.保證D.留置

二、多項選擇題(每小題2分,共20分。在每小題的五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二個以上的正確答案,並將其序號填在括號內。多選、少選、錯選均不得分)

1.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不能以自己單方的行爲來撤銷合同,而只能向(AB )主張撤銷該合同。

A.法院B.仲裁機關C.工商管理機關D.有關主管機關 E.合同的審批機關

2.我國合同履行制度的具體表現有(ABD )。

A.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 B.合同履行的規則 C.合同履行的終止

D.合同履行中的抗辯E.合同履行的標的

三、填空題(每空1分,共11分)

1.表意事實

2.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

3.要約引誘

4.債權讓與 債務承擔

5. 投標定標

6.不附任何條件附加特定義務 爲特定目的

四、名詞解釋(每小題3分,共15分)

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2.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向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

五、簡答題(每小題7分,共14分)

1.答題要點:

區別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法律意義有:

(1)有利於確定合同相對人的不同地位,有償合同中相對方當事人的身份一般不具特殊意義,而無償合同中相對方當事人的身份對於確認合同是否有效意義重大。

(2)有利於確定合同當事人不同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的大小,一般而言,無償合同因其內容和性質,不享有有償合同中當事人的同等權利,其法律責任也較有償合同輕。

2.答題要點: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債權不得讓與: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包括基於特定的身份關係發生的債權;基於信賴關係而發生的債權。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某些債權關係到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禁止轉讓或規定轉讓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六、論述題(10分)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履行規則有以下主要內容:

1.法定義務規則。法定義務是指法定合同義務,即當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依據法律規定也應承擔的義務。這些義務由法律明文予以規定。

2.正確履行。即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規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義務。也就是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時間和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履行適當的標的。

3.親自履行。是指合同義務要由合同債務人向合同債權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約定不明的履行。合同條款應當明確、具體,以便合同的履行。

5.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合同義務的人或接受義務履行的人不是合同當事人,而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

6.價格變動的履行。是指執行政府定價的合同,在合同訂立後、履行前,政府定價發生調整的,按照哪種價格履行的問題。

7.不完全履行。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全部履行因素進行履行的情況。

8.情勢變更。是指構成合同基礎的情勢發生根本的變化。

七、案例分析題(每小題10分,共20分)

1.答題要點:

(1)我國於1999年3月15日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該法的第339條對此做了明確規定。“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2)本案適用新《合同法》。因爲《合同法》的施行日期是1999年10月1日,本案當事人籤

訂委託技術開發合同的時間是1999年10月15日。

(3)依《合同法》的規定,該技術成果的專利申請權歸乙方所有。因爲,合同法第339條規定

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

(4)若乙方取得該項技術的專利權,依合同法的規定,委託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研究開發方就其發明創造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方可以優先受讓專利申請權。因此,甲方可以免費使用該太陽能發電裝置,並可優先受讓該技術的專利申請權。

合同法經典習題(一)

一、單項選擇題1.我國合同法調整的關係有( )。

A.婚姻關係B.收養關係

C.監護關係D.財產關係

2.下列合同中,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的是( )

A.技術轉讓合同B.買賣合同

C.租賃合同D.保管合同

3.我國《合同法》規定屬於實踐合同的有( )。

A.買賣合同B.委託合同

C.保管合同D.借貸合同

4.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 )關係的協議。

篇二:合同法 重點背誦複習 司法考試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的法律特徵: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爲;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爲;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爲內容。

二、合同法廣義指調整合同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指由立法機關透過嚴謹的立法技術創制的、具有系統性和科學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稱爲合同法典。我國於1999年3月15日透過了新合同法,並於當月公佈,於當年10月1日實施。合同法調整平等主體民事法律關係中的財產關係,不調整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分關係。 三、合同法的本質是財產流轉關係的法律。地位是民法體系中的民事單行法。 四、合同法的特點:

1、從實際出發,總結與借鑑相結合;

2、充分體現交易與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現了合同法制定和實施的時代特色;

4、經濟效率與社會公正、交易便捷與交易安全的價值取向相互兼顧;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與類型得到全面規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學嚴謹,各種新制度構築完備;

