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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模板集合五篇

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電子合同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電子合同模板集合五篇

電子合同 篇1

一、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

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在電子商務的無紙化(Paperless)世界中,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並不是簡單地把傳統合同規範移植到網絡交易中的事情,而是在網絡中如何重建與傳統合同法律價值相近的規範。原因有:

1.任何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爲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還是“電子數據”;

2.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傳統紙製書面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於可以較長時間地儲存所載資訊以供日後調取查閱;

3.確定數據電文的傳統書面形式的原件,是指初次附着於紙質媒介上並且在其後未經改變的資訊。

二、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

定我國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僞,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可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範疇。電子合同正是由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由於電子證據容易被僞造、篡改,加上易受人爲的原因和技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故也應將電子證據歸入間接證據。電子合同因此就賦予了具有證據的效力。

三、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

簽名的主要功能是(1)表明檔案的來源;(2)表明簽字者已經確認檔案所載的內容;(3)構成簽字者對檔案內容正確性或完整性而負責的證據。它與書面檔案簽字一樣也能確認檔案傳輸過程中的事實。

電子資訊一般都儲存在電子計算機內,向法庭出示一般有兩種方式(1)在計算機顯示器上顯示;(2)打印出來。我國的做法是應當提交原件,複製品不能單獨作爲證據使用,電子數據資料的電腦打印件不能視爲原件,而是屬於複製件或抄本。

(一)、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我們對“檔案”並沒有法定的定義,但約定俗成的觀點是:書面做成的並能提供某種資訊。但隨着電子合同的發展,不少國家已意識到運用法律確定其效力的必要性。聯合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6月採用了《電子商業示範法》,該法指出:因爲數碼資訊具有以後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擔當書面檔案的任務,不能僅僅因爲資訊採用的方式是數碼資訊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強制執行性。電子證據與電子合同傳統的確定交易各方權利義務的各種書面合同單證,被儲存於計算機設備中的電子檔案所代替後,這些電子檔案就成爲電子證據。因此,電子證據也被稱爲計算機證據。《電子商業示範法》第九條規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數據電文形式不是原件爲由否定其作爲證據的可接受性。

(二)、電子簽名的效力與電子合同的成立

按照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只有“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未必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字,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如同傳統合同簽字蓋章方纔生效一樣,電子簽名無效,則無法導致電子合同有效。電子合同證據效力的認定我國民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僞,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可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範疇。由於電子證據容易被僞造、篡改,加上易受人爲的原因和技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故也應將電子證據歸入間接證據。

電子合同認定效力需注意的

1.雙方當事人均予認可的電子證據,其打印件應當作爲證據認定;

2.對有爭議的電子證據,應先覈對其電子簽名,如相符,應認定系擁有該電子簽名的人所收發。

3.如當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從電腦中永久刪除的,除對方認可,否則該打印稿不可以作爲定案的根據,因爲無法判斷是否就是原件;

透過上面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在我國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是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訴訟當中可以作爲電子數據這類的證據出現。看完小編帶來的文章後,相信此時大家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已經有所瞭解了吧。若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在線律師。

電子合同 篇2

買方: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

買賣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利、互惠原則,透過_________網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交易系統報價、成交達成如下協議:

1、標的:線型低密度聚乙烯樹脂(lldpe)。

2、質量標準:符合國家標準(gb/t15182-94)lldpe-fb-18d022、lldpe-fb-18d022-1的優等品質量指標。賣方也可用符合上述國家標準一級品或合格品質量指標的塑料替代交貨。替代品質量品級差價由買賣雙方協商,作爲本合同的補充。如買賣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按市場公佈的替代品質量品級差價執行。

3、商品代碼:_________。

4、數量(單位:批,1批=5噸):_________。

5、買方訂貨價(元∕噸):_________。

6、賣方訂貨價(元∕噸):_________。

7、交貨價:交貨日前一個營業日本倉單品種的市場結算價。買賣雙方按照交貨價結算。

8、包裝方式:按gb/t15182-94執行。包裝袋必須乾淨、不破漏。每袋淨含量爲25kg。

9、交貨地點:_________交貨倉庫。

如交貨地點不在市場指定的_________交貨倉庫,具體交貨地點與市場指定的_________交貨倉庫之間的運輸補貼價,由買賣雙方協商,作爲本合同的補充。如買賣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按市場公佈的運輸補貼價標準執行。

