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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和諧律師事務所的論文

論文3.13W

和諧社會的構建是由社會單元的和諧建設組成的,只有每個社會單元達到了和諧,和諧社會才能成爲現實。律師事務所作爲社會單元之一,也必須適應形勢的要求,努力構建和諧。律師事務所構建和諧,應從外部和內部兩個方面做起,做到內外協調,內部融洽,才能達到最佳的和諧效果。

關於建立和諧律師事務所的論文

律師事務所是社會中介機構的性質決定了律師事務所必須融入社會,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面對紛繁複雜的人類社會,律師事務所如何有效融入其中,達到與社會各類利益主體的和諧相處,是律師事務所必須面對的重大課題之一。

律師事務所融入社會,爲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是律師事務所的主要任務,也是律師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因此,律師事務所融入社會應以《律師法》爲指導。根據《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律師爲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範圍有如下幾項內容: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調解、仲裁等活動;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及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託,提供法律服務,解答法律諮詢等。從以上業務範圍可以看出,任何一項業務都與社會密不可分,也只有在從事上述業務的過程中,依法處理好方方面面的關係,達到與不同社會利益主體之間的最大程度的和諧,才能達到律師法的立法目的。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主要是透過每個律師的具體工作來體現的,這就意味着律師必須認真面對外部社會,而真正能夠做到處理好與外部社會方方面面的關係,則對律師事務所內部和諧建設必將產生深遠影響。

和諧律師事務所的建設離不開與外部社會的和諧,而外部社會的和諧必將爲律師事務所內部和諧創造有力的外部條件,但如何建設內部和諧的律師事務所仍是擺在律師事務所面前的重要任務。

目前,我國東部地區絕大部分律師事務所已經完成改制工作,律師退出了國家編制,成爲社會法律工作者,律師事務所相應變成了合夥所、合作所等。面對新的形勢,怎樣充分調動所內律師的積極性以及律師與律師之間如何相處的問題,顯得格外重要。

改制後的律師事務所與以往國辦所的顯著不同之處就是不再受行政體制的領導。這一重大變化,使律師事務所的自律擺在了首當其衝的位置,從而也使得和諧律師事務所的建設顯得越來越重要。作爲一名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筆者認爲,應從如下幾個方面着手建設和諧律師事務所。

一、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要志同道合

合夥人是律師事務所的核心,也是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者,在律師事務所的各項工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只有合夥人認識趨同,志趣相合,有共同的追求目標,才能形成合力,推動所內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創造出和諧的氛圍,使所內其他律師幹有榜樣,學有方向,從而爲創造一個“品牌”律師事務所奠定堅實的基礎。如果合夥人認識不一致,不但無法有效推進工作,久而久之甚至會出現相互扯皮、推諉的現象,和諧的氛圍根本無從談起。

二、合夥人要有奉獻精神、合作精神

合夥人是律師事務所的關鍵所在,必須具備對律師事務所高度負責、勇於奉獻的精神,在爲所服務方面,使自己從心理上有區別於聘用律師的認識。不計較個人經濟利益的得失,不計較是不是自己負責的工作,相互拾遺補缺,取長補短,視律師事務所爲家,勤懇工作、敢於負責、選準定位、相互尊重,才能創造一個和諧舒心的工作氛圍。很難想象,合夥人之間相互猜疑,工作相互推諉甚至是相互拆臺扯皮的律師事務所是怎樣一種狀態?很難想象合夥人患得患失、斤斤計較的律師事務所會是一個怎樣的局面?

