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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論文

論文1.69W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徵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徵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個人所得稅既有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又有促進社會公平、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在國家稅收總額中所佔比例較小,不屬於主體稅種。佔總體GDP的比重也較小,所以對我國經濟而言,個人所得稅更重要的作用是促進社會公平,調節貧富差距。

淺析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論文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徵收現狀

我國個人所得稅是適應改革開放形勢的需要,於1980年9月開徵的,至今已有24個年頭了。經過多年來的不懈努力,個稅徵收管理得到不斷改進,對收入再分配的調節作用不斷加強。據資料顯示,個人所得稅佔中國稅收的比重也由1994年的1.6%,提升至2012年的5.8% 。在一些省市,個人所得稅收入已經成爲除營業稅收入之外的第二大地方收入。它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和組織稅收收入的職能都得到越來越充分的體現,在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積極作用越來越被社會所認同。

但是,由於社會經濟環境變化與稅制建設滯後、稅收徵管乏力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國個人所得稅應有的調節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仍然遠未得到充分的發揮。當前的個人所得稅對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甚微。按常理,掌握社會較多財富的人,應爲個人所得稅的主力納稅人。據統計,2008 年,在我國個人所得稅中,中低收入階層的納稅額佔稅收總額的65%以上,而高收入者的納稅額佔稅收總額只有30% 左右。個人所得稅作爲一種對居民收入分配具有直接調節效力的政策工具,應進一步加強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

二、原因分析

1.從稅制本身來看,設計不合理,有失公平。世界各國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一般可分爲三類: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混合所得稅制(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我國個人所得稅目前採用的是分類所得稅稅制模式。這種稅制模式把我國個人所得根據收入來源的不同分成了11 個類別的稅目,對於不同的收入來源採用的稅率、費用的扣除標準等也不相同; 對於同一個納稅人,其取得的收入類型不同,則其分別根據收入類型納稅。這種模式,廣泛採用源泉課徵,雖然可以控制稅源,減少彙算清繳的麻煩,節省徵收成本,但不能體現公平原則,不能很好地發揮調節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的作用。例如:某納稅人分別取得有工資薪金方面的所得、勞務報酬方面的所得、稿酬方面的所得等,則其就要以三方面的所得分別以獨立的方式納稅。根據有關統計,對於收入來源多但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較少,而對於收入來源單一綜合收入較少的工薪階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反而較多。這樣的分類所得稅稅制模式不能真實、全面地反映納稅人的稅負能力,也不能很好的體現稅負公平原則。

2.稅率結構不合理。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共有11個徵稅項目,分別規定了三種稅率,即適用工資、薪金所得的3~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個體經營、承包租賃經營所得則實行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以及適用於上述所得之外的對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這種稅率結構存在以下不合理之處。

2.1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設計不合理。目前世界上的一些主要國家對稅制改革的總體趨勢是降低級次,減小級距。而我國對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 ~ 45%的超額累進稅率,其中45% 的最高邊際稅率定得太高,不利於吸引國際優秀人才到中國工作。雖然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由原來的9 級級距調整到了目前的7 級級距,但是仍然級距過多,計算複雜,在徵收實踐中,多數項目形同虛設。這與國際上普遍降低最高邊際稅率的趨勢是相違背的。

2.2勞動所得的稅率高於非勞動所得的稅率。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的最高稅率爲45%,勞務報酬所得的最高稅率爲40%,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最高稅率爲35%,但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最高稅率爲20%。

稅率結構是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的核心,直接影響到納稅人負擔的輕重與稅收制度的公平。不合理的稅率結構,降低了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的實現。

3.費用扣除不公平。目前,個人所得稅有兩種費用扣除方法: 按月扣除和按次扣除。如工資、薪金所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都是按月扣除;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都是按次扣除。不同的稅目採用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容易產生稅負不公平的問題。我們舉例來看: 假設境內工作的某一居民甲,每月的勞務報酬收入爲1000 元,全年的收入額爲12000 元,那麼他每月應納稅額40 元[( 1000 - 800) × 20%],全年應納稅額爲40× 12 =480 元; 而如果他全年中只有某月有勞務報酬所得12000 元,其他月份均沒有所得,則其全年應納稅額爲1920 元[12000 × ( 1 - 20%) × 20%]。可以明顯的看出,雖然一年的收入金額相同,收入來源項目也相同,但應納稅額卻相差很大,稅負水平遠遠不等。不同的收入來源,費用扣除規定也不相同,那麼就會造成同樣的收入水平但收入來源不同的個人,其應納稅額也不相同。如: 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居民甲和乙,甲的收入額爲工資、薪金所得,某月收入爲5000 元,該月乙的收入額爲勞務報酬所得5000 元。則甲該月應納稅額45 元[( 5000 - 3500) × 3%],乙該月應納稅額爲800 元[5000 × ( 1 - 20%) × 20%]。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都是勞動性所得,二者性質相同,但稅負卻大不相同。由此可見,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相同收人的納稅人會因爲納稅人的身份和收人的來源不同而繳納不同的稅款,這與稅收的橫向公平原則是相悖的。平收入分配功能的實現,得分項課徵所得稅。其特點是對不同性質的所