10、交貨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如買賣雙方均提請在交貨倉庫提前交貨,經市場批准可提前進行交貨。

11、驗貨期限:交貨日(含)起五個工作日。

12、相關費用:交貨日(含)之前的倉儲、保險等相關費用由賣方承擔,交貨日之後的倉儲、保險等相關費用由買方承擔。

13、貨款收付方式:買賣雙方貨款由市場代收、代付,買方貨款分期支付標準及進度按《_________網上交易市場交易管理辦法》及市場有關規定執行。

14、賣方交貨及擔保:賣方須在交貨日倒數第二個營業日開市前,向市場提交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倉單。在提交倉單之前,賣方須爲其交貨向買方提供擔保,擔保金由市場代收,支付的標準及進度如下:

(1)首期擔保金標準爲_________元∕噸,於成交時一次性支付;

(2)交貨日當月第一個營業日開市前,付足至_________元∕噸;

(3)交貨日當月第十個營業日開市前,付足至_________元∕噸;

(4)若發生市場結算價高於賣方的訂貨價,賣方須及時補足上述最低金額之外的價差;

(5)如市場調整買方貨款的支付標準及進度,賣方擔保金的支付標準及進度須作相應調整;

(6)交易商的資金餘額不足時,其結算結果即視爲市場向交易商發出的催款通知,交易商應在下一個營業日開市前補足;

(7)本合同解除、終止或賣方將本合同轉讓時,雙方委託市場代收的擔保金在扣減賣方應交的各項費用後退還給賣方;

(8)賣方可用倉單向市場辦理委託交付,贖回相應貨物數量的擔保金。

15、檢驗標準和方法:交貨日(含)起五個工作日內,買方如對貨物質量有異議,應書面或數據電文通知市場,並委託市場指定的商(質)檢部門進行檢驗,檢驗結果作爲貨物質量是否合格的最終依據。檢驗合格,相關費用(含檢驗費、檢驗期間的倉儲費等)由買方承擔;否則,由賣方承擔。

16、違約責任

下列行爲屬違約行爲:

(1)買方未按市場規定的標準和進度及時支付貨款;

(2)賣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和進度及時支付擔保金;

(3)賣方未按規定時間交付足額倉單及相關憑證;

(4)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出現上述第(1)﹑(2)﹑(3)種情況,即視爲違約方中止該合同,並即時委託市場對該合同向第三方進行轉讓。違約方的貨款或擔保金彌補合同轉讓的損失後,餘額返還。不足彌補的,守約方將依法向其追索。

如合同轉讓在電子交易合同約定的交貨日之前無法完成,即視爲違約方委託市場在交貨日(含)起十個營業日內協助購銷相應貨物實現交收,費用由違約方承擔。期間,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索賠,索賠標準爲:違約數量乘以每個營業日_________元∕噸,雙方均認可由市場代爲扣劃違約方的賠償金,並直接支付給守約方。超過十個營業日仍無法實現交收,則在扣劃違約方的賠償金後按守約方的成交價格結算退款或退貨,合同終止。

出現上述第(4)種情況,該部分貨物的處理由雙方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則由市場將該部分貨物的20%貨款作爲賠償金劃歸買方,貨物歸買方所有。仍不足彌補買方損失的,買方享有追索權。

17、雙方約定,一方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市場中的第三方交易商,轉讓合同時不須另徵求對方同意。

18、在交貨日之前,買賣雙方

協商一致並通知市場後,本合同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時,買賣雙方按雙方認可的市場價格結算補償費。

買方應取得的補償費爲(負數爲應支付):(雙方認可的市場價―買方訂貨價)÷1。17×數量(噸)

賣方應取得的補償費爲(負數爲應支付):(賣方訂貨價―雙方認可的市場價)÷1。17×數量(噸)

19、交貨日前一個營業日市場收市後,買賣雙方依據本合同及《_________網上交易市場交易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簽訂交貨合同,協調辦理交貨事宜,本合同終止。本合同終止時,買賣雙方按交貨價結算補償費。補償費的計算公式爲:

買方應取得的補償費爲(負數爲應支付):(交貨價―買方訂貨價)÷1。17×數量(噸)

賣方應取得的補償費爲(負數爲應支付):(賣方訂貨價―交貨價)÷1。17×數量(噸)

20、買賣雙方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也可向市場申請調解,如協商或調解不成引起訴訟,雙方約定由市場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1、其它未盡事宜,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22、本合同於買賣雙方透過市場的交易系統報價成交時視爲簽訂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電子合同 篇3

