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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監獄接受警示教育有辱人格

                 南方週末     2002-11-25     魏文彪 

到監獄接受警示教育有辱人格

 

10月28日某報有則《銀行員工未上崗先參觀監獄》的報道說:由於銀行員工每天都在與“錢”打交道,思想稍微鬆懈一下,就有可能利用工作的便利犯罪。到監獄去聽犯人的現身說法,對很多員工都有很大的觸動。這是“到監獄接受警示教育”之又一例。還有有關部門帶領導幹部到監獄聽經濟犯罪者作懺悔報告的,甚至還有家長爲教育孩子而將孩子帶進監獄。監獄一時成爲“開展法制教育的一個新型基地”。 

這一新舉措用的還是“恐嚇”的老辦法。但比起歷代王朝搞的`梟首示衆、枷號示衆和朱元璋搞的把貪官剝皮填草掛在公堂上警示,這種恐嚇的效用恐怕更有限。法制不健全,反腐機制存有漏洞,一些人就難免會“赴湯蹈火,在所不惜”。人是很難單純“被嚇怕”的。而且,對被警示者來說,是否有貶損人格之嫌? 

特別是,這種做法就等於是指着那些服刑人員說:瞧,如果不廉潔自律,就要像這些人一樣來坐牢。這是否有侮於這些人的人格與自尊呢?儘管他們確是在服刑,但法律並未剝奪他們的人格權,他們受到法律的懲處不能成爲可以使其受到羞辱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