4.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個人所得稅的徵管直接影響調節收入分配作用的發揮,同時對一國財政收入有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個人所得稅是所有稅種中納稅人數量最多的一個稅種,徵管工作量很大,必須有一套嚴密的徵管制度好體系來保證。由於我國經濟正處於高速發展時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規範,徵管資訊和資料難以做到準確、及時的跨地區管理和傳遞,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缺乏相應的配合措施(如稅銀聯網等),致使資訊不能實現共享,外部資訊來源不暢,使得稅務部門無法準確判斷稅源、組織徵管,因而產生大量的稅收漏洞。同時,全社會依法納稅的意識依然淡薄。我國的高收入階層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方式爲自主申報,在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的情況下,稅務部門很難對同一納稅人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取得的各項收入統計彙總,監督其納稅,造成對高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徵收上的稅收流失,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再分配的'調節作用被弱化。

三、改革建議

1.選擇合理的稅制模式。從長遠來看,建立綜合所得稅模式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但結合我國目前稅收徵管體系尚需完善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爲可在原有的分類稅制的基礎上,逐步推進,採用分類綜合課稅制,然後擴大綜合所得範圍,過渡到綜合課稅制。在具體操作中,,對經常性的個人收入項目,如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實行綜合徵收,規定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而對資本所得或偶然所得采取分類徵收,或對部分所得先分類徵收,再在年終時把這些已稅所得與其他應稅所得彙總計算。對於全年所得額超過一定限額以上的,按規定的累進稅率計算全年應納所得稅額,並對已經繳納的分類所得稅額,准予在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內抵扣。這種稅制,能較好地解決當前的主要矛盾,比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徵管水平,也有利於向綜合稅制過渡。

2.優化稅率結構。我國目前實行的累進稅率是7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稅率是45%,名義稅率是比較高的,但是能達到最高稅率的納稅人很少,所以造成名義稅率與實際稅率嚴重不符。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之間存在着較大差異,對於不同的收入來源,稅負差異明顯,勞動所得稅率整體高於資本所得稅率,而我國資本所得高收入者居多,勞動所得低收入者居多,這樣更加弱化了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因此,應適當降低累進稅率的稅率水平,同時應減少累進稅率的級次。參考其他國家稅率水平和國際減稅趨勢,同時根據我國的收入情況,勞動所得和經營所得可採用相同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級次可設定爲3-4級,最高稅率也向下調整,使最高邊際稅率與企業所得稅稅率基本保持同等水平。利息、紅利、股息等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繼續維持原有的20%單一比例稅率水平。儘快與世界低稅率、寬稅基及稅制簡便的稅制改革接軌,更好的體現我國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

3.建立合理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理論上講,不同地區、不同家庭,費用開支不同,費用扣除額也應該不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納稅人或家庭的數量較多,目前徵管力量不足,難以按各個納稅人或家庭的實際開支確定費用扣除額,鑑於此,筆者建議可以根據各地區存在的差異,實行基準費用扣除標準的辦法。由國家根據各省的經濟發展情況,考慮到地區收入、消費水平的差距,根據統計數據可計算出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基準費用扣除額;而具體執行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的統計數據實際確定。爲防止各地競相提高費用扣除額,國家以基準費用扣除額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費用扣除額進行監督。調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應重點考慮以下兩個個方面的因素: (1) 宏觀因素。包括國家經濟體制改革政策變化、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各地居民消費水平、物價上漲情況等。( 2) 微觀因素。包括工作支出、贍養人口、勞動者身份、醫療支出、日常消費支出等。

4.建立完善個稅徵收體系。建立完善個稅徵收體系,是一項長期任務和系統工程,可以加強對偷稅漏稅的打擊力度,充分體現稅負公平原則。。要建立完善個稅徵收體系,首先需要確立積極的納稅觀念,而確立納稅觀念,不能僅僅靠納稅光榮的納稅義務觀念,還需要確立納稅人的權利觀念,保證納稅人的權利實現。這就涉及到貫徹落實公共財政、涉及到財務公開。同時,很多國家的個稅主動申報制度爲什麼行之有效?這涉及到兩點,一個是對偷漏稅行爲的嚴厲懲罰,一個是將繳納個稅納入個人信用體系。而要做到這一點,又需要落實所有薪酬乃至絕大部分經濟行爲的電子化支付,這樣,包括稅收和財務監管在內,任何相關領域的管理,都可以透過一個系統獲得足夠資訊,而不需要各個相關部門都去耗費巨大成本建立各自的監管系統。只有日益完善個稅徵收體系,才能更好的實現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