隨着互聯網技術的突飛猛進,電子商務這一新型貿易方式在我國迅速發展。在促進貿易發展的同時,又爲稅收制度改革及徵管手段的改進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諸多稅種中,印花稅首當其衝地受到影響,如不順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就難以有效避免印花稅的稅款流失。

一、調查的原因及內容

近幾年,電子商務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透過數據電文交換資訊來訂立合同。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與傳統書面合同不同,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書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資訊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及電子簽名)所代替。三是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爲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沒有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四是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儲存,是無形物,改動、僞造不易留痕跡。電子合同雖然形式上具有不同於傳統紙質書面合同的特點,但其性質和意義並沒有發生改變,仍然是爲了規範交易,確定交易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保證經濟交往迅捷正常地進行,具有書面憑證性。國際貿易委員會在《電子商務示範法》第六條規定:如法律要求資訊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資訊可以以備日後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該條規定在不要求各國取消國內法關於書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擴大了“書面形式”一詞的解釋,將數據電文納入“書面形式”的範疇之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綜上所述,國際法和國內法都明確了電子合同書面憑證性,它當然符合《印花稅暫行條例》所規定的應納稅合同要求,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爲掌握企業電子合同的簽訂情況,我局開發區稅務到轄區內四家國際知名的外資企業進行了實地調查。

二、調查中發現的問題

(一)電子合同所佔比例較大。

在實際調查中,調查人員對四家公司合同簽訂情況進行了認真核實、統計。發現這些企業尤其是以電子行業爲主的生產型企業,與供貨商或銷售商進行業務往來之前,簽定一段時間的購銷框架協議,這個框架協議只反映出貨物名稱、供銷時間、規格要求,而沒有反映出任何價格金額,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完全依靠網絡傳遞購銷數據。這四家企業僅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四家企業中北京樂金飛利浦電子有限公司購銷合同與技術合同全部爲網絡形式簽定的;北京愛立信普天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只在20xx年簽定了11份紙製購銷合同,佔三年合同總金額的0。25%,其他均爲網絡購銷合同;北京索鴻電子有限公司購銷合同全部爲網絡形式簽定的,而技術合同則全部爲紙製合同;北京村田電子有限公司簽定的技術合同全部爲紙製合同,紙製購銷合同金額爲445923049元,佔總購銷合同的26.4%。

(二)電子合同所載金額較大。

據調查統計,四家企業簽定合同金額合計37033822563元,其中購銷合同金額合計36956211747元(購銷合同數量多,有些企業具體數據未做保留,合同份數統計不準確),佔總金額的99.8%;簽定技術合同236份,金額爲77610816.03元,佔總合同金額的0.2%。從合同的簽訂形式來看,以網絡形式簽定的購銷合同爲36432721229元,佔總合同金額的98.3%;紙製購銷合同金額爲523490517.7元,佔1.5%。以網絡形式簽定的技術合同7556515.95元,佔0.02%;紙製技術合同70054300.08元,佔0.18%。

(三 )納稅人自主選擇權較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150號)的規定,地方稅務機關可以覈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同時市地稅局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稅覈定徵收管理辦法》,要求納稅人不能夠滿足國稅函〔20xx〕150號檔案規定中條件的,即可按《覈定徵收》的辦法執行。納稅人在自願的原則上進行,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納稅人,換言之納稅人的自主選擇權非常大。一些規模小的、制度不健全的企業很願意採用《覈定徵收》的方法,同樣一些企業規模大的、財務健全的企業也很願意採用《覈定徵收》的方法繳納印花稅。但是兩者的出發點是不一樣的,前者是因爲稅款少、少麻煩也方便;後者是因爲經過稅收籌劃,認爲《覈定徵收》對自己有利,達到合理避稅爲目的。

三、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的思考

1、確認數據電文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當事人之間主要是依靠數據電文交換資訊來訂立合同。電子商務產生的非紙質的數據電文與傳統的書面檔案相差很大,表現形式是透過調用儲存在磁盤中的檔案資訊,利用電腦顯示在屏幕上的文字來表現,電子檔案的存在介質是電腦硬盤或軟盤介質等。如果要承認透過數據電文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首先就要承認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佈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各方可透過數據電文的要約和承諾的方式來締結合同,並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爲理由而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也規定將數據電文作爲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這是功能等同法,即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爲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文”還是“數據電文”。據此,只要一項數據電文所含資訊可以閱讀並能夠調取以備日後查用,法律就應該對其效力加以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草案第二條以數據電文形式進行的商務、政務活動,適用本法,也已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

