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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體育與電子管理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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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對象薦選的實際工作中,存在指派型、福利型、自薦型、推選型的學員選派方式,其中前兩種會將不具備志願服務精神的人選入,導致培訓後不能發揮健身指導的作用.透過分析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權力與義務、舉薦人與被舉薦人的管理,提出舉薦模型,使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對象的薦選過程得到規範、監督、管理與完善.

社會體育與電子管理研究論文

關鍵詞:社會體育指導員;舉薦模式;管理

隨着社會的發展,經濟的增長,文明的進步,人均收入的提高,健康意識的提升,家庭及社會成員從購買健身服裝器材,到消費體育服務,逐漸形成了體育健身的日常生活習慣,健身人羣迅速擴大,對體育場地、運動形式、健身效果、人際交往等有了更高的要求.爲適應人民羣衆的實際需要,倡導健康生活方式,促進科學健身,國家設定了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崗位,並制訂了相應的法規政策,發展社會體育指導員.

1社會體育指導員的作用與價值

1993年12月4日國家體委發佈《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是爲促進羣衆身心健康、提高健身人羣科學健身水平的一項制度.隨着人均收入的提高和大衆文化的豐富,爲更好地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的作用,2011年10月9日國家體育總局公佈《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管理辦法》中所稱社會體育指導員,是指不以收取報酬爲目的,向公衆提供傳授健身技能、組織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等全民健身志願服務,並獲得技術等級稱號的人員[1].我國開展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時間還不長,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數量及其工作現狀還不能很好地適應全民健身發展的需要[2].實際中,社會體育指導員的體育指導工作廣泛、良好地開展,對實現健身羣衆身心和諧及推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培養在實踐中發揮作用的高質量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可以提高全民健身公共產品的供給和服務水平.反之,培養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如果指導能力不足、在健身指導中不能發揮有效作用,則會嚴重製約全民健身科學、有效的快速發展.因此,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規範培養可以良好地促進全民健身發展、健康中國建設.其中首要的問題是選擇什麼樣的人蔘加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

2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基本條件

在《管理辦法》的附件中指出,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基本條件有:(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二)具有志願服務精神和良好的道德素養,遵紀守法;(三)熱心全民健身事業,正在開展或準備開展經常性的全民健身志願服務(以下簡稱志願服務);(四)接受有關組織和單位的管理,承擔指派的工作任務;(五)參加社會體育指導員相應等級的培訓,考覈合格;(六)所傳授的體育項目有技能標準要求的,應當參加該體育項目的培訓並達到標準[1].在基本條件中,最核心的內容是“具有志願服務精神和良好的道德素養,遵紀守法;熱心全民健身事業,正在開展或準備開展經常性的全民健身志願服務”.但這恰恰是實踐中最難以覈實的部分.各體育行政部門在實際管理中,爲了按時完成上級下達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名額的指標,往往會因核心條件審查難度大、工作成本高忽略對其的考查,而將其他一些無關因素混雜在參加培訓人員的選拔過程中,出現了幾種不符合《管理辦法》對社會體育指導員設立初衷的情況.

