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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價格歧視情形下的反壟斷相關市場界定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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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淺論價格歧視情形下的反壟斷相關市場界定論文

相關市場界定通常是反壟斷案件競爭分析的起點,是反壟斷執法的重要內容。除固定價格、市場劃分、串謀投標等少數本身違法的壟斷協議外,其他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中支配地位的認定,經營者集中案件中反競爭效應的事前評估,都需要界定相關市場。識別出一組具有競爭關係的產品或地域構成同一相關市場後,即可透過估算市場份額或市場集中度指標來評估企業行爲的競爭影響。爲便於執法,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於2009年發佈了《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對相關市場界定的涵義、基本依據、一般方法和假定壟斷者測試(又稱“SSNIP測試”)分析思路等做了細緻闡釋。但《指南》仍存在諸多問題有待於進一步明確,如本文所討論的價格歧視情形下的相關市場界定問題。

多數情況下,企業會以統一的價格將其產品銷售給不同需求者。相關市場的界定通常也基於這種假設,不考慮不同需求者對價格變化的差別反應。但我們經常會發現,企業有時會根據需求者對價格變化的差別反應制定不同價格,即存在價格歧視現象,例如201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調查的中國電信一中國聯通案件。經濟學中將需求者對價格變化的敏感程度定義爲需求彈性。實施價格歧視的企業通常會對高需求彈性需求者制定低價,對低需求彈性需求者制定高價。當然,由於成本差異導致的價格差別並不屬於價格歧視。Stigler (1987)給出的嚴謹定義更有助於對價格歧視含義的準確理解和識別:如果同樣或類似產品的銷售價格是透過在其邊際成本基礎上以不同比例的加成而得到的話,這種定價策略就稱爲價格歧視。 如果不存在價格歧視,忽略需求者差別並不會影響相關市場界定結果。但是,當存在價格歧視時,若不對不同需求者進行區分,將會導致錯誤的相關市場界定結果。因爲,透過價格歧視對低彈性需求者收取高價會增加企業獲利,這一點對實施SSNIP測試來說至關重要《指南》在說明SSNIP測試的幾個實際問題時,其實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在經營者小幅提價時,並不是所有需求者的替代反應都是相同的。在替代反應不同的情況下,可以對不同需求者羣體進行不同幅度的測試。”然而《指南》並未給出可操作性的細則內容。本文首先基於SSNIP測試法說明忽略價格歧視將如何影響相關市場界定結果,進而提出價格歧視情形下界定相關市場的一般框架,以及需要考慮的主要因素。我們期望本文能爲中國反壟斷執法,尤其是相關市場界定,提供有益的參考。

二、價格歧視對相關市場界定的影響

SSNIP測試是目前較爲盛行的一種相關市場界定方法。它透過評估一個假定壟斷者能否有利可圖地對其擁有的一組產品實施“小而顯著的非臨時性漲價”(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一transitory Increasein Price,如持續1年地將價格提高5%),來判定這組產品是否構成相關市場。如果漲價是有利可圖的,說明只有少量需求者轉而選擇其他替代品,這組產品即構成一個相關市場;相反,如果漲價無利可圖,則說明這組產品並未涵蓋其他具有緊密替代關係的產品,應該繼續擴大相關市場範圍。

可見,SSNIP測試的核心問題在於假定壟斷者的漲價是否能夠提高利潤,因爲這直接關係到是否要加入其他替代產品,擴大擬定相關市場的範圍。通常在執行SSNIP測試時都隱含這樣的假設,即假定壟斷者對所有需求者實施統一漲價,不存在價格歧視。但是,如果存在價格歧視或者價格歧視可行時,假定壟斷者實施統一漲價後的盈利結果就無法準確反映漲價對不同需求者的影響。