2、改革與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

《印花稅暫行條例》是1988年頒佈實施的,當時計算機的應用沒有普及,對電子合同應否納稅,如何納稅沒有規定。新《合同法》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對電子合同有明確規定,但國家沒有對印花稅政策隨之調整,其中關於合同的有關規定,依然以《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三部舊法爲依據。根據法律效力原則,新法優於舊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自新《合同法》生效之日,三部舊合同法已廢止失效,印花稅有關合同規定應相應以新《合同法》爲依據。因此應儘快修訂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在徵稅對象方面,可將原來對各類合同、憑證徵稅,改爲對各類經濟行爲徵稅,即對購銷、財產租賃、借款、產權轉移、贈與、委託、行紀、提供資訊等經濟行爲徵稅。只要納稅人發生了條例規定的應稅行爲,無論是否訂立合同,均須按規定繳納印花稅。這樣規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納稅人不提供合同而使稅收無着落,從而進一步減少偷逃印花稅行爲的發生。

3、廢止有關單行規定,將電子合同列入印花稅徵收範圍

國家稅務總局在1997年以國稅函(1997)505號下發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對在供貨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明確的指出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不得作爲徵稅依據,這一規定延續到現在未做變化,從而限制了各級稅務徵收機關將納稅人透過計算機聯網訂貨(Internet或EDI等電子商務形式進行業務往來訂立的合同)列入印花稅徵稅範圍。從當前的發展趨勢來看,應立即廢止舊的單行規定,按照新的《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納稅人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應按其書立合同的性質按其適用稅率徵收印花稅。

4、明確電子合同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納稅義務人和納稅地點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應稅合同印花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合同成立時。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根據《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爲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爲到達時間。承諾到達生效,合同成立。

納稅義務人和納稅地點。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合同的單位和個人是應稅合同印花稅納稅義務人。傳統的應稅合同印花稅納稅人是書立合同的單位和個人。在電子商務無紙化交易環境下,傳統意義上的親筆簽名顯然是無法實現的,這裏的簽名是電子簽名。因此電子合同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利用電子合同進行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印花稅施行細則》第二條對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合同”進行進一步說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合同”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無論是在境內書立還是在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納稅。《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爲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收件人主營業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所以,電子合同以承諾人主營業地或經常居住地爲成立地點。

電子合同 篇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期貨電子化交易的發展極大的改變了期貨經紀機構的傳統業務運作模式。爲了更好地服務客戶,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依照《上海市期貨同業公會期貨電子郵箱管理辦法》,甲、乙雙方約定使用電子郵局技術服務商提供的期貨電子郵箱,用於甲方向乙方完成交易結算報告及其他通知的發送業務,保證甲方法定義務的實現和基本服務的到位。甲、乙雙方作如下約定:

一、本合同所指期貨電子郵箱是指,甲方按上海證監局和上海市期貨同業公會倡導統一規範送達的要求,定購電子郵箱技術服務商提供的期貨專項電子郵箱,透過互聯網完成對乙方的交易結算報告和其它通知事項發送業務服務。電子郵箱技術服務商提供甲方發送郵件的發送日誌以及收件記錄並儲存,應上海市期貨同業公會要求時提供相關記錄作爲第三方證據。

二、期貨專項電子郵箱的建立,旨在形成一個具有一定誠信度的第三方,由其管理和存儲客戶數據,從而解決原有客戶數據儲存在期貨經紀公司服務器、客戶對數據沒有控制權的問題,提高期貨經紀公司誠信服務水平,有效保護客戶利益。

三、甲、乙雙方約定使用電子郵箱技術服務商提供的期貨電子郵箱: ,作爲甲方向乙方履行通知義務的首選方式。甲方須按《期貨經紀合同》約定,按時向該指定郵箱發送日交易結算報告、交易結算月報告、追加保證金通知、強行平倉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通知(以下簡稱結算報告及相關通知)。

