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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返鄉創業論文

論文3.0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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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返鄉創業論文

農民工返鄉創業論文

論文摘要:在當代中國社會流動進程中,返鄉創業農民工是一個獨特的羣體。要真正理解農民工的返鄉創業,就要尋找這一行動的社會結構因素。從結構化理論視角來看農民工返鄉創業,是爲了理解返鄉創業這一現象的深層次因素。文章探討了結構化理論的內涵,並用這一理論對農民工返鄉創業行動進行了解讀,然後提出支援這一羣體創業、促進這一羣體實現再結構化的具體對策。

論文關鍵詞:結構化;農民工;返鄉創業

研究農民工的返鄉創業問題離不開中國特殊的時空結構,“時空特性是研究社會發展的重要維度。從研究社會發展的角度看,時空特性是一個基本的因素,或者說,也是研究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視角。農民工的返鄉創業是在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由於傳統的社會身份體系的變動,農民工適應新的社會結構變化而產生了社會角色轉換的一種必然現象。關注社會變遷中的農民工就業與創業問題是社會學研究的必然。文章分析了農民工返鄉創業行動的結構性因素和支援創業的策略。

一、結構化

安東尼·吉登斯(A.Giddens)在1973年提出了結構化(Structuration)這一術語,運用結構化理論對於主體與結構的關係進行了解釋。吉登斯的結構化理論表明:人們的行爲是被結構化的,行動具有結構的屬性,結構性背景限定了人們可能的行爲領域;結構具有約制人類行動和促成人類行動的雙重效果。

結構是指社會再生產過程裏反覆涉及到的規則與資源,規則和資源實際上就是指人們所處的社會結構。“社會行動者既不是由外部起因決定的物質的粒子,也不是執行一種完全理性的內部行動計劃的、只受內部原因引導的單子。社會行動是歷史的產物,是整個社會場的歷史的產物,是特別的次場內某條通道中積累的體驗的歷史的產物。”吉登斯引入了時間、空間、轉換規則、結構化方式、結構性特徵等概念,他用結構二重性原則取代主客二元論。吉登斯的觀點是:客體主義者強調社會中的結構、制度、制約性,主觀主義者強調人的主觀性、能動性、創造性,這兩類因素在社會生活都是實際存在的。社會結構具有客觀制約性和主觀創造性兩種品格,吉登斯在社會實踐或社會生產的不斷展開和持續過程中動態地理解結構。

顯然,行動者又可以利用結構預先賦予的資源,行動者微觀層面的活動,帶來了行動者與社會結構之間的交互作用,也同時再造了宏觀的社會結構。

吉登斯也認識到結構與行動之間的相互關係,他寫道:“作爲人,我們可以選擇,而不是簡單地對周圍的事件做出被動的反映。跨越‘結構’與‘行動’取向之間的鴻溝的方法是要認識到在日常活動過程中,我們能積極地作用和反作用於社會結構。”正如喬納森·特納指出:“結構可以概念化爲行動者在跨越‘空間’和‘時間’的‘互動情景’(context)中利用的規則(rules)和資源(resources),正是使用這些規則和資源,行動者在空間和時間中維持和生產了結構。”農民工的流動既要受到結構的制約,但又並不完全爲“結構”所左右,他們的流動行爲也促進了國家、市場和社會的結構性變化。

從結構化理論來看,任何一個社會主體的行動都是在特定的自然條件、社會條件下進行的。結構化理論綜合了社會學整體論和個體論的視角,說明了主體與結構的關係。根據結構化理論,農民工返鄉創業是國家政策和農民工自身在特有的時空條件下相互作用的結果。結構性因素和條件提供農民工外出的可能和條件,當然,農民工流動並不是單純的制度安排的結果,也不是簡單的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選擇,而體現的是主體與結構二重化的過程。