3社會體育指導員選拔、舉薦辦法與存在的問題

目前社會體育指導員一級、二級、三級的培訓主要由省、區、市指定的培訓基地完成,培訓的透過率非常高,培訓的費用由省、市級體育局行政撥款支付.集中培訓的時間爲3到8天.集中培訓的時間較短,學習內容豐富,具有一定的學習難度.如果推選的培訓人員有學習動機(志願服務精神),學習任務可以較好地完成.反之,完成的結果較差.最終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培訓的質量以及後續志願服務的效果.調查中,參加培訓人員的'選拔途徑有以下幾種情況:3.1指派型.指派型,是指在社會體育指導員的選薦中,組織部門透過看名單進行人員的指定派遣.指派型推薦參加培訓人員的狀況和問題有:(1)推薦的組織能夠按上級的要求選派具備體育專業知識與技能(通常是體育專業畢業的中小學體育教師)的人員,但派遣的上級主觀性色彩濃,培訓只是爲了完成指標任務,對於後續的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開展不做要求.(2)對於培訓人員,培訓相當於沒有任務的出差,選派時出現“重親輕賢”的情況,加重了社會體育指導員在當地開展工作的不和諧氣氛.(3)指派的形式,忽略個人意願,違背了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志願性原則,造成學習積極性差、培養質量下降、體育指導工作難以有效進行等.3.2福利型.部分單位、組織選派的參加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人員,培訓期間會發放出差費用,領導和被派出人員均把培訓視爲“帶薪休假”、“外出休閒”的福利待遇,造成培訓過程中的缺勤、不服從管理、不認真學習等現象.福利型派遣的人員培訓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缺乏或沒有相關的體育運動技能基礎,不能適應培訓的內容.(2)完全沒有學習的動機,缺勤率比較高.(3)目前採取的是等額培訓,即參加培訓的人數等於年度社會體育指導員培養的數量(透過率百分之百),福利型人員的管理與考覈給培訓機構造成了困難.3.3自薦型.個人有過社會體育指導的經歷,對於體育運動比較喜愛,有擅長的運動項目技能,在縣區一級的體育局、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街道鄉鎮等部門進行過登記,提出參加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的人員.這類參加培訓的人員屬於自薦型.自薦型人員參加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的現狀和問題有:(1)學習的積極性比較高,但專業知識不繫統.(2)重技能學習輕理論學習.(3)提高個人運動能力的動機強,爲他人指導體育健身的動機弱.3.4推選型.由社會健身站點的羣衆,基層企業、單位、組織常參加鍛鍊的人羣不記名推薦的參加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的人員,屬於推選型.推選型人員參加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的現狀和問題有:(1)具備較好的單項運動技能,學習熱情高,理論學習也比較認真.(2)得到羣衆的認可,學習動力足,培訓結束後的羣衆健身指導工作效果良好.(3)目前缺乏登記註冊、日常評價、考覈管理的內容和制度.(4)時常會出現小羣體對於名額的無序競爭,影響健身羣衆的和諧關係.指派型、福利型問題的出現,主要是推薦參加培訓人員的組織不直接進行後續社會體育指導員志願服務工作的登記與管理,即“派”、“用”脫節.這也是重培訓審批數量、輕管理使用服務的較普遍現象.自薦型、推選型的出現,是參加培訓人員選派方式的進步,使得“派”、“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相結合,但也存在隨意性較強、管理不繫統的問題.在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人員選拔的過程中,並不是誰在按照上述情形有意爲之,而是目前缺乏工作時間成本少、行之有效、便於操作的制度與辦法.

4社會體育指導員舉薦模式探索

4.1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權利與義務.社會體育指導員權力與義務的明確,結合舉薦責任追究的制度建設,可以減少和避免培訓人員選薦中的隨意行爲,防止出現指派型、福利型的情況.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權利體現在“促進科學健身的普及,實現人的身心和諧發展;推動全民健身事業發展,提升社會的健康文明水平[3]”.這一過程促進其自身的完善,是自我社會價值的體現,也是人生最高價值的實現.前聯合國祕書長科菲安南在“2001國際志願者年”啓動儀式上的講話中指出:“志願精神的核心是服務、團結的理想和共同使這個世界變得更加美好的信念.從這個意義上說,志願精神是聯合國精神的最終體現.”[4]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義務是“組織和指導健身羣衆開展健身活動,提高健身者的健身技能和身體素質”,由此提高羣衆身心健康水平,促進社會和諧.在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的過程中,社會體育指導員可以透過實踐和培訓不斷提升個人的組織與指導健身活動的能力、自身健康水平、自信心等,在幫助他人健身的步驟中,增進社會關係、加強社會聯繫,得到他人與社會的肯定,實現自我價值.4.2舉薦人與被舉薦人.從《管理辦法》中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基本條件和概念出發,參加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人員的舉薦人應是“公衆(全體居民)”.但在實際中,全體居民不一定都是經常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人.因此,經常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人(可以參照體育人口的定義)具備舉薦權,是舉薦人,舉薦參加培訓人員是其權利與義務.原則上,每一位舉薦人都具有被舉薦的資格,都是被舉薦人.實踐中,經常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人羣,在相對固定的地點,達到一定的數量,在此羣體中,透過舉薦選出具有志願服務意向的參加培訓的人員,是實際的被舉薦人.這是以權力與義務對等關係原則形成的舉薦人和被舉薦人.他們相互之間認識、熟悉,有利於健身活動工作的開展.此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健身羣體中沒有適合參加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的人員.此時,需要組織發現具有一定體育專業知識和運動技能,且願意開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的人員.這種情況下,舉薦人是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部門或基層體育文化管理部門.被舉薦人是當地居民或者可以爲當地健身羣衆提供健身指導的特定人員.4.3舉薦人及其管理.鑑於在實際中,舉薦人均是參加體育健身的居民,因此舉薦人的管理應進行屬地實名管理.即在某一區域長期居住的體育健身羣衆,在當地體育文化或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的基層單位進行實名登記,登記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健身內容、健身目的、是否願意提供健身志願服務等.經過了登記的人員具備在其健身活動場點的舉薦權.登記工作可以由基層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委託健身羣衆的代表完成.在日常管理中,最重要的是進行不定期的檢查,透過檢查確認經常參加體育健身的人員,對他們加強宣傳,使其履行舉薦權.4.4被舉薦人及其管理.第一種情況,被舉薦人來自於舉薦人羣.在進行了一定的宣傳後,可以先由舉薦人初步確定被舉薦人(候選被舉薦人),一般可以在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日期之前40至60天.在培訓前10至20天,根據候選名單由舉薦人確定參加培訓的被舉薦人,並予以公示.第二種情況,基層管理組織根據健身場點的人數確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數量,根據數量指派人員參加培訓,具體的情況各地可以結合實地調研自行確定.被舉薦人蔘加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獲得證書後進行正常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在高一級的培訓中可再次成爲候選被舉薦人.人員配備的任務可以從組織和個人這兩個不同的角度去考察[5].4.5舉薦模型設計與分析.舉薦是健身志願服務者步入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的第一步,也是關鍵的一個環節.後續的監督、考評、繼續培訓、志願服務支援等是社會體育指導員服務管理推向深入、充分發揮作用的環節.本研究結合實踐提出舉薦及其管理的模型,如圖1所示.根據《管理辦法》,圖中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機構爲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協會對轄區的健身羣衆進行實名登記,並抽查覈實,本項工作可由健身羣衆的代表完成.之後協會對健身羣衆宣傳薦舉辦法,健身羣衆實名填寫表格提出候選被舉薦人,協會監督,給出意見.接下來在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前,由舉薦人(固定地點的健身羣衆)選定被舉薦人,協會監管過程.然後協會公示參加本年度培訓的被舉薦人名單,並提出要求.在被舉薦人培訓合格獲得社會體育指導員資格證書後,可以向協會反饋問題、諮詢政策、要求支援等,協會監督其志願服務.從倫理學和心理學的角度,被舉薦人“來源於民”,有利於形成良好友善的氛圍,督促其“服務於民”,並且從健身羣衆中被舉薦出來,可以充分代表健身羣衆與培訓基地進行有效的雙向溝通,使培訓達到“授羣衆所需之道,解羣衆未識之惑”.