7、立法技術不斷提高,方法語言日趨規範。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關係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貫穿於合同法始終的根本規則。

1、平等原則是指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並要求所有的民事主體受法律的約束。這一原則意味着民事主體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對方。具體表現:

①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②不同的民事主體參與民事關係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③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必須平等協商。

2、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充分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並根據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具體內容:

①締結合同的自由;

②選擇相對人的自由;

③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

④變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⑤決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合同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它要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限制。

3、公平原則包含了等價有償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當事人取得他人財產利益應向他方給付相應的對價。 體現公平原則的兩個制度:①情事變更制度;②顯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誤解制度。 情事變更制度是指作爲法律關係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發生事先不可預料的變更,從而導致原來的法律關係嚴重喪失公平時,應變更原法律關係的制度。 重大誤解是指行爲人因對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爲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顯失公平指當事人一方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喪失公平的情形。因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

4、誠實信用原則(又稱帝王條款)其含義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 內容和功能:確定誠實可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等行爲規則;誠信原則要求平衡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衝突和矛盾; 解釋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5、保護公序良俗原則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公序是指社會的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是指“社會公德”。要求人們從事民事活動時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取得權利履行義務,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其實質在於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權,意謂着司法活動的創造性和能動性。

6、合法原則: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合同的分類: ①根據是否要實際交付標的物分爲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指除了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②是否以一定的形式爲要件分爲要式合同(指依據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③根據合同相互間的主從依付關係分爲主合同與從合同;④根據當事人雙方是否互負對等義務分爲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與單務合同(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區分雙務與單務的意義:A、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B、在風險上的負擔不同;C、因一方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後果不同。 ⑤根據當事人之間是否互負對價分爲有償合同(當事人之間互爲對價給付的合同)與無償合同。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出讓人原則上只承擔較低注意義務,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義務大於無償合同;主體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完全行爲能力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不同,有償合同中只有明顯低價或第三人有惡意時纔可行使。 ⑥根據法律上是否規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稱分爲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該分類意義在於兩者適用的法律規則不同; ⑦根據合同訂約人爲誰的利益而訂立分爲爲本人利益的合同與爲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⑧根據訂立合同是否存在有事先約定的關係來劃分分爲本合同與預約合同; ⑨根據合同必要條款的內容是否由法律直接規定分爲格式合同(標準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條款的內容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合同)與非格式合同。區分意義:明瞭格式合同須嚴格遵守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否則合同無效;對格式合同的解釋作出規定,保證處在弱勢的相對人利益。⑩根據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訂立合同時是否已經確定分爲確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訂立時已經確定的合同)與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訂立時尚未確定的合同)。 ⑾一時性合同與持續性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成立要件:

①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同當事人;

②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締約人經過平等協商而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了一致意見。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有效,即具有了一般的法律約束力。只有合法的合同依法成立,才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而違法的合同即使成立了依然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①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②國家主動干預的程度不同;③對能否適用合同解釋的方法態度不同,法院不能透過解釋將違法合同變成合法合同。(合同生效的要件:普通要件:①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實;③合同內容合法。特殊合同的生效的特別要件:①附生效條件或期限的合同,條件成就或期限的到來;②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合同,手續的完成;③效力待定的合同受到享有權利的第三人追認)。

二、合同當事人的締約能力: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或具有代理權。

無行爲能力人只有在實施純受利益而不負擔義務的行爲時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限制行爲能力人只能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等相適應的行爲,其他行爲則須徵得代理人同意或追認,方爲有效。法人超越經營範圍,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以外,對法人有效。《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爲有效。

三、要約(發盤或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不是法律行爲,但要約一經發出即對要約人產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一是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其必須受自己發出的要約的拘束;二是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同意,不得變更和撤銷要約的內容)。

1、要約的構成要件:①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②必須反映其訂立合同的基本意圖;

③必須是要約人向其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的;

④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2、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廣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爲要約邀請。懸賞廣告是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

3、要約的生效時間:我國採用到達主義,即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所謂到達是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所能控制的地方或數據電文到達受要約人指定的特定系統。

