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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模板5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電子合同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電子合同模板5篇

電子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爲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及義務,確保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經甲、乙雙方平等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建設項目廠區道路水泥硬化。

二、承包形式:採取包工包料施工承包方式。道路水泥硬化所需人工、材料全部由承包方負責(基礎層由甲方負責)。

三、工期:全期工程15天,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工程施工承包價格:廠區道路水泥硬化施工承包價格按混凝土實際體積計算承包價格,全部包乾價格爲實際驗收混凝土體積每立方10公分370元立方,20公分350元立方計算。

五、工程質量:乙方必須嚴格按工程質量標準施工,水泥一定要採用冀東水泥32.5的配比用料,混凝土密實度嚴格按標準驗收,漲縮間距不超過________年。並用油膏進行充填。路面保證平整度,路面指紋標準,出現斷裝和密實度達不到標準,必須返工,並由乙方承擔全部返工損失。工程質量保質期________年。在________年內出現的質量問題需進行處理,由乙方無償的負責處理。(房屋維修合同)

六、安全責任:乙方必須嚴格按標準規程進行施工,保證安全施工。凡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事故及損失的,一律由乙方自行負責,並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七、付款方式:採取分期付款方式,工程完成30%時由甲方支付一次,完成60%時由甲方支付一次,全部工程完成經驗收後,乙方除留下全部工程5%的保證金外,剩餘工程承包款由甲方付清,________年之內工程沒有任何質量問題,甲方付清乙方的保證金。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子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本着相互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購買的(__________電子文檔庫)及其後續更新服務項目如下: 產品名稱

具體數據要求

格式

法規條數

更新服務

法律法規電子文檔庫

國家法律法規從______年至今,地方法律法規從______年至今。

法規正文______格式,法規目錄______格式。

____________條

數據購買之日起______年內免費更新,______月提供______次數據更新服務。以後______年更新費_____元。

合計金額

小寫: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

大寫:人民幣____萬____千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二、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如下數據:從__________年至今現行有效的國家__________數據和從__________年至今現行有效的地方__________有效數據。

三、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所提供的__________正文數據格式爲__________格式,按甲方要求提供的__________目錄格式爲__________格式。

四、__________電子文檔庫貨款總額爲人民幣_____元整(¥_____元)。年更新費爲_____元人民幣。年更新費甲方分______次向乙方支付,每______個月支付______次,每次支付金額爲_____元人民幣。

五、乙方在甲方支付各期數據更新費後,及時爲甲方提供數據更新服務,更新週期爲______個月______次。乙方在甲方數據購買之日起______年內爲甲方免費提供數據更新服務。

六、乙方對甲方在數據使用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服務,甲方在使用過程中遇到問題,可透過電子郵件、電話、及其他方式向乙方尋求技術支援。

七、乙方在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後_____周內,將本合同第二條所列數據以光盤的形式交付給甲方。

八、甲方在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後_____周內,向乙方支付預付款人民幣_____元整。甲方應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本合同第七條所指的數據光盤後_____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甲方在_______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爲驗收合格,甲方應在驗收合格後_____日內向乙方一次付清餘款人民幣_____元整。

九、如甲方逾期支付貨款,甲方應以總貨款萬分之_____的比例按日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更新費,應以更新費_____分之_____的比例按日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十、甲方不支付更新費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繼續履行,甲方支付更新費後,乙方非因不可抗力不提供數據更新服務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履行。

十一、甲方透過本合同獲得文檔庫的使用權,保證所購的__________電子文檔庫僅限於在其內部局域網使用;並保證不將所購買的__________電子文檔庫數據放入互聯網或出售給任何第三方,否則由此所引起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十二、甲方同意自己承擔使用文檔庫的風險,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乙方在任何情況下不就因使用或不能使用本產品所發生的特殊的、意外的、非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對由此引起的其他衍生性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十三、發生不可抗力,導致甲、乙任何一方或雙方未能履行合同義務的,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四、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十五、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後,以協議附件的方式予以確認。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電子合同 篇3

出租人(房東)(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承租人(租戶)(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附身份證複印件)

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充分協商,一致同意房屋租賃事項,達成條款如下:

一、租賃房屋座落在,租房用途爲之用。

二、租房期限從XXX_年____月____日起至XXX_年____月____日爲止,租期爲XXX_年。

三、房屋年租金共計人民幣爲元整(元)

四、租金每月爲XXX_____元(大寫),____月一付,租金必須提前一次性付清才能使用出租房。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

五、保證金:

1、交付租金的同時,乙方應另付保證金人民幣元整(元),用於房屋、水電等設施損壞維修及毀約費用。

2、本協議作爲本期保證金收據,請妥善保管;當本期保證金轉入下期租房協議後,本協議作保證金收據的功能自動作廢,同時按新協議條款執行,老協議自行作廢。

3、合同期滿且乙方無違反協議中的任何相關事項,甲方如數返還押金給乙方,不計息。

六、出租人交房時間:XXX_年____月____日。

七、乙方租用後應注意以下事項

1、乙方應遵紀守法,並自行辦理相關居住證、工資保證金等手續、承擔相關責任。

2、乙方在租房過程中,涉及與乙方相關的第三方及乙方發生任何意外事故,概由乙方全部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應注意居住安全,自行採取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加強用電安全,不得亂拖、亂接電線,對於防盜、防火和用電安全經常進行檢查。在租用期間,乙方發生偷盜現象的,損失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擔。

3、乙方對租用房沒有處理權,不能擅自與人合租、轉租或借給他人,也不能改變其用途,否則屬於違約。如有此類情況發生除沒收押金外,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並收回房屋。

4、水電費按實際使用量於每按時上繳出租人,電費元度,水費元噸。

5、乙方在租用期內,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設施;乙方退租或租期到期時需保留已進行的裝修並恢復房屋結構原貌,產生費用由乙方自理;在空調等生活電器裝和拆除時發生任何涉及人員的意外事故,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6、乙方在租房期內對其自身造成的損失和對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經濟、經營和法律責任及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損失及責任。

八、有關退租、轉讓的條款

1、協議期內,乙方履行本協議所有條款後,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發生甲方能力範圍之外的不可抗事件和乙方違約的情況下除外)

2、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時,必須與甲方協商一致,甲方不予退還押金。

3、協議期內,乙方如果出現以下任何情況:退租、轉讓及由於乙方違約原因造成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任一情況下,乙方都必須按協議繳清所有應付款項。

4、乙方承租到期應完好歸還租房協議和所有鑰匙及有關物品,如果所租房內的所用設備有損壞,乙方負責修復或者甲方在保證金內扣除相應賠償金額。

九、有關續租的事項

1、乙方在遵守前期協議的情況下,可以獲得先續租權,但必須在原租期結束日前一個月與甲方重新簽訂租房協議。

2、在原租期已到期,新的續租協議還未簽訂的情況下,甲方將收回房屋,不再簽約續租,同時乙方超過十天(10天)未對自己的東西作出處理的,甲方有權將乙方的一切財物作無主處理。

十、本協議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名蓋章後生效,簽訂之日爲本協議的生效日期,所有條款必須執行。

十一、協議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二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區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如遇國家或集體土地徵用或房屋拆遷的,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徵用拆遷規定,並在限定時間內全部搬出,否則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條款,經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協議壹式貳份,每份貳張,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簽名(蓋章)

聯繫電話:XXX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名(蓋章)

聯繫電話:XXX_年____月____日

電子合同 篇4

 一、什麼是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隨着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衆多資訊化領先的企業越來越傾向於採用簽訂電子合同的方式迅速鎖定客戶、降低成本、提升競爭力。但是由於電子合同的准入門檻較高,涉及到安全、技術和法律等多個專業領域,目前真正瞭解的人卻不多。

廣義上的“電子合同”有很多種,但是具備真正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非常少。市場上充斥着使用水印、PDF簽名、可視化圖章甚至是PS後的所謂“電子合同”......這些往往是李鬼多於李逵,統統不具備司法效力。而企業簽署的電子合同必須要具備法律效力。那麼我們第一步要搞清楚什麼是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電子合同到底應該具備哪些法律效力呢?

1、首先是電子合同訂立的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也是合同。那麼對於合同的訂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由於互聯網的特殊屬性,因此在網上訂立電子合同的一方如果採取強勢手段行使對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技術管轄權,那就相當於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其電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質疑而被推翻。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同時還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採用“指定特定系統”。所以商務部在《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範》強調指出,透過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中訂立電子合同才能保證其過程的公正性和結果的有效性。

 2、其次是電子合同簽名的法律效力。

除了訂立電子合同的過程有法律規定以外,訂立電子合同的所採取的技術手段也有明確和嚴格的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只有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電子合同才具有與紙質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對可靠的電子簽名的規定是:“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爲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如工信部在“可靠電子簽名及數據電文試點項目”中採用的MMEC電子合同技術就是一種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 3、最後是電子合同取證與鑑定的法律效力。

我們爲什麼需要有效的電子合同呢?這是因爲合同的作用除了確立商業活動的內容外,更重要的作用體現在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可以成爲有效的司法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但普通數據電文形式的所謂“電子合同”要成爲司法證據,必須要遵照嚴格的司法規定。比如需公證機構陪同取證、保管、鑑定等......其過程繁瑣,成本高昂。但採用可靠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備了書證的法律效力,其取證和鑑定流程也可參照書證證據,方便快捷。