四、甲方承諾與電子郵箱技術服務商約定其發送業務的唯一身份,確保使用安全,並做到有效避免“垃圾資訊”進入該電子郵箱。

五、乙方應當按《期貨經紀合同》約定,及時登入到指定的期貨電子郵箱,接收電子郵件,瞭解結算報告及相關通知的內容,對郵件內容有異議時應當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甲方提出。當乙方郵箱的總郵件體積超過容量限值,甲方有權應用郵箱管理工具直接刪除乙方郵箱的所有資訊(包括所有郵件),此操作不可逆,以保證乙方郵箱有足夠空間接收甲方所髮結算報告及相關通知。

六、乙方應當在首次登入郵箱時更改初始密碼、自訂並全權管理郵箱密碼。若因乙方向他人透露密碼或由於乙方密碼使用、保管不當,造成乙方資訊泄露,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如遇密碼遺失(遺忘)無法登入,須及時書面通知甲方採取措施協助解決。但由此造成的資訊送達時間延誤及其它損失,由乙方承擔。

乙方只能用期貨電子郵箱接收甲方發送的郵件,而無發送、轉發等功能,如乙方將期貨電子郵箱挪作它用而影響郵件接收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當乙方無法使用期貨電子郵箱及時瞭解結算報告及相關通知時,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期貨電子郵箱爲專用郵箱,乙方不得將該郵箱轉讓給任何其他人使用。

七、甲、乙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期貨電子郵箱發送的客戶結算報告及相關通知等,一經發出,依據電子郵箱技術服務商的記錄到達乙方期貨電子郵箱,即視爲甲方已經履行了向乙方的送達義務;乙方未按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提出異議,則該結算報告或通知即爲雙方所確認的事實,並可作爲未來相關國家機關認定事實的依據。

八、甲、乙雙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如甲方計算機系統無法完成結算報告及相關通知事項的發送業務時,應及時按《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其它通知方式通知乙方;如遇交易所繫統故障等致使當日結算無法完成,甲方將以郵件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無法使用電子郵箱及時瞭解結算報告及相關通知事項時,應及時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其它方式向甲方瞭解。

九、甲、乙雙方若對某一郵件是否發送到乙方的期貨電子郵箱或對某一郵件的發送時間和原始資訊有異議,應向上海市期貨同業公會提出書面申請。電子郵箱技術服務商在收到上海期貨同業公會的書面舉證要求時,提供其備份檔案進行解密處理,同時提供該部分郵件的發送日誌和接收記錄,以及儲存時間內的完整性和不可更改性的書面證明。

十、本合同作爲甲、乙雙方簽定《期貨經紀合同》的附屬合同,其未盡事宜,參照《期貨經紀合同》執行。

十一、本合同如有修改和變更,須經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的終止,須由提出方提前七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如甲、乙雙方簽定的《期貨經紀合同》終止,則本合同視爲自動終止,無須通知對方。甲、乙雙方終止本合同或終止《期貨經紀合同》時,乙方應同時填寫《銷戶確認書》後,甲方可註銷該郵箱。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授權簽字: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

開戶授權人(簽字及/或蓋章):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電子合同 篇5

摘要:電子合同是同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爲載體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義務瓜葛的協定。電子商務是電子資訊技術快速發展的產物,以電子方式訂立合同,1方面給經貿發展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另外一方面也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請求咱們必需制訂新的法律規則。

癥結詞:電子合同;基本範疇;法律分析

電子合同的基本範疇,是鑽研電子合同的訂立、效率、實行和糾紛的解決等其他問題的邏輯出發點。鑽研電子合同的內涵、特徵以及本色等基本範疇是無比必要的。

電子合同毫不僅僅是簡單的“紙質合同的電子化”。在現代資訊技術引進以前, 傳統的合同情勢主要有口頭以及書面兩種情勢。後來發生的透過電子脈衝傳輸的電報、電傳以及傳真,接管方也能患上到1張輸出稿作爲書面證據。然而,跟着現代資訊技術的利用,電子合同僅表現爲1組高科技的電子資訊而已經。

電子商務是透過1系列的電子合同檔案促成以及實現交易的,因而合同是電子商務的核心內容。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能否透過網絡的電子數據交流成立1個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這是互聯網上電子商務患上以發展的最癥結問題。”

電子合同科學內涵的法律分析

我國目前尚未對於電子合同進行明確的法律定義。一九九七年一一月六日至七日在法國首都巴黎,國際商會舉辦的世界電子商務會議,被認爲作了“關於電子商務最權威的概念論述: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對於整個貿易流動實現電子化。從涵蓋規模方面可以定義爲:交易各方以電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透過當面交流或者直接面談方式進行的任何情勢的商業交易;從技術方面可以定義爲:電子商務是1種多技術的聚攏體,包含交流數據(如電子數據交流、電子郵件)、取得數據(同享數據庫、電子公告牌)和自動捕獲數據(條形碼)等。”