4、要約的撤回指要約發出後,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即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人撤回要約,需通知受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先於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

5、要約的撤銷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即發生法律效力之後,將其取消,從而使合同效力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

6、不可撤銷的要約(合同法19條):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

7、要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具有拘束作用。原因: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要約人依法撤銷或撤回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

⑤要約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作爲法人的要約人被撤銷。

四、承諾指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向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

1、構成要件:①必須是由受要約人作出的;

②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③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④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承諾的內容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實質性的更改,否則就構不成承諾。所謂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就是指所要訂立合同的重要條款。《合同法》第30條規定:有關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條款都屬於合同實質性的內容。合同法31條:承諾對要約內

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承諾: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的;要約人在要約中已明確表示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否則無效)。

⑤承諾的方式不能違背要約的要求。(承諾原則上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也可以以行爲作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沉默或不作爲不能被視爲承諾)。

2、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爲時生效。

3、承諾遲延與撤回 受要約人撤回承諾的通知必須先於或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才發生撤回的效力;

在承諾後到達的,但依通常情況應先於或同時到達的,要約人應將此情況通知受約人才不發生撤回的效力,否則承諾撤回有效。承諾遲延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該承諾有效外,爲新要約。

五、合同的成立 要式合同只有在履行特定的形式以後,合同才成立。《合同法》33條:“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

承諾一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有時合同雖未經當事人簽字蓋章,但只要一方履行行爲足以證明合同的存在,那麼合同實際上依然有效成立。承諾生效時間即爲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生效地點就是合同成立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以合同書訂立的雙方簽字蓋章的地點爲合同成立地點。

六、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法律特徵(構成要件):

①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的過程中;

②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以誠實信用爲基礎的先契約義務(如通知、協助、保護、保密等);

③違反先契約義務的行爲造成了對方的損失;

④違反先契約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具有過錯。[締約過失責任類型: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③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祕密;④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七、特殊的締約形式:招投標指招投標人向特定的多個民事主體或者不特定的公衆發出招標通知或公告,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引入競爭機制,於諸多投標者中選擇自己最滿意的投標人並與之訂立體同的特殊的要約承諾方式。招標是要約邀請,投標是要約,定標是承諾。 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等拍賣標的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拍賣公告是要約邀請,競買是要約,拍定是承諾。

篇三:☆歷年合同法司考_真題+答案+分析

★★★2.(00.卷二.多.45)2000年5月4日,易某將自家的耕牛租與劉某使用2個星期,5月10日,劉某提出要買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雙方商定價格爲1000元,並約定1個月後交付款項。但5月12日該耕牛被雷劈死。關於此案。以下選項哪些是正確的?( )

A.該買賣合同的生效時間是5月10日

B.該買賣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時間是5月10日

C.該耕牛意外滅失的風險由易某承擔

D.該耕牛意外滅失的風險由劉某承擔

【參考答案】ABD

【考查知識點】(1)買賣合同的性質(2)簡易交付;(3)風險負擔的一般規則。

【解題思路和依據】(1)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於雙方達成協議時生效,故A項是正確的。(2)《合同法》第140條規定:“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爲買受人佔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爲交付時間。”此爲簡易交付的規定。因此B項是正確的。(3)《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C項不正確,D項正確。

【應注意的問題】有很多人把交款作爲風險轉移的標誌。其實,根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風險的轉移,除非當事人有特約,與價款的交付無關。

★★★3.(02.卷三.多.38)在以下哪種情況下,出賣人應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

A.合同約定賣方代辦託運,出賣人已將標的物發運,即將到達約定的交付地點

B.買受人下落不明,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

C.標的物已運抵交付地點,買受人因標的物質量不合格而拒收貨物

D.合同約定在標的物所在地交貨,約定時間已過,買受人仍未前往提貨

【參考答案】AC

【考查知識點】風險責任的負擔。

【解題思路和依據】本題是多選題,可以用排除法來確定答案。(1)買受人下落不明,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依據《合同法》第103條的規定,應當由買受人承擔風險。第103條指出:“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故排除B項。(2)買受人因標的物質量不合格而拒收貨物,依據《合同法》第148條的規定,應當由出賣人承擔風險。《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故肯定C項。(3)依據《合同法》第141條、146條的規定,排除D項。