爲清晰分析價格歧視對假定壟斷者漲價盈利性和SSNIP測試結果的影響,這裏以一個簡單的模型加以說明。首先考慮不存在價格歧視的情形,假設假定壟斷者的初始價格設定在競爭性水平屍。,然後對所有需求者將價格統一提高至P1。一方面,漲價使部分需求者流失(經濟學中稱此類需求者爲邊際需求者(marginal customers) ),從而導致假定壟斷者一定程度的收益損失,另一方面,假定壟斷者仍可從漲價中獲取額外收益,因爲即使漲價也有部分需求者會繼續選擇消費該產品(經濟學中稱此類需求者爲超邊際需求者(inframarginal customers) )。繼而,透過比較A與B大小,便可判斷假定壟斷者的漲價是否盈利。如果A大於B,則說明漲價無利可圖,應繼續擴大擬選相關市場範圍;反之,如果A小於B,則說明假定壟斷者擁有的這組產品構成相關市場。

現在考慮存在價格歧視的情形,假設假定壟斷者能夠識別出不同需求者對漲價的差別反應,並且對不同需求者實行不同的漲價策略。比如,對部分邊際需求者收取低價格屍。,對部分超邊際需求者收取高價格屍,。那麼,SSNIP測試結果就是有利可圖的,假定壟斷者從部分超邊際需求者那裏獲得利潤A。顯然,這與忽略價格歧視情形的SSNIP測試結果存在明顯差異。這種情況下,應該基於部分超邊際需求者購買的產品組合(或所在地域)界定一個更小的相關市場,而不是將所有需求者購買的產品(或所在地域)籠統地界定爲一個相關市場。因爲,即使所有需求者購買的產品是完全相同或極爲相似的,部分超邊際需求者的利益會由於價格歧視而遭受損害。也就是說,如果忽略價格歧視的存在或可行性,相關市場會被界定得過於寬泛,壟斷行爲對部分需求者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會被錯誤的相關市場界定結果所掩蓋。

三、利用價格歧視界定相關市場

如果忽略價格歧視的存在或可行,應用SSNIP測試會使相關市場被界定得過大。然而,價格歧視本身造成的錯誤後果同時也爲價格歧視情形下的相關市場界定提供一個合理的分析視角。在常規SSNIP測試(即假設不存在價格歧視)基礎上,我們可以對其分析框架做進一步擴展調整,以避免存在價格歧視時可能導致的錯誤結果。第一步,假設不存在價格歧視,透過SSNIP測試或其他方法界定相關市場;第二步,考察假定壟斷者能否針對不同類別的需求者羣體成功地實施價格歧視;第三步,根據價格歧視可行與否確定最終相關市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應在初始界定的相關市場內,基於受高價歧視的需求者羣體所購買的產品(或所在地域)界定出一個更小的相關市場;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初始界定的相關市場即爲合意的結果。

按照這一思路,在確定不同類別的需求者羣體是否構成獨立的相關市場時,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就是判斷假定壟斷者能否成功實施價格歧視?成功實施價格歧視須滿足三個條件:(I)企業擁有一定的市場勢力,即可以將價格提高至邊際成本或競爭性價格水平之上的能力;(2)企業能夠有效識別不同類別的需求者羣體,並且根據他們不同的支付意願制定不同價格;(3)需求者之間不存在轉售現象(resale),否則,面臨高價的需求者將會從獲得低價的需求者而不是企業那裏購買產品。因爲第一個條件與相關市場界定的最終目的是一致的,並且在SSNIP測試界定的相關市場內,假定壟斷者有能力將價格提高至競爭性水平之上,所以對第一個條件可以暫不考慮。這裏重點考察後兩個條件。

