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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助理的合同

勞 動 合 同 書

甲 方:

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助理的合同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律師事務所)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註冊登記地 實際經營地 聯繫方式及電話 乙方(律師)姓名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

       律師執業證書號碼:

戶籍所在地:

       實際居住地 :

       通信地址郵編:

聯繫方式及電話:

(說明:若乙方聯繫方式、通信地址及電話發生變更,應在發生變更之日起三日內通知甲方)

甲乙雙方根據《律師法》及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就聘用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律師助理聘用合同如下:

第一條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爲 年,自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有權檢查、指導乙方各項業務活動,對乙方的個人能力、業務水平和完成任期目標的情況進行考覈;

2、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支援乙方工作,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3、履行本合同各項規定,實現對乙方的承諾;

4、按時發放乙方的報酬。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有依法履行職責、參加業務學習、培訓並按合同獲得報酬的權利;

2、有對甲方工作提出建議、意見的權利;

3、服從甲方的管理,遵紀守法和遵守甲方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4、服從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和接受甲方分配的案件,保質保量完成甲方交給的各項任務;

5、根據甲方安排,輔助律師辦理業務,不得單獨執業;

6、因乙方過錯或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造成甲方及當事人損失時,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 工資待遇:合同期內,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資,乙方的月工資爲 元人民幣。試用期工資爲 元人民幣。

第四條 甲乙雙方應當執行國家標準的工作時間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第五條 乙方按國家規定享有法定節假日。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一)對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乙方缺乏履行職責能力,不能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

2、違法亂紀,違反職業道德;

3、責任心不強,嚴重失職或承辦法律業務出現嚴重質量問題;

4、當事人或有關機關投訴超過三次,且投訴屬實者;

5、不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不服從甲方管理,屢教不改者。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甲方在能力範圍內不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2、甲方不履行合同規定實現其承諾,剋扣乙方應得的報酬。

第七條 陳述和保證

(一)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甲方向乙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律師事務所;

(2)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爲,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行爲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二)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乙方向甲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 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爲,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行爲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責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協議支付乙方報酬,則按逾期天數每日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不超過應付遲延報酬金額的 %;

(2)如果甲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乙方遭受損失,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賠償。

(二)乙方的責任

(1)如果乙方未按本協議履行應盡義務,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如果乙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甲方遭受損失,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3)乙方違反工作紀律或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等方面的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有損於律師事務所聲譽和形象的,甲方有權給予行政處分,並按規定扣除工資、獎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聘用律師助理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

第十條 補充與變更

本合同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