【應注意的問題】因A項題意不清,有兩個交付地點,只好採用排除法,將A保留。 ★★★4.(99.卷三.多.52)在以下哪些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

A.標的物已運抵交付地點,買受人因標的物質量不合格而拒絕接受

B.出賣人已經將標的物發運,即將到達約定的交付地點

C.合同約定在標的物所在地交貨,約定時間已過,買受人仍未前往提貨

D.買受人下落不明,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

【參考答案】CD

【考查知識點】風險責任的負擔。

【解題思路和依據】(1)A項是行使履行抗辯權的行爲,根據《合同法》第148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當由出賣人承擔。即由違約人承擔。應當排除A項。(2)標的物尚未交付,依照《合同法》第142條的規定,應當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

險,因此應當排除B項。(3)約定時間已過,買受人仍未前往提貨,應當由買受人承擔風險,即由違約人承擔風險。《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因此,選項C是正確的。(4)依據《合同法》第103條的規定,提存後應當由買受人承擔風險,故選擇D項。

【應注意的問題】C項的選擇應當適用《合同法》第143條,但很多人適用《合同法》第146條。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才能適用《合同法》第146條,而本題不存在約定不明的情況。

(十二)贈與合同

★★1.(00.卷三.多.51)甲公司與某希望小學乙簽訂贈與合同,決定捐贈給該小學價值2萬元的鋼琴兩臺,後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換,不願履行贈與合同。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

A.贈與合同屬於單務法律行爲,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B.甲公司尚未交付設備,故可撤銷贈與

C.乙小學有權要求甲交付鋼琴

D.若甲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乙小學不予贈與,則甲公司不再承擔責任

【參考答案】ABD

【考查知識點】贈與合同的性質與贈與人的撤銷權。

【解題思路和依據】對希望小學的贈與屬於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的規定。”因此,應當選ABD。《合同法》第18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據此,乙小學有權要求甲交付鋼琴。

【應注意的問題】不知道任意撤銷權的限制。即不瞭解《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的規定。

★★3.(99.卷三.單.5)某公司在民政部門主辦的大型賑災義演會上,當衆宣佈向民政部門設立的救災基金捐贈100萬元。事後,該公司遲遲未支付捐款。下列意見哪一項是正確的?( )

A.此項捐贈允諾沒有法律約束力,但該公司背信行爲應受輿論譴責

B.此項捐贈允諾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對於該公司以虛假允諾騙取宣傳報道的行爲,民政部門可給予行政處罰

C.此項捐贈允諾有法律約束力,但該公司有權在支付捐款之前予以撤銷

D.此項捐贈允諾有法律約束力,該公司無權撤銷,受贈人有權要求支付捐款

【參考答案】D

【考查知識點】贈與任意撤銷的限制。

【解題思路和依據】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並且公益贈與不允許任意撤銷。因此選擇D項。《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應注意的問題】應當認爲,公司與民政部門的贈與法律關係(贈與合同)已經成立。民政部門只要未拒絕,就視爲接受贈與(承諾)。而民政部門是沒有權力拒絕接受公益贈與的。因爲它只是受贈人,不是受益人。如果拒絕,就是危害社會公益。

(十三)借款合同

★★2.(99.卷三.多.53)下列四份借款合同,雙方對支付利息的期限均無約定,事後亦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支付利息的義務應當如何履行?( )

A.甲合同的約定借款期限爲6個月,則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利息

B.乙合同的約定借款期限爲1年,則應當每滿6個月時支付一次利息

C.丙合同的約定借款期限爲30個月,則應當分別在滿12個月、24個月和30個月時支付利息

D.丁合同的約定借款期限爲50個月則應當分別在滿12個月、24個月、36個月和50個月時支付利息

【參考答案】AC

【考查知識點】利息支付的時間。

【解題思路和依據】《合同法》第205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故:(1)A項正確。(2)B項錯誤。(3)C項正確。C項中24個月,是第24個月。(4)D項錯誤。丁應當在第12、24、36、、48、50個月的時候支付利息。即應當支付5次,而D項只有4次。

