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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刑法理論的批判及反思論文

論文3.27W

摘要:本文將從批判和反思兩個角度,深入分析和研究風險刑法理論,以期能夠了解和掌握風險刑法理論存在的認知偏差,爲日後研究方向的調整提供支援和幫助。

風險刑法理論的批判及反思論文

關鍵詞:風險刑法理論;批判;反思

風險刑法理論在很大程度上曲解了風險社會理論,特別是風險範疇的內涵,並沒有有效區分新社會與舊社會中的風險。該理論主要針對的是傳統社會風險,而當今社會的風險具有全球性、未知性及系統性等諸多特點,難以更好地應對系統風險,因此我們應積極面對風險刑法理論當中的批判和反思。

一、風險刑法理論批判

(一)理論層面的批判

風險刑法理論對傳統刑法的創新引起很多學者的批評,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傳統刑法基本立場而展開的批評。如有的學者認爲風險刑法理是反統治的;二是追溯到社會學領域,對風險社會理論進行批判,透過否定理論描述的風險社會否認風險刑法理論的基本價值。如一些學者認爲風險社會並非社會的真實狀態,而是文化或者治理的產物。這種批判理論僅關注了理論層面,但受到理論自身存在的侷限性,無法透過對社會的狀態分析和判斷刑法的科學、有效性,於社會真正的狀態存在較大差別,難以被公衆接受和理解,在實踐中的有效指導作用的發揮更是無從談起[1]。

(二)對批評的批評

由於針對風險社會理論的理解不夠完善,上文對於理論的'批判深度不夠,不具備較強的說服力。其中第一類批評是錯誤的,極易將人們引入到自由與安全、結果與行爲無價值的爭論泥潭當中。不同的主張都具有獨特的理論淵源。尤其是在風險社會背景下,這些主張不能夠完全接受。而針對另一個批評來說,都定了風險社會是社會的本質,無異於都定了風險社會理論。從根本上來說,風險刑法理論的問題歸根結底出現在它去接了風險社會理論,特別是風險的內涵。簡單而言,風險刑法理論談及的風險,是與傳統社會風險之間的差別,出現了混淆。因此在引入風險社會理論作爲根本主張時,風險刑法理論犯了基礎性錯誤,促使理論的正當依據受到了消極影響。因此本文的根本任務就是還原風險社會理論的真實本質,並將曲解問題提出來進行反駁,完成對風險刑法理論的批判。

二、風險社會刑法反思

就本質來說,風險社會是對自我批判的社會,風險社會的危機屬於系統危機。因此需要採取系統手段進行解決,其中科學、政治制度的重要作用日漸突出。筆者認爲,刑事法律人的知識結構與研究視野在當今社會中,需要大力拓展到整個法律體系中,而非刑事法律領域之內,否則,法律將難以充分發揮自身積極作用。

(一)科學反思

現代社會過程中,科學能夠將宗教的神祕有效化解,在反思性現代化階段,對科學的傳統理解同樣如此,科學的懷疑已經不僅僅關注事物的外在,而開始透過現象看本質。科學反思主要是藉助一些方式和方法,分析和研究現實問題,將這種方式作爲基礎,能夠找到問題產生的原因,尤其是科學文明進入到新時期,人類已經不僅僅是科學認識自然、人與社會,而是認識它本身及其產物等。

(二)政治反思

社會不斷進步,傳統思想、觀念勢必會被淘汰,進步不僅僅是否認風險的絕對理由。民族國家政治逐漸走向世界主義、地球政治當中,亞政治的興趣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傳統政治領域[2]。特別是在科學技術的影響下,政治民主將進入到全新發展階段,如工廠管理的神祕領域,商業與技術也將被賦予一種新的政治與道德約束,古典工業社會風險定義將會被完全改變,朝着倫理學、哲學等多個方面發展。風險社會當中,處處是危機,在科學和政治完成制度性反思前,刑法不能夠爲所欲爲,更不能夠盲目進行,而應時時反思自身。反思能夠讓我們發現自身存在的不足及問題,並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改善和調整。因此古典工業社會緊緊圍繞着傳統風險都建立起來,不僅無法有效化解風險社會當中的風險,且會產生更多推動力。因此需要對刑法進行一些基礎層面的反思,如刑法保護的法益有哪些等。反思性不僅是當前刑法理論應對風險社會危機的主要態度,也是風險社會當中刑法的基本立場。但是在此過程中,我們應明確認識到刑法反思會受到科學與政治的影響,刑法反思無法轉化爲具體的立法,且無法爲實踐提供科學指導,其能夠在冒進與悲觀之間做出權衡,提供一條樂觀的悲觀主義道路,從而促進刑法的保護效益能夠發揮到最佳狀態。

三、結論

根據上文所述,在複雜多變的社會發展形勢下,風險社會意識是尋求複雜環境下國家發展的根本依據,我們只有真正意義上理解了風險社會理論,才能夠更好地協調和控制刑法,促使其能夠實現對犯罪行爲的有效約束和限制,爲公衆構建和諧、安全的社會環境。因此面對當前存在地風險社會理論誤解,我們應突破傳統思想、觀念,尋找風險社會理論中社會風險的根本概念及定義,不斷完善刑法理論體系,爲實踐提供理論支援,從而促使刑法體系能夠獲得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陳興良.風險刑法理論的法教義學批判[J].中外法學,2014,(01):103-127.

[2]張濛濛.風險社會視域下的刑法理論問題反思和批判[J].法制與社會,2015,(03):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