二、有效電子合同的定義

從上文可以看出,有效的電子合同即可信電子合同,可以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的書證效力。有效可信的電子合同是指締約各方在因特網上、透過第三方電子

合同訂立系統、採用可靠電子簽名技術形成的數據電文。有效電子合同必須同時具備身份可靠、過程有效、結果公正和保障便捷四原則。如工信部推廣的MMEC電子合同標準。

 三、電子合同的易用性和便利性要求

電子合同締約用戶對於訂立電子合同除了有法律效力方面的要求之外,還要求籤訂電子合同具有方便性和易用性,即上手快、體驗好。具體說來包括:1)數字證書的易用性,必須支援所有種類數字證書的使用,實現即插入、即簽名、即驗證;2)電子合同文檔的相容性,必須支援所有格式的合同文檔和附件,包括office、pdf、html以及各種圖片格式等;3)網簽過程還必須具備人性化、交互化、體驗化、快速化。

 四、電子合同服務商的選擇

從電子合同締約用戶對於訂立電子合同的有效性、便捷性的雙重要求可以看出,使用真正意義上的、可取代紙質合同的電子合同,對於技術和法律服務兩方面的要求都很高。因此選擇一家較好的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不失爲明智之舉。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運營規範必須符合商務部的標準、可靠電子簽名技術標準必須符合工信部的MMEC標準。其提供的第三方電子締約系統一般必須具備電子合同簽署、電子合同提取、電子合同存儲、電子合同驗真等四方面的功能,以及具備數字證書(買賣盾)服務、電子物證鑑定服務、電子商務糾紛調解服務等電子合同保障服務體系。

電子合同 篇5

關鍵詞:電子合同、電子簽名、電子認證、電子合同監管

一、電子合同

隨着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其雖然也透過電子脈衝來傳遞資訊,但是卻不在以一張紙爲原始的憑據,而只是一組電子資訊。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以及世界各國頒佈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筆者認爲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爲: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透過電子資訊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透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爲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透過數據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電子協議[1].電子合同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電子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電子合同這種民事法律行爲是雙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體的法律行爲,當事人之間以電子的方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爲目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是合同的電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據《電子商務示範法》中有關規定,電子合同是以財產性爲目的協議,該示範法列舉了大量商業性質的關係。[2]

2、電子合同交易主體的虛擬化和廣泛化。電子合同訂立的整個過程所採用的是電子形式,透過電子郵件、EDI等方式進行電子合同的談判、簽訂及履行等。這種合同方式大大的節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關組織,這種交易方式當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讓交易的相對人在交易前知道對方的資信狀況[3],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權益必將成爲一種無形的財產。

3、電子合同具有技術化、標準化的特點。電子合同是透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的,他有別與傳統的合同訂立方式,電子合同的整個交易過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國際國內技術標準予以規範,如: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這些具體的標準是電子合同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相關的技術與標準電子合同是無法實現和存在的。

4、電子合同訂立的電子化。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訂立需要有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電子合同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要件。傳統的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採用的方式不同於電子合同,電子合同中的要約和承諾均可以用電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輸入相關的資訊符合預先設定的程序,計算機就可以自動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

5、電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電子化。意思表示的電子化,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透過相關的電子方式表達自己的意願的一種行爲,這種行爲的表現方式是透過電子化形式實現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中將電子化的意思表示稱之爲“數據電文”。

 二、電子合同訂立與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並達成合意的行爲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並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電子合同作爲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爲,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關於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筆者認爲,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爲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4]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誌在於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最後,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一)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爲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於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透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並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爲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5]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聯網上發佈廣告的行爲到底應該視爲要約還是要約邀請?[6]在該問題上學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爲是要約邀請,他們認爲這些廣告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另一種觀點認爲是要約,因爲這些廣告所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其包括了價格、規格、數量等完整的交易資訊。筆者認爲,雖然電子商務是新型的商業活動形式,但是其與傳統商業活動的區別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徵應當是相同的。因此,就該問體的區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決。根據法律的規定,判斷網絡廣告是否屬於要約邀請的標準是:1、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2、其發出人是否有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圖。

要約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是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於電子交易均採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爲數字資訊在網絡上傳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爲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的到達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爲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爲到達時間。”[7]

