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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建設與維護管理的工作計劃

第一章總則

城市道路建設與維護管理的工作計劃

第一條爲了加強鄉村道路管理。充分發揮鄉村道路功能,根據國務院《鄉村道路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鄉村規劃區內城市道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管理。

指鄉村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樑、隧道及其附屬設施。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

第三條鄉村道路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養護、管理偏重的原則。

第四條市鄉村道路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鄉村道路管理工作;區鄉村道路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所轄區域內的鄉村道路管理工作。市、區鄉村道路主管部門所屬的鄉村道路管理機構負責鄉村道路管理的具體工作。

做好鄉村道路管理工作。市、區城鄉規劃、建設、鄉村管理行政執法、公安交通、園林、市容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鄉村道路的義務。

對監督、制止和舉報損壞、侵佔鄉村道路行爲有功的由鄉村道路主管部門給予懲辦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村道路、城鄉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和供電、供水、通信、燃氣等公用事業單位。

編制鄉村道路年度建設計劃,鄉村鄉村道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鄉村道路發展規劃和鄉村近期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並提前告知相關管線單位。鄉村道路改建、擴建、大修工程應當制定年度計劃。

第七條鄉村道路的建設資金主要由政府投資。

第八條鄉村道路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技術規範。

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承擔鄉村道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

第九條鄉村道路建設應當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有條件的應當同步建設公共管溝。

沿途原設定的架空線應當同步埋設入地。新建的鄉村道路原則上不得設定架空線。鄉村道路改建、擴建、大修時。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或者大修鄉村道路。有關管線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管線敷設計劃報鄉村道路主管部門,由鄉村道路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實施。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鄉村道路。有條件的應當建設港灣式停靠站,並預留綠化用地和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鄉村道路。

第十三條鄉村道路工程竣工後。

鄉村道路工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第十四條住宅小區內道路的規劃、建設應當與城市道路的規劃、建設銜接配套。

第十五條透過貸款或者集資建設的大型橋樑、隧道等。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收取通行費,用於歸還貸款或者集資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養護和維修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建設的鄉村道路。

由業主負責養護、維修。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資建設的鄉村道路。

第十七條政府投資建設的鄉村道路。建設單位應當向鄉村道路主管部門料理工程移交手續,並將工程有關技術資料一併移交;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將投資建設的鄉村道路自願無償移交鄉村道路主管部門且符合移交條件的由鄉村道路主管部門依照規定順序接管。

第十八條負責鄉村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定期對鄉村道路進行養護、維修,確保養護、維修質量。

保證鄉村道路完好。鄉村道路主管部門應當對鄉村道路養護、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養護、維修鄉村道路應當圍擋作業。有關管理部門和沿街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竣工。施工時,養護、維修鄉村道路應當躲避交通高峯時間。應當採用低噪聲、防揚塵的施工設備和施工方法,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撤除圍擋。作業期和養護期內。

第二十條鄉村道路附屬設施缺損時。

應當先行採取警示性措施,鄉村道路主管部門發現鄉村道路附屬設施缺損時。並督促有關產權單位及時處置。

第二十一條鄉村道路養護、維修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誌;執行任務時。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誌、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躲避。

由市鄉村道路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定。鄉村道路養護、維修專用車輛使用的統一標誌。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條鄉村道路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鄉村道路重大事故應急預案。鄉村道路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和救援。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指揮,配合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鄉村道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的管理。設立監督電話,及時受理投訴。發現鄉村道路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養護、維修單位進行修復。

第二十四條鄉村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爲:

(一)擅自佔用或者挖掘鄉村道路;

(二)履帶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鄉村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樑或者非指定的鄉村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鄉村道路上設定臺階、坡道、站臺、書報亭、電話亭、指路牌、井具、化糞池等;

(五)擅自在橋樑、隧道及其附屬設施上設定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六)向路面排水;

(七)擅自利用橋樑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圍欄、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

(八)人行地下通道內擺攤設點、露宿、通行機動車或者騎行電動車、自行車;

(九)其他損害、侵佔鄉村道路的行爲。

第二十五條 嚴格限制佔用和挖掘鄉村道路。

不得挖掘;確需挖掘的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建、擴建的鄉村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大修的鄉村道路竣工後三年內。

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動期間,元旦、春節、國慶節前十五日、後十日。不得開挖鄉村主幹道。