作爲主體與結構互動的返鄉創業行動,既受到結構性因素的制約,也反映了個人對發展性資源的需求,同時又再造了新的社會結構。

二、返鄉創業:一個結構化解釋

“返鄉創業”是指農民外出打工或經商半年以上,積累了一定的資金、掌握了一定的技術和資訊,瞭解到家鄉的社會經濟環境而返鄉創辦工、商等企業。返鄉創業體現了農民這一行爲主體與所處的社會結構雙向互動的過程,這一過程既受到結構性因素的制約,又成爲社會發展過程中新的結構性要素。農民工的返鄉創業是社會結構變化中值得關注的現象,是農民工在一定社會結構中動態建構的過程,具體體現在:

(1)獲得機會的過程。有的農民工出去打工前就有創業的想法,有的是在打工一個階段後,才意識到求發展是更好的出路,他們在捕捉、把握市場機會後,利用家鄉的資源,優惠政策以及在外面建立的網絡而返鄉創業;

(2)積累的過程。農民工創業機會的獲得不是以“備用”的形式出現的,他們透過接近、瞭解市場,而後再發展到利用市場。實際上,他們走向創業的過程是一個擴大社會資本、提高人力資本的過程;

(3)實現資源整合的過程。創業並不是單方面的行爲,而是多方面起作用的結果,是整合與拓展資源的過程。如政府行爲、銀行、社會組織在創業中作用發揮的程度都構成了影響創業的因素;

(4)定位的過程。農民工由打工到創業發生了職業角色的多重變換,他們的職業、身份發生了變化。農民工這一羣體的變化是農村社會結構變化的必然。

農民工返鄉創業這一行動的產生,應該從主觀和客觀因素來分析。返鄉創業並不只是簡單的行爲選擇的過程,而是受到結構性因素制約的行動。誠如美國社會學家布勞所說:“社會學的中心任務不是解釋個體行爲,而是解釋社會環境結構怎樣影響人們的生活變遷。”我們可以看出農民工在就業與創業過程中結構性因素所起的作用。2世紀9年代以來,農民工由流動到創業成爲普遍現象。返鄉創業涉及到國家、市場與社會的關係問題,這其中所隱含的行動邏輯,只有在特定的制度框架、社會結構背景下才能理解。

同時要看到,農民工的流動與創業是社會發展過程中新的結構性要素。在這一過程中,農民工不斷尋求新的發展性資源,改變了原有的人力資源狀況,其直接效果是實現了自身的結構化。如果我們做一個詳細的分析,可以看出流動農民工發展的軌跡。第一種情況是兩棲生活。只要政策、形勢不變,多數是兩棲人口,極少數農民工發生身份、地位的轉變。第二種情況是一部分轉爲正式工人,從事的產業、行業比較固定,成爲熟練工人。第三種情況是一般的迴流。第四種情況是創業,由農民工轉爲老闆,包括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其創業有三種形式:在就業地創業;吸引回來創業;外地打工、異地創業。返鄉創業行動受到他們對自身的資本認知、城市認知、鄉村認知的影響,制度安排、社會支援也起了“拉力”作用。農民工逆向的返鄉創業有利於激發農村經濟執行的活力,提高農村資源與剩餘勞動力的利用效率,在以城帶鄉、以工促農中發揮積極作用。特別是對於中西部地區的農村來說,以勞務輸出和返鄉創業良性互動機制爲目標,堅持“輸出勞務,引回人才;輸出勞動力,引回創業者”的思路,是“打工經濟”轉化爲“創業經濟”的路徑。

以上分析表明,社會因素是返鄉創業的結構性背景,個體也在這一背景中發揮着積極的作用。返鄉創業羣體回到家鄉創業,意味着農村投資主體增多,使農村經濟的發展有了“內發性動力”,農村經濟社會也由“導人式”向“內髮式”發展,這種形式的創業必須納入再結構化的視野。