 三、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應率先垂範、任勞任怨

“羣雁高飛頭雁領”,律師所主任作爲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是由合夥人及其全體律師推選出來的,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對內行使管理職能。這就要求律師所主任必須具備嫺熟的業務能力和良好的個人形象。任勞任怨,不計較個人得失,在工作乃至生活的各個方面成爲所內律師的表率。想全所人員之所想,急全所人員之所急,才能贏得所內全體人員的尊敬和擁護,爲建設和諧律師事務所奠定堅實的基礎。

四、律師事務所要充分尊重律師的權利並提供切實可靠的保障

律師的權利主要是工作的權利、對所內各項事務的知情權、按規定取得報酬及享受各項社會保障等福利待遇的權利。由於社會法律工作者的屬性,決定了律師有相對獨立於律師事務所的特點。因此,律師事務所對屬於律師業務上自行考慮決定的工作不能隨意亂加干涉;律師事務所作爲律師之家,所內的各項重大事務事關每位律師的切身利益,因此,要從制度上切實保障律師的知情權與參與權,方能最大限度的使律師們從思想上真正樹立起以所爲家的主人翁意識;律師的勞動保障等各項社會福利應及時足額交納,以解除律師們的後顧之憂;律師的勞動報酬應按時足額支付,以保證律師工作的生活所需。只有這樣,律師事務所才能凝心聚力,和諧共贏。

 五、律師事務所應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

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成就是在新中國成立後,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經過艱苦奮鬥取得的,黨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黨的宗旨透過法律的形式得以體現。律師事務所作爲一個以法律服務爲業的羣體,應當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以黨支部爲依託,爲和諧律師事務所的建設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緊密團結黨員律師和羣衆律師,在工作中全面體現執業爲民,關心支援非黨員律師的工作和生活,充分發揮黨員律師的模範帶頭作用,帶動非黨員律師一起更好的全心全意爲當事人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六、律師事務所應努力強化律師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紀律觀念,確保律師事務所和諧建設不偏離社會主義方向

目前,我國的經濟社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市場經濟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等價交換的價值觀念無時無刻不在衝擊着人們的思維,作爲社會成員的律師受到衝擊不可避免。因此,加強對律師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執業紀律教育顯得尤爲重要。要使全所律師認識到維護公平和正義是律師的天職,服務是第一要求,個人的經濟收入是次要的。只有這樣,律師的心理才能達到平衡,在面對利益誘惑時泰然處之,培養一種平和的心態,認識到律師工作的真正價值和意義所在;才能做到嚴格遵守行業紀律,做一名社會主義法制事業的建設者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者。擁有如此素質律師的律師事務所必定安定有序、和諧向上。

七、和諧律師事務所的建設,應充分調動律師的積極性與能動性,做到同各方面社會關係的和諧統一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正式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思想,而和諧社會不會憑空而來,需要全體社會成員的積極參與,作爲法律之師的律師更是應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充分發揮自己的職業角色,傳承法治之精神,盡職盡責,在使自身成爲遵守法律的模範的同時,充分發揮自身的積極性與能動性,協調好社會各方面的關係,爲和諧律師事務所的建設作出最大努力。具體而言,筆者認爲應做到如下八個方面:一是律師應透過自身的全部工作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爲培養全社會法律意識貢獻力量;二是律師應透過法律援助渠道扶弱濟貧,爲社會弱勢羣體享有受法律保護的平等權利而發揮作用;三是律師在促進司法公正方面應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四是律師應在政府機關依法行政方面發揮作用。可透過應邀爲政府機關擔任法律顧問、進行行政訴訟代理或行政複議等形式,發揮監督支援作用;五是律師應在指導和影響市場主體依法經營,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方面發揮作用。透過發現問題、提出建議等方式,達到在實踐中教育培養企業等市場主體法律意識的作用,從而爲有序的競爭、經營和有序的和諧發展創造法制環境,達到爲構建和諧社會市場經濟貢獻力量的作用;六是律師應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發揮作用;七是律師應透過發揮非訴訟調解職能,化解社會矛盾,爲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八是律師應在社會轉型時期的經濟生活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同外部社會關係的和諧能夠有力促進律師事務所業務上升和律師作用的發揮,最大限度地發揮律師事務所在創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從而爲建設和諧律師事務所打造外部社會環境。而律師事務所內部的和諧建設,必將激發全體律師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熱情,從而使律師事務所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做出更大的貢獻。因此,律師事務所的和諧建設必須從外部和內部兩個方面着手,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