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資產評估報告法律規定與格式內容

法律規定

資產評估報告法律規定與格式內容

一、爲進一步促進我國資產評估工作的發展,規範資產評估行爲,完善資產評估工作程序,提高資產評估行業的執業水平,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第91號令)[1] 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凡按現行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的各類資產評估項目必須遵循本規定。

三、本規定所稱的資產評估報告的基本內容和格式是指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開展資產評估活動後,按照資產評估管理工作的要求,向財產評估主管機關和委託方出具的涉及該評估項目的評估過程、方法、結論、說明及各類備查檔案等內容的資產評估報告的基本內容及編制格式;

評估機構在具體項目的操作中,其工作範圍和深度並不限於本規定的要求。

四、本規定所稱資產評估報告是由資產評估報告書正文、資產評估說明、資產評估明細表及相關附件構成。

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活動時,應當遵循資產評估的一般原則和本規定的要求;具體項目不適用本規定的,可結合評估項目的實際情況增減相應的內容。

六、資產評估活動應充分體現評估機構的獨立、客觀、公正的宗旨,資產評估報告書的陳述不得帶有任何誘導、恭維和推薦性的陳述,評估報告書正文不得出現評估機構的介紹性內容。

七、資產評估報告的數據一般均應當採用阿拉伯數字,資產評估報告應用中文撰寫打印,如需出具外文評估報告,外文評估報告的內容和結果應與中文報告一致,並須在評估報告中註明以中文報告爲準。

八、凡涉及資產評估報告基本內容與格式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爲準。

九、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修訂,並從頒佈之日起實施。

報告格式內容

(一)凡按現行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各類資產評估項目,應當按本基本內容與格式的要求撰寫評估說明,其目的在於透過註冊資產評估師和評估機構描述其評估程序、方法、依據、參數選取與計算過程,透過委託方、資產佔有方充分揭示對資產評估行爲和結果構成重大影響的事項等,說明評估操作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業規範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證實評估結果的公允性,保護評估行爲相關各方的合法利益。

(二)評估機構、註冊資產評估師及委託方、資產佔有方應保證其撰寫或提供的構成評估說明各組成部分的內容真實完整,未作虛假陳述,也未遺漏重大事項。

(三)評估說明是資產評估報告申請審查確認材料的必備部分,評估說明中所揭示的內容應同評估報告所闡述的內容一致。

(四)評估說明是財產評估主管機關審查確認評估報告的重要檔案,原則上評估說明不提交給其他有關當事人。

(五)評估說明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和格式:

1.評估說明的封面及目錄;

2.關於評估說明使用範圍的聲明;

3.關於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

4.資產清查覈實情況說明;

5.評估依據的說明;

6.各項資產及負債的評估技術說明;

7.整體資產評估收益現值法評估驗證說明;

8.評估結論及其分析。

(六)本基本內容與格式,對某具體評估項目確實不適用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修改,增減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