【應注意的問題】熟悉規定即可。

(十四)租賃合同

★★1.(02.卷三.多.32)某甲將私房2間出租給某乙,租期爲2年,在租期內,某甲又與某丙簽訂了私房2間的買賣合同。下列論述中正確的是:( )

A.某甲與某丙所簽訂的合同無效,因爲某甲未取得某乙的同意

B.某甲應當提前3個月通知某乙房屋將要出售

C.某乙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於某丙購買房屋

D.如某丙購得了房屋,則其有權決定原甲、乙之間的房屋租憑合同是否繼續執行

【參考答案】BC

【考查知識點】租賃人的通知義務及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

【解題思路和依據】(1)《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爲保障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法律規定了出租人出賣情況下的通知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8條規定,出賣人出租房屋,應當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3個月的規定,應當視爲對“合理期限”的解釋,儘管“3個月”的規定在前。(2)《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在前,買賣在後,買賣不破租賃。

【應注意的問題】後邊的,不能擊破前邊的,這是一般規則。

(十九)技術合同

★★1.(02.卷三.多.56)甲、乙共同完成一項發明,就該項發明的專利申請權所作的下列判斷中,哪些是正確的( )

A.如果甲不同意申請專利,乙可以自行申請

B.如果甲放棄其專利申請權,乙可以單獨申請,但取得專利後,甲有免費使用的權利

C.如果甲準備轉讓其專利申請權,應簽訂書面合同

D.如果甲準備轉讓其專利申請權,乙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參考答案】BCD

【考查知識點】共同開發專利申請權的歸屬。

【解題思路和依據】(1)《合同法》第340條規定:“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

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的權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依據上述規定,可以排除A項,選擇B項、D項。

(2)《合同法》第342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祕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據此,應當選擇C項。

【應注意的問題】這是歷史悠久的題目,應當記憶。

(二十)保管合同

★1.(99.卷三.多.44)甲欲將一部分貨物寄存在乙處,爲此向吳律師諮詢。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吳律師的以下意見哪些是正確的?( )

A.甲在簽訂保管合同後交付貨物前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B.甲、乙雙方沒有約定保管費,乙有權依交易習慣請求甲支付

C.乙可以根據情況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

D.在有第三人對甲寄存的貨物主張權利時,除了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執行的以外,乙應當履行向甲返還寄存的貨物的義務

【參考答案】ABD

【考查知識點】保管合同的實踐性、交易習慣、保管義務、返還義務。

【解題思路和依據】(1)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因此A項正確。(2)交易習慣如果未被當事人所排除,自動進入合同之中。依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可以用交易習慣對合同進行補充性解釋。因此B項正確。(3)《合同法》第369條規定:“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爲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人場所或者方法。”據此,應當將C項排除。(4)《合同法》第373條規定:“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因此D項正確。

【應注意的問題】本題的難點在B項。保管合同一般是無償合同,但甲、乙之間、某地區之間或者某種特殊貨物保管有付費的交易習慣,自然應當付費。交易習慣如果未被當事人排除,就成爲合同中的默示條款。

(二十二)委託合同

★2.(99.卷三.多.47)甲工廠委託乙公司購買一批貨物,乙公司不收取報酬。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確的?( )

A.乙公司有權請求甲工廠償還爲處理委託事務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但乙公司無權要求給付該必要費用的利息

B.乙公司經甲工廠同意,轉委託第三人處理委託事務的,乙公司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C.乙公司因過錯給甲工廠造成損失,甲工廠都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D.甲工廠、乙公司可以隨時解除雙方之間的委託合同關係

【參考答案】BD

【考查知識點】無償委託合同費用的承擔、轉委託的責任、當事人的任意解除權。

【解題思路和依據】(1)《合同法》第398條規定:“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爲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據此,應當排除A項。該條的關鍵詞就是:預付、墊付和利息。(2)《合同法》第400條中規定:“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