三、返鄉創業羣體的再結構化策略

返鄉創業羣體的再結構化,是指促進這一羣體成功創業,使他們真正完成職業身份的轉變,實現社會階層之間的流動。顯然,創業是由不同要素組成的'連續的過程,是多部門共同發生作用的結果,從深層次來看,創業反映的是國家、市場與社會的關係。返鄉創業羣體能否順利完成再結構化的過程,需要政策的扶持、社會合力的支援,尤其是需要創業者自身人力資本的提升。

1.政策的扶持

返鄉創業是農村經濟新的增長點,但往往經歷的是“創業、崛起、衰敗”的怪圈。返鄉創業面臨以下困境:一是基礎設施不配套;二是貸款難,缺乏金融服務,只有從民間高利息借款;三是存在員工短缺、內地勞動力素質差的問題。這需要政府、銀行和企業三方面認識的提高,以建立有利於創業的融資系統、資訊服務機構、政策保護系統。政府應該從政策上、體制上給予優惠政策,營造較好的創業環境。返鄉創業要真正成功,需要一定的硬環境(地理環境與基礎設施)和軟環境(政治、經濟、文化條件),其中人才、資金、市場、技術、資訊、制度等都是影響創業的因素。政府要放寬制度管制、規範執法、清理各部門的亂收費和罰款,改變不利於創業的政策與體制環境,從對創業的管理轉向服務,從單一的行政審批、收費、監管轉向多方面的支援與服務。各級政府應以結構調整爲主線,引導有條件的農民工返鄉創業。

2.社會合力的支援

返鄉創業的成功與否還需要社會組織建設的加強。作爲一種非正式制度的社會組織,應該在宏觀制度不完善時起補充作用。我國管理體制的改革需要社會支援系統發生變化,但目前社會支援系統並沒有隨着社會大環境的發展而相應改變,人們所獲得的社會支援存在從“單位”迴歸家庭、家族和私人關係網的狀況。社會組織建設還跟不上發展的需要,在創業的支援方面,仍然存在明顯的“個人化”趨勢。

3.創業者人力資本的提升

返鄉創業是“草根型”的,是從農村內部、從農民工的流動中發展而來,是農村工業化的“內生型”發展的形式。可以說,這是由農村普通勞動力提升爲農村進階人力資本的結果。這種形式的創業是否成功與行動者在創業中表現出來的個人特質有很大關係。對於創業者來說,創業要成功,除了要有技術、資金、市場、管理的理念外,還要有創業精神和意識。透過創業者管理、技術水平的提升,可以改變產品的技術檔次低、創業層次低的局面。

農民工返鄉創辦了多種形式的“草根”工業,它們起了承接城鄉之間產業鏈的作用。要改變不利於創業的政策與體制環境,政府就不能“退出”,而是要培育創業的社會環境。陸學藝研究員在早期的研究中就提出:“要把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出去,光講發展多種經營還不夠,還必須鼓勵、支援農村辦工業,辦商業,辦服務業等等。”農民工比較強烈的創業意識是一種寶貴的財富,必須重視他們的創業需求,重視農民工的迴歸工程建設。

四、小結

返鄉創業是農民工流動發展到新階段的必然現象。對於農民工的返鄉創業要放在特定的社會結構變化中進行分析。由農民到農民工再到創業(包括返鄉創業)這一過程,說明部分農民工流入到新的社會階層,又需要新的社會結構的容納。

在新形勢下,農民工問題發生了新的變化,我們應該從僅僅關注農民工的權益保護到關注農民工的返鄉創業。返鄉創業的成功與否,涉及到我們對地方政府、社會組織、創業者三方的結構和功能關係的準確定位問題。只有協調、整合各方力量,纔有利於農民工成功創業,使他們爲新的社會結構所容納。基於農民工順向的進城與返鄉的創業並存的事實,建立“雙向流動”機制是可行之路,這對於農民工如何有序流動,如何穩妥地推進新農村建設、推進城鄉一體化具現實意義,對於農民工政策的制定也會有所啓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