5舉薦模式的自我完善

一個組織模型只有在內部可以完成自我完善,才能在實踐中得到運用與發展.社會體育指導員舉薦模型也不例外.從社會體育指導員參與羣衆健身指導的全過程來看,與其相關的機構和人員主要有:健身羣衆,社會體育指導員自身,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上級體育主管部門,非健身羣衆與組織.它們共同構成了社會體育指導員志願服務的生態圈,舉薦模式的自我完善與其息息相關.5.1自我管理與評價.參與志願服務的人以及社會體育指導員是自我管理的主體.在志願服務精神的驅動下,這些人員可以完成自我管理與評價,包括:地點記錄,出勤,健身指導的內容、時間,接受指導的人數等,對相關內容給予自我評價,評價的結果主要用於討論分析如何更好地提供志願服務.協會是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直接管理單位,是自我管理的組織,其管理與評價的行爲也屬於自我管理.實際中主要是進行抽查、考評、獎勵、補助發放、配合培訓基地、與外部機構協調等工作.5.2外部監督與評價.外部監督與評價來自於健身羣衆、上級體育主管部門、非健身羣衆與組織.首先,協會可以制訂健身羣衆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評價方法、制度,定期進行調查與考評.其次,接受上級體育主管部門按照任務計劃進行的工作監督和評價.最後,來自於媒體、志願者協會、第三方評估機構等組織部門的監督也是促進志願服務良好有序發展的有效辦法.對於志願服務良好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可以加強宣傳,邀請非健身羣衆體驗,派遣到未開展健身鍛鍊的組織交流.透過外部監督與評價,爲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志願服務營造和諧的社會氛圍,增強其社會責任感.同時爲其客觀考評提供依據.5.3薦舉模型與制度的自我完善.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涌現,制度的設立與完善,都是爲了不斷提高羣衆健身的社會效益.在政府、社會組織、培訓基地、社會體育指導員自身投入許多經費、時間、精力的情況下,爲更好地開展服務,提升人民羣衆的健康水平和健身意識,採取第三方對實際社會效益評估是十分必要的.第三方不牽涉任何利益,按照《管理方法》的精神與要求,定期做出評估,針對問題進行改進對於提高各方面工作的效率是極其有用的,特別是在因地制宜地完善當地社會體育指導員薦舉模型與制度建設方面提供了科學的依據.因此,上級主管部門如何開展第三方評估,其效果如何,對於當地社會體育指導員志願服務進一步快速發展有着極大的影響作用.真實、準確的第三方評估,結合外部監督與自我評價,可以讓薦舉模型與制度定期完善,適應當地羣衆的健身發展需要.

6結語

法律法規是保證社會有序高效執行的基本措施,因此國家提出加強法治中國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公佈並實施,其中明確提出在一些方面的規章制度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情況制訂.部分省、區、市的相關檔案中,將具體內容的制訂權下放,符合中央簡政放權的要求,但截至目前許多地方還在探索中.本研究提出的社會體育指導員薦舉模型,對於其選拔環節以及後續志願服務開展都會起到提質增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