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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寫有內涵的審計報告

怎樣才能寫出一篇有內涵,有深度的審計報告呢?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家分享一篇關於撰寫審計報告的寫作指南,供大家閱讀參考,希望能夠對大家寫作審計報告有所幫助。

如何撰寫有內涵的審計報告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將審計報告作爲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出具的法律文書。隨着依法行政的要求,審計影響的擴大,審計結果正逐漸向社會公開,這些都對審計工作質量包括審計報告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審計人員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實事求是地反映審計事項的結果,依法作出經得起推敲的審計評價和審計意見,因此努力增強審計報告的內涵,是一項艱鉅的工作。

增強審計評價的專業內涵

審計評價是審計報告的點睛之處,審計評價水平的高低,既體現審計工作質量的好壞,又關係審計部門的形象和權威,同時又直接關係到被審計對象的形象。

 (一)當前審計評價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評價超出審計職責範圍並且前後矛盾。在撰寫審計評價時,由於忽視基礎工作,沒有完全掌握情況,詳細佔有素材,或確定目標不準確,使審計評價無文章可做,如根據被審單位提供的工作總結,簡單評價什麼工作怎樣做的,達到什麼要求,取得了什麼成績等等。有的將沒有經過審計的業務數據拿出作評價,超出審計職責範圍的內容。同時,審計報告中的內容與作出的審計決定內容相矛盾。如:審計評價某單位較好地執行了國家財經法規,收支合法,但在審計決定中卻又認爲該單位偷漏國家稅收問題嚴重、存在着鉅額賬外資金。審計評價就存在前後自相矛盾現象。

(2)評價主觀片面、單一籠統。某些審計項目審計評價意見,未經過必需的審計檢查和測試,而是在對部分情況審計查證後,在主觀推理基礎上得出片面結論,沒有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作爲依據。還有就是不管什麼項目,審計評價一個樣,沒有按照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審計項目確定的審計目標和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真實、合法、效益性及被審計單位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價。

(3)評價用詞不嚴謹。如有的單位存在一定的違紀違規問題,甚至是比較嚴重的違紀違規問題,但在審計評價時往往爲遷就被審計單位,或是爲了審計決定能夠較快較好地落實,於是審計評價就誇大爲真實、合法、健全。還有的審計評價在對某些重大問題發表肯定意見時,風險防範意識差,語言表達過於絕對。如評價爲:透過審計,某單位真實地反映了年度財務收支情況,某單位無違紀違規問題,某人清正廉潔,無任何經濟問題。在目前法制尚不健全、被審單位和個人守法意識不強、經濟業務活動錯綜複雜而審計受到諸多客觀條件限制的審計環境下,審計從範圍、深度、廣度上,都不能做到百分之百,因此這類評價存在着巨大的審計風險。

(二)審計評價存在問題的原因

(1)審計評價規範及評價準則相對落後。無論審計對象自身,還是國家對於審計對象的管理以及財務會計制度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從審計自身的發展看,審計的領域不斷拓寬,經濟責任審計、對公共財政管理的審計正不斷加強,但與此相關的審計評價準則尚待建立,而現有審計評價規範過於抽象,操作性、實用性不夠強。

(2)主客觀條件的制約。審計人員對審計評價的重要性認識不高,導致關於審計評價方面的許多重要內容在審計查證環節就被疏忽,在評價時不可避免淪爲“無米之炊”。同時由於部分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不強、審計技術手段、審計方法相對落後等因素以及被審計單位配合、提供支援等因素的影響,審計評價所涉及到的較多內容,要麼無從涉及,要麼流於形式,要麼含糊其詞,也造成了評價無依據。

增強審計報告的法制內涵

(一)當前在審計報告撰寫過程中存在的主要缺陷:

(1)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充分。有的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法違規問題的表述過於簡單,常常以一句結論性的語言一概而過,接着便以違反法律法規哪一條款進行定性和處罰。由於敘事有情無節,使人看不出違法違規問題的情節、性質及其後果如何。

(2)定性不夠準確。不加區別,簡單“對號入座”,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生搬硬套,缺乏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處理意見失之於寬或失之於嚴的情況時有發生。

(3)引用法規不當。一是沒有引用法律法規,或者引用法律法規有誤;二是引用法律依據不足,或者適用法規針對性不強;三是引用過時失效的規定,或用審計事項發生時尚未施行的法規作爲審計依據;四是引用的規定層次較低,甚至沒有法律效力的“紅頭檔案”也作爲定性和處理處罰的依據。

(4)行文不夠規範。有些審計報告往往簡單地以會計覈算過程或會計科目來反映事實,闡述問題沒有與整個業務操作過程相結合,個別的還使用誇張、比喻等過分修飾的語言,語意表述含糊累贅。也有的明顯帶有個人主觀意識的分析和推斷性的語言。

 (二)大凡法律文書,其基本要求就是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因此,作爲一種法律文書的審計報告,也必須按照法律準則要求辦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當然還要處理恰當、行文規範。

(1)事實清楚。審計報告所反映審計事項的評價結論和處理處罰結果,都必須建立在其所涉及的事實基礎之上,只有事實清楚,才能真正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對被審計事項給予定性和提出處理意見。審計報告要能經得起時間和實踐的檢驗,基礎就是事實清楚。

(2)證據充分。重證據是執法行爲的一個基本準則,審計工作也不例外。如果事實是存在的,但缺乏證據證明,還是不能說是清楚的。要依據《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有關審計證據質量控制的規定》(審計署第六號令)對審計人員的證據收集進行規範,保證審計報告所述問題的證據材料確鑿充分。

(3)定性準確。定性的準確與否,不僅直接影響到審計機關對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罰,也將關係到對其直接責任人的評價及處理,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反映審計人員和審計機關的執法水平。如定性“挪用”、“借用”還是“佔用”,處理處罰是不完全一樣的。又如“擠佔”和“挪用”之間的區別,也是經常會碰到的問題。定性既不能避重就輕,也不能無限上綱,更不能以偏概全,這些都不是實事求是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