在聯合國第五一次會議上透過的、影響深遠的一九九六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範法》採取的也是廣義上的電子商務概念,其第二條將“數據電文”界定爲“係指經過電子手腕、光學手腕或者相似手腕生成、貯存或者傳遞的資訊,這些手腕包含但不限於電子數據交流(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者傳真”。

合同是指同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義務瓜葛的協定。合同擁有下列特徵:(一)合同是1種協定,因此必需有可以證明的協定存在。(二)合同是1種民事法律行動,因此合同的內容以及情勢必需合法。(三)合同是以產生必定民事法律後果爲目的的民事法律行動,因此必需在合同中設立、變更或者者終止某種民事權力義務瓜葛。(四)合同是雙方或者多方意思表示1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動,因此必需肯定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的民事行動能力以及意思表示是不是真實。(五)合同是同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協定,因此訂立合同必需相符同等、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譽原則,而且各方當事人都同等地遭到法律的維護以及束縛。

電子合同是同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爲載體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義務瓜葛的商務協定。從廣義上說,“不管是完整的或者不完整的在線合同,也不管是當事人1方或者多方使用電子方式進行要約或者許諾,只要合同訂立進程使用了數據電訊方式,都可包含在電子合同內。”

電子合同是數據電文情勢的合同,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者相似手腕生成、發送、接管或者者貯存的資訊,在廣義上包含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流、電子郵件、電子簽名、手機短信、電子聊天記錄、電子視頻、電子音頻、電子公告牌記錄、電子資金劃撥、數據庫等。

電子合同與其他情勢的商務合同1樣,都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義務瓜葛的協定,只是合同的載體產生了變化(以數據電文爲載體),從而導致訂立方式、簽名方式、實行方式等事項也隨之產生某些變化。

電子合同有廣義以及狹義之分,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所有以數據電文情勢所訂立的合同。狹義的電子合同專指透過計算機網絡情勢訂立的,以交易爲目的的數據電文協定。

電子合同本色以及特徵的法律分析

儘管不同的學者對於電子合同特徵的表述不盡不同,然而,“電子合同”在本色上是“合同”,而以“電子”爲特徵,是患上到學界公認的。

電子商務交易主體是透過電子方式進行商業交易的企業、個人以及其他組織。

因特網是1種工具,是1種高檔形態的資訊存儲、處理、傳遞的工具。只要有接入裝備(如計算機以及電話線),就能夠成爲網絡用戶,就有可能產生商業交易。因而,在必定意義上,所有的網絡用戶都是電子商務的交易主體。通常,人們習氣將因特網構築的人類展開資訊交換以及產生商務行動的環境稱爲“虛擬”社會。用“虛擬”1詞來描寫區分於傳統的現實社會的特徵,比如,看不到真正的人、企業及其存在狀態,只有數字元號辨識其主體,也只有數字情勢傳遞他們的資訊。也就是說,“虛擬”只是說明這類環境、方式、手腕的特殊性,其真正從事電子商務流動的主體仍是現實中的民事主體。

有的學者將電子合同的特色概括爲,“1是其意思表達方式不同。電子合同以人體感官不能直接感知的電子數據傳輸意思,須經機器解譯後方能爲人所理解。2是當事人身份確認方式不同。電子交易訊息所顯示的發信人與實際上的製作人或者發出者,不必定是同1人,當事人須藉助電子簽名、數字證書等技術手腕與服務,來肯定其歸屬及對於方身份。3是合同行動事實要素的肯定方式不同。電子合同的意思表示,須以時間戳、指定資訊系統等新的辨別標準,來肯定其是不是達到和達到的時點。雖然電子合同在諸多方面與傳統合同法規則有所不同,但其實不表明它完整不受合同法的調劑。電子合同本色上是當事人意思表示1致的結果,因此它依然屬於民商事合同。”

合同的法律規範,其目的是爲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社會經濟秩序,增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電子合同行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含同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譽以及合法性原則。

依法成立的電子合同,對於當事人擁有法律束縛力。依法成立的電子合同,受法律維護。當事人應該依照商定實行自己的義務,不患上擅自變更或者者消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