減少擾民。挖掘鄉村道路應當集中施工。

第二十六條 因特殊情況。對臨時佔用鄉村道路和挖掘鄉村次幹道的鄉村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答覆,挖掘鄉村主幹道的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答覆。臨時佔用和挖掘鄉村道路涉及鄉村防洪工程的還應當徵得有管轄權的水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經批准臨時佔用或者挖掘鄉村道路的應當依照批准的時間、位置、面積和要求佔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佔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清理現場,臨時佔用鄉村道路期滿後。恢復鄉村道路原狀;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佔用期限的應當提前三日依照原審批順序報經批准。

第二十八條 佔用和挖掘鄉村道路。

不得挪用和減免。鄉村道路佔用費和挖掘修復費用於鄉村道路養護、維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臨時佔道停放應當停放在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內。

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鄉村道路主管部門、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定。

不得擅自改變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

第三十條經批准挖掘鄉村道路。

(一)施工現場應當圍擋作業。夜間應當設定施工標誌燈或者反光圍擋;

(二)施工現場的明顯位置設定標示牌。

(三)能夠採取非開挖技術施工的應當採取非開挖技術施工。

(四)與地下其他設施發生牴觸時。演講鄉村道路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五)施工資料應當在批准的範圍內堆放。

(六)施工完畢。及時清理現場,並書面告知鄉村道路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鄉村道路主管部門接到挖掘施工完畢的演講後。主幹道應當在七日內完成,其他道路應當在十五日內完成。

第三十二條 因管線發生事故需要緊急搶修的管線單位可以先行挖掘鄉村道路搶修。並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沿街單位需要開、改鄉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裝人行道板的應當向鄉村道路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答覆,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其建設以及維修經費由申請單位承擔。開、改鄉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裝人行道板應當委託專業單位施工。

第三十四條因廢棄或者交通管理等原因。由鄉村道路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調整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專項列支。

第三十五條公共汽車、電車以及其他固定線路的客運車輛站點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鄉村道路技術規範。新增、遷移客運車輛站點需要加固鄉村道路的應當採取加固措施。

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可能損壞鄉村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採取防護措施;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

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封閉鄉村道路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佈通告

第三十七條履帶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需要在鄉村道路上行駛的應當經鄉村道路主管部門同意。並依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三十八條鄉村道路出現塌陷、斷裂等情形。採取必要的緊急措施,並向鄉村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需要在橋樑上架設管線的應當先向鄉村道路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答覆,影響交通平安的還應當徵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確保平安。管線單位應當對架設的管線進行定期檢查。

第四十條鄉村道路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橋樑、隧道的平安維護要求。

制定可行性演講和平安維護方案,橋樑、隧道平安維護區域內從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基坑開挖等作業的應當向鄉村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與橋樑、隧道產權人簽訂維護協議,鄉村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答覆,可能危害橋樑、隧道平安的還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河道中從事上述作業行爲的還應當報有管轄權的水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十一條負責橋樑、隧道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橋樑、隧道檢測評估制度。

橋樑、隧道的平安檢測評估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承當。

第四十二條經檢測評估爲危險橋樑、隧道的負責橋樑、隧道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採取緊急措施。

第四十三條橋樑、隧道遭遇車船撞擊事故或者其他損壞的`有關責任人員應當立即演講鄉村道路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予警告:

(一)未執行鄉村道路養護、維修技術規範。

(二)養護、維修鄉村道路時未設定警示標誌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的

擅自佔用或者挖掘鄉村道路的由鄉村道路主管部門予以制止並責令限期恢復原狀,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鄉村道路主管部門組織代爲恢復,費用由責任者承當,並處以鄉村道路佔用費或者挖掘修復費二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逾越二萬元。

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鄉村道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履帶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鄉村道路上行駛;

(二)機動車在橋樑或者非指定的鄉村道路上試剎車;

(三)擅自在橋樑、隧道及其附屬設施上設定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四)佔用鄉村道路期滿或者挖掘鄉村道路後。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鄉村道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或者撤除。

(一)擅自在鄉村道路上設定臺階、門坡、站臺、書報亭、電話亭、指路牌、井具、化糞池等的處以鄉村道路佔用費二倍的罰款。

(二)擅自利用橋樑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圍欄、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人行地下通道內擺攤設點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鄉村道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作業期和養護期內擅自撤除圍擋的

(二)未及時處置缺損的鄉村道路附屬設施的

(三)施工完畢未依照鄉村道路養護技術規範回填密實的

(四)擅自開、改鄉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裝人行道板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於非經營性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用於經營性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爲。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屬於鄉村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鄉村道路主管部門及其鄉村道路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獎勵;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順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組織不符合條件的單位負責鄉村道路養護、維修的

(三)未依照規定對鄉村道路進行監督檢查。

(四)發現違法行爲不及時查處。造成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