由於資訊不對稱,企業往往很難對不同類別需求者進行精確的區分,但一些可觀察的特徵仍然有助於企業對不同類型需求者的識別。例如,客戶的年齡、時間成本,或需求者規模的不同導致購買能力具有顯著差別;某些產品的特質需求者或者某品牌的忠實追隨者,因爲沒有其他可選替代品而願意支付高價;如果交易價格是私下協商達成的,企業會更容易瞭解不同類型需求者的支付意願。即使這些外在特徵難以區別,企業還可以透過提供不同的消舒組合來間接區分不同類別需求者羣體,如對不同購買數量組合制定差別價格(即所謂的二級價格歧視)。轉售的可能性是影響價格歧視能否成功的另一重要因素,需求者間的轉售將導致價格歧視無法實施。關於轉售,有些產品的可轉售性較低,比如服務比實體產品更難以轉讓;跨區域的高運輸成本也會導致轉售不可行。另外,企業有時也會透過合同方式限制轉售,比如在分銷合同中加入限制轉售的條款,或規定保修服務只適用於首次購買者等。在一些情形下,企業甚至會故意降低產品的.部分功能質量,以避免低端需求者向高端需求者轉售。 在具體案例中,如果上述兩個條件同時滿足,即企業可以對不同需求羣體進行分辨,並且轉售存在障礙,執法機構便可以確認假定壟斷者有可能成功地實施價格歧視,並據此界定更小範圍的相關市場。如果市場中價格歧視是長期普遍存在的,那麼就更能說明假定壟斷者也可以進行價格歧視,執法機構就有必要根據價格歧視情況界定出不同的相關市場。在企業兼併案件中,即便合併前不存在價格歧視,但合併後新企業不僅市場勢力會增強,獲取更多需求者資訊或透過搭售兩種產品都有助於企業實施價格歧視。總之,價格歧視存在或者可行時,爲了準確界定相關市場,應該考慮價格歧視的影響。

最後需要指出,上述分析聚焦於需求替代方面。界定相關市場有時也需要考慮供給替代。具體來說,相對於統一定價,價格歧視會提高企業盈利水平,這意味着,價格歧視會鼓勵新企業進入,從而應擴大相關市場範圍。因此,執法機構在界定相關市場時,也需要考慮價格歧視對供給替代的影響。

四、對中國反壟斷執法的啓示

關於價格歧視情形下相關市場界定問題,在歐美等國家或地區的反壟斷制度中己受到關注。美國在2010年修改後的《橫向併購指南》中就明確指出價格歧視可能影響相關市場界定、市場份額測定和競爭影響評估。當價格歧視可行時,執法機構會圍繞受到價格歧視的需求者羣體,即指南中所稱的“目標需求者(targeted customers) ",界定一個範圍更小的相關產品市場或相關地域市場(詳見美國橫向併購指南》(2010年)第4部分)。歐盟於1997年發佈的《委員會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通告》對此問題的闡述雖然篇幅很少,但也明確指出在價格歧視情形下,受歧視的需求者羣體可界定爲一個更小的獨立相關市場(詳見《歐盟矮員會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通告》第43段)。實踐中,價格歧視和針對不同類型需求者羣體界定相關市場也是歐盟委員會在實踐中經常運用的手段(葛拉雷茲等,2009 ) 。

比較而言,中國《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對價格歧視情形下的相關市場界定問題雖然有所提及,但並沒有明確價格歧視情形下應該界定出一個更小的相關市場。如果忽略價格歧視,界定出寬泛的相關市場就意味着違法壟斷行爲將不會受到《壟斷法》的有效規制,導致執法工作中的第一類錯誤(Type I error)。因此《指南》應對此予以明確。同時《指南》應對價格歧視影響下的相關市場如何界定給出詳細的闡釋,從而提升《指南》的可操作性。本文中擴展的相關市場界定框架可供參考,即在採用常規方法界定相關市場後,考察價格歧視是否可行並據此界定合理的相關市場。本文也希望該思路對執法機構的實踐有所裨益。當然,本文針對識別價格歧視所列舉的影響因素,以及據此提出的相關市場界定框架的分析可能還不盡全面。我們期待,隨着執法經驗和學術研究的進一步累積和深化,相關理論能夠得以豐富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