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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法的時間效力

法的時間效力,指法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爲有無溯及力。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法的時間效力,歡迎瀏覽。

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法的時間效力

1、法的生效時間。

法律的生效時間主要有三種:(1)自法律公佈之日起生效;(2)由該法律規定具體生效時間;(3)規定法律公佈後符合一定條件時生效,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43條規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滿三個月之日起試行,試行的具體部署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2、法終止生效的時間。

法終止生效,即法被廢止,指法的效力的消滅。它一般分爲明示的廢止和默示的廢止兩類。

明示的廢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檔案中明文規定廢止舊法。

默示的廢止,即在適用法律中,出現新法與舊法衝突時,適用新法而使舊法事實上被廢止。從理論上講,立法機關有意廢止某項法律時,應當是清楚而明確的。如果出現立法機關所立新法與舊法發生矛盾的情況,應當按照“新法優於舊法”、“後法優於前法”的辦法解決矛盾,舊法因此被新法“默示地廢止”。

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稱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爲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

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規範之間的`情況是不同的。就有關侵權、違約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爲原則。這是由於:法律應當具有普遍性和可預測性,人們根據法律從事一定的行爲,併爲自己的行爲承擔責任。如果法律溯及既往,就是以今天的規則要求昨天的行爲,就等於要求某人承擔自己從未期望過的義務。敗訴者將不是因爲他違反了他已有的某個義務,而是因爲他違反了一個事後才創造出來的新法律所規定的義務而受到懲罰。這是不公正的。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並非絕對。目前各國採用的通例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爲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新法。我們也可以把這個原則稱爲“有利原則”,它同樣具有其正當性或合理性基礎。

而在某些有關民事權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比如,著作權法第60條第1款規定:“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