(二)承諾

承諾,又稱之爲接盤或接受,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並願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諾的內容不能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的變更。4、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間內做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承諾,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後,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是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因此,承諾的撤回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達到要約人,或者是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在撤回承諾。對承諾的撤回問題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反對者認爲電子商務具有傳遞速度快,自動化程度高的特點,要約或者承諾生效後,可能自動引發計算機做出相關的指令,這樣會導致一系列的後果。贊同承諾撤回的學者則認爲不管電子傳輸速度有多快,總是有時間間隔的,而且也存在網絡故障、信箱擁擠、計算機病毒等突發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約、承諾不可能及時到達。筆者認爲,撤回承諾同要約的撤銷同樣重要,這種民事權利不能剝奪,否則會破壞我國《合同法》的體系與精神。

三、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開始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一般認爲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即爲到達生效的時間。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5條和我國的《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基本相同。[8]如收件人爲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資訊系統,該數據系統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爲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沒有指定某一特定資訊系統的,則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資訊系統的時間爲收到時間。對於什麼是“進入”,筆者認爲,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資訊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資訊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資訊內容。

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合同的時間對於判斷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的《合同法》對此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關係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默認規則爲,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資訊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資訊系統就視爲該資訊已經被髮送,如果資訊先後進入了多個資訊系統,則資訊發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在發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那麼該資訊被髮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的時間。[9]在判斷資訊接收時間方面,如果電子資訊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資訊接收系統,則電子資訊進入該系統的時間即爲資訊接收的時間。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後由那地、那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爲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採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爲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爲電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檢索數據電文的資訊系統經常與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轄區內,上述規定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爲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着某種合理的聯繫,可以說我國《合同法》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於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電子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在傳統的合同訂立過程中,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用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來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公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意味着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是加蓋公章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要在這種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是很困難的。所以,在實踐中用何種技術來解決簽名和蓋章問題是電子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鍵。

美國是世界上最先授權使用數字簽名的國家,他規定了用密碼組成的數字與傳統的簽字具有同等的效力[10].從技術的角度而言,電子簽名主要是指透過一種特定的技術方案來賦予當事人一個特定的電子密碼,確保該密碼能夠證明當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時確保發件人發出的資料內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電子簽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術的手段對數據電文的發件人身份做出確認及保證傳送的檔案內容沒有被篡改,以及解決事後發件人否認已經發送或者是收到資料等問題。[11]因此,驗證解密得到的結果與經過計算後的結果必然不同,從而保證了電子資訊的真實性與完整性[12].

電子認證與電子簽名一樣都是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保障機制,是由特定的機構提供的,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服務。電子認證,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機構透過一定的方法對簽名及其所做的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一種活動。電子認證主要應用於電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開放性網絡環境中交易人的真實與可靠。電子認證是確定某個人的身份資訊或者是特定的資訊在傳輸過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換。[13]電子認證即可以在當事人相互之間進行,也可以由第三方來做出鑑別。電子商務活動常常是跨國境的,各個參與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國家的認證機構對各自的身份進行認證,並向電子商務活動的相對方發放認證證書,這在實踐中就需各國相互承認對方國家認證機構發放的電子認證證書的效力。

在認證機構的設立上,必須強調認證機構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數字服務,並且能夠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他必須是保持中立,並具有可靠性、真實性和公正性。電子認證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戶進行商業交易,也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活動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透過發佈公正的交易資訊促成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它必須能被當事人接受,也就是說,它應當在社會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和可信度,並足以使人們在網絡交易中願意接受其認證服務。當事人對電子認證機構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網絡交易中默示承認或者是基於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電子認證機構不能以盈利爲目的,認證機構應當是一種類似於承擔社會服務功能的公用事業,其營業的宗旨應該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環境,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合同交易,加快電子商務的發展。

 五、電子合同生效

電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合同內容達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護還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電子合同的成立並不等於電子合同的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雖然我國的《合同法》沒有對合同的生效做出具體的規定,但是電子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關係。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行爲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些條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電子合同還需具備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電子合同還需到有關部門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要件: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的要件在學理上又被稱爲有行爲能力原則或主體合格原則。[14]行爲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行爲性質和後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電子意思表示真實。是指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而爲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電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但不限與電話、電報、電傳、傳真、電郵、EDI、因特網數據等,具體透過封閉型的EDI網絡,局域網與因特網連接開放型的因特網或傳統的電信進行電子交易資訊的傳輸。

(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電子合同的內容合法。合同有效不僅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在合同的內容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在我在我國,凡屬於嚴重違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的合同,應當認定其無效。

(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無法確認電子合同的形式屬於那一種類型,儘管電子合同與傳統上面合同有着許多差別,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擋新科技轉化爲生產力的步伐,立法已經在形式方面爲合同的無紙化開啟了綠燈。法律對數據電文合同應給予書面合同的地位,無論意思表示方式是採用電子的,光學的還是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滿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應等同與法律上的“書面合同”檔案,承認其效力。[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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