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律師事務所章程
律師事務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行職務進行業務活動的工作機構。律師事務所在組織上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和住所。
名稱:江蘇XXXXXX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
英文名稱:JIANGSU LAW FIRM
住所:
第三條 本所宗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本着團結、協作、開拓、負責的精神,把本所創辦成管理規範、業務一流、形象良好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 本所的組織形式:個人律師事務所。
設立人:XXX 執業證號: 身份證號:
第五條 本所開辦資金爲XX萬元人民幣,由設立人XXX個人出資。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 本所經江蘇省司法廳批准和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後成立,依法開展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
本所的一切業務及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所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託,爲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三章 機構設定與管理
第八條 本所設負責人一名,由XXX擔任,主任爲本所代表人。主任應當模範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所規章制度。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的管理責任。
第九條 本所設立律師會議制度,律師會議每年召開兩次。重大決策應當充分聽取聘用律師的意見。
第十條 主任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爲: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決定本所的財產處置;
(四)決定本所人員的聘用與解聘;
(五)本所章程的修改;
(六)決定本所聘用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七)必須由本所主任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本所設行政辦公室,聘用行政主任一名,負責本所行政事務,其工作對本所主任負責。
第十二條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衝突審查、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十三條 本所建立嚴格的律師執業年度考覈制度。按司法部《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覈辦法》的規定對本所律師的執業表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考覈,評定等次,實行獎懲,建立律師執業檔案。向市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上一年度本所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覈結果。並接受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檢查考覈。
第四章 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律師的權利:
(一)律師有權獲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條件;
(二)律師有權獲取勞動報酬及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三)律師有權向本所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行業規則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五條 律師的義務:
(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依法辦事,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律師應當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律師應當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規章制度;
(四)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五)律師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行業規則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五章 律師和行輔人員的聘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所可聘用專職律師。
第十七條 聘用的律師和各類輔助人員(包括律師輔助人員、行政工作人員及其他輔助人員),均實行合同制,以本所名義與其簽訂《聘用合同》,其聘用期限、工作職責、工資報酬、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及其權利、義務等,均在《聘用合同》中確定。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規定爲聘用人員辦理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第六章 律師執業、收費、財務、分配製度
第十九條 律師在本所執業,必須持本所的律師執業證,未辦完轉入本所手續的律師不得在本所執業。律師調離本所,必須結清財務,辦結業務、移交業務檔案,同時由本所收回律師執業證,由本所開具“三清”證明。律師執業證逐級上交發證機關。被本所除名的律師除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外,離所手續依本條辦理。
第二十條 本所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規定標準收取法律服務費用。承辦法律事務,必須由本所統一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合同,統一向當事人收取服務費用和辦案費用,開具發票,並如實入帳。聘用律師個人不得收取服務費用和辦案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所按國家規定建立規範、完備的財務制度。
(一)建立並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落實制度和本所規章;
(三)自覺接受主管機關及財稅部門監督、審計;
(四)依法納稅並按規定上交律師協會會費;
(五)按照有關規定,提留各項基金;
(六)聘請符合規定條件的財務人員,分別擔任總帳會計和現金會計。
(七)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並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第二十二條 本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第七章 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三條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二)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三)設立人決定解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本所終止事由發生後,應當向社會公告,應當在15日內進行清算,並通知未辦結委託事項的委託人和債權人。
第二十五條 清算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歸設立人所有。
第二十六條 本所在清算期間,設立人和聘用律師不得執業。本所的設立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託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本所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審計部門審計,向稅務部門申請註銷稅務登記。最後,由本所主任簽名並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
第八章 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二十八條 本所主任與聘用律師如因在辦理案件或工資待遇等事項發生爭議,自行協商不成的,應透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依法協調解決。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並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本所批准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設立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應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後方可生效。
設立人簽名: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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