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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學名篇堪爲典範--評王泗原對《爲學一首示子侄》下的誅殺之語a href=https://bbs.ruiwen.com(本站論壇專稿)/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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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學名篇堪爲典範--評王泗原對《爲學一首示子侄》下的誅殺之語a href=https://bbs.ruiwen.com(本站論壇專稿)/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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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偶見王泗原著的《古語文例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8月第一版),其末篇對彭端淑《爲學一首示子侄》(以下簡稱“爲學”),先進行整體否定---“其文(指全文文字)實不堪爲規範”,然後再舉三個例句論證,文且未亨,理將無託,最終在否定“爲學”的思想教育意義,進而否定作者。其文真的就那麼差嗎?從總體來說,文章調動了多種修辭手法,生動而簡明扼要地論述了做事情的難與易、人的資聰材敏與資昏材庸之間可以轉化的辯證關係。轉化的條件就是人們的主觀努力。文章特別強調要學有所成,後天立志努力學習是關鍵。好學不倦。則天資不高的人也會透過努力,突破先天“昏”“庸”的限制而有所成就,反之,即使天資很高也無濟於事。從而闡明不同天資的人,對待求學應持的正確態度,勉勵人們勤奮學習,自求上進。文章僅以305個字的篇幅,包容這麼豐富的內涵,還具有很強的說服力和感染力。文以載道,這些道理總不能說是由“實不堪爲規範”的文就可以承載的吧,而且從選入教材八十多年來,實踐證明,已經激勵一代代青少年立志求學上進,特別使那些自以爲資昏材庸的青少年看到了希望,增強了勇氣,其社會價值更不可估量。因此,我認爲,即使王泗原所舉的三個例子如其所述吧,也不能以偏概全,否定全文。

況且王泗原的說法就真的無誤了嗎?下面試看看他指出的例句的全部問題,並談談自己的淺見。

(一)“吾資之昏不逮人也,吾材之庸不逮人也。”依此文解之,乃謂吾之昏不及人之昏,吾之庸不及人之庸,與欲表達之意反。此因誤用之字。用之字,則變主謂結構爲偏正結構,而昏爲全句主語……

“依此文解之”的“此文”,據“意反”理解,是孤立指那兩個句子。王泗原認爲:這兩個句子錯在主語部分“誤用之字”。這是個似是而非的解釋。給人的誤解是:主謂之間加“之”字就一定是個偏正結構,這個結構作主語部分,謂語就成全句主語了。真的主語部分用“之”字,謂語“昏”就成爲全句的主語了嗎?王力先生主編的《古代漢語》有“之”用在主語謂語之間,取消句子的獨立性,使句子在形式上詞組化,充當主語或賓語的論述。楊伯峻先生在《古漢語虛詞》(中華書局出版,1981年2月第一版)中說得更爲詳盡:“‘之’作結構助詞,放在主語和謂語之間,……把一個句子變成名詞子句(即通常說的主謂詞組--引者注),作大句子的主語、賓語或狀語。……這種‘之’字有時可譯爲‘的’,有時以不譯出爲好。”例如柳宗元《捕蛇者說》:“吾斯役之不幸,未若復吾賦不幸之甚也。”“斯役之不幸”主謂詞組,作全句的主語,句首“吾”爲“斯役”的定語。如果要用“吾資之昏”與“吾斯役之不幸”對比,可將“不幸”這個偏正短語當作一個整體考慮。還可將“吾資之昏”權且改成“吾資之不聰”(原意思已包含),再將其與柳宗元的“吾斯役之不幸”(“斯役”爲同位短語,權且作“役”)進行對比,就明顯看出:“吾資之昏”與“吾斯役之不幸”結構相同,“資之昏”作全句主語,完全合乎古文規範。反之將“吾斯役之不幸”權且改成“吾役之苦”與“吾資之昏”對比亦然。那王泗原爲什麼會說“吾資之昏”是“誤用之字”呢?可能他還沒看清楚或忘記了(不可能說是發表時還沒學不懂吧),主謂之間加“之”的這種用法,自然理解有誤,難怪他就把這兩句解釋反爲:“吾之昏不及人之昏,吾之庸不及人之庸”。請問:原句。“資”和“材”“解”在什麼地方去了呢?“人之昏”、“人之庸”的意思又是從原句什麼地方“解”出來的呢?其實理解這兩個句子的難點還在賓語“人”,這兩句的“人”與後文“吾資之聰倍人也”,“吾材之敏倍人也”裏的“人”是同一個概念,是對比的參照對象(標準),只能理解爲“常人”、“中人”,或“一般人”、“普通人”。這裏不是對比常人的所有方面,不是比勞力,也不是比種田技術,或其他手藝,更不是比昏的程度,而是從爲學這個角度出發,對比常人讀書求學的“資”,這個句子的賓語部分應理解爲:人之資。不逮人之資就是人之資高。“爲學”是用對比的手法寫的,後文“吾資之聰倍人也”與本句也構成對比。人之資作不變的標準,隨比的對象不同而異。該句以“吾資之聰”(猶言吾之資高)比,人之資就低(“倍人”);本句以吾資之昏(猶言吾之資低)比,人之資就高(“不逮人”),所以本句的賓語部份也只能理解爲“人之資高”,只有這樣理解才符合文意。把賓語部分分析成“人之昏”,是不能讓人理解的。不逮,不及,趕不上。這個句子是說:我的天資愚鈍,還不及常人讀書求學的天份高,即吾之資低,不逮人之資高也。這個句子的賓語部分的內容是壓縮省略了的,而且壓縮省略的內容明顯,常人都可以分析。再說,就是孤立分析“吾資之昏不逮人”,也只能算人們常說的“纔不及中人”句的翻版而已。“我纔不及中人”,總可以理解爲“我的才能低,不及中等人的才能高”吧。整理一下就成“吾才之低不逮中人”,這難道就能理解爲“吾之低不及中人之低”嗎?王泗源把句子解釋反的原因,除忘記了“之”的用法外,還在於其忘記了句不離篇這個分析句子的基本方法。即使孤立分析句子,也忘記了對人們常說的習慣句式的分析理解。那麼,又怎麼翻譯呢?“吾資之昏不逮人也,吾材之庸不逮人也”。譯:“我的天資愚鈍,趕不上普通人求學的天份高;我的能力低下,趕不上普通人求學的能力強”。注:材一才能,知識和能力。文中僅指能力,知識無平庸敏捷之說。

(二)“聖人之道卒於魯也傳之。”句意謂聖人之道卒傳於曾參。傳之之字復指道,實非必要。於魯也三字尤不通,以形容詞魯之一字代曾參,無此用法也。此必雲魯者。

“聖人之道卒於魯也傳之。”可不可以理解爲“聖人之道卒傳於曾參”呢?不能。“於魯也傳之”,“於”介出施動者,但不是表示被動關係。中華書局上海編輯所在《中華活頁文選爲學一首示子侄》(中華書局出版,1962年7月成都1版)中,解釋爲:“於一由。”《現代漢語詞典》(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1978年12月第一版)把這種句式中的“由”解釋爲:“介詞,(某事)歸(某人去做)”。所以,“聖人之道,卒於魯也傳之”不是被動句,不是“聖人之道,終於被曾參傳之”,而是“聖人之道,終於由(歸)曾參傳之”。這裏面蘊含了被孔子評價爲遲鈍的曾參,經過後天的個人努力,竟從孔子的弟子三千,賢人七十二的競爭中脫穎而出,最終由(歸)他傳了孔子的學說這個大事業。“聖人之道,卒於魯也傳之。”這是舉的一個實例,“於魯”放在“傳”前,施動者只能是曾參,無歧義。曾參傳聖人之道有大功,天資遲鈍的人也與天資聰明的人沒有差別了。故能證明下旬“昏庸聰敏之用,豈有常哉”。特別注意,這裏用“於”介出施動者的介賓詞組,是不能放在動詞後作補語的,後置爲“傳之於(由)魯”,句子不通,按“於”的其他解釋理解又有悖文意,併產生歧義。不僅僅有偶然性的“傳之於魯國乎”的誤解,而且“傳”後“於魯”的“於”,既可誤解爲介出施動者表被動,又可理解爲介出一般陳述句中的受動者,“於”解釋爲“給”。楊樹達先生在《詞詮》中解釋後一種“於”時說:“介詞,表動作之所歸趨。”例《史記樑孝王世家》:上與樑王燕飲,嘗從容言曰:“千秋萬歲後,傳於王。”“傳於王”,傳之於王,“把帝位傳給你”。可見,“傳之於魯”,當“於”理解成“給”時,“魯”則是“傳”的接受者,“傳”的施動者只能是孔子了。這個實例就成:孔子之道,終於由孔子把它傳給曾參了。這個例子還能證明“昏庸聰敏之用,豈有常哉”嗎?綜上所述,根據文意,“聖人之道卒於魯也傳之”是不能理解爲“聖人之道卒傳於曾參”的。

再看王泗原指出的其他地方就正確了嗎? “聖人之道卒於魯也傳之”,“魯”取自“參也魯”(《論語先進篇第十一》),指代曾參。“參也魯”是孔子的定論。再看看句子的結構,主幹是:道傳之。“道”主語,“傳”謂語,“之”賓語。主語“道”是“傳”的受動者,這是典型的賓語前置作主語的句型。這個句子的一般順序應爲:魯(參)傳道。作者爲強調賓語,將賓語“道”前置作主語。“傳”是及物動詞,應帶賓語,所以補代詞“之”作賓語,復指“道”;“夏禮,吾能言之”(《論語八佾篇第三》),就是這種賓語前置句型,也補了“之”復指“禮”,“傳”後補“之”復指“道”,也是照孔子的話說的。“傳之之字復指道”,既非“實非必要”,也無“模仿之失”。受動者“道”前置後,而施動者“魯(參)”,則由介詞“於”介出,組成介賓詞組“於魯”,作“傳”的狀語。靠“於”介出的形容詞“魯”,只能活用爲名詞,作“遲鈍的曾參”講。古文有例“業精於勤”,勤,勤奮之行,靠“於”介出的形容詞,也活用爲名詞。古無“魯”代曾參個例,也不能證明這種用法“不通”。相反,以曾參的天資特徵“魯”代曾參,突出了文中表達的重點,這是一種很妙的用法。“此必雲魯者”,多此一舉。“聖人之道,卒於魯也傳之。”應譯爲:孔聖人的學說,最終由遲鈍的曾參傳了下來。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這個句子是作者經過縝密思考,刻意打造的句子,結構規範,重點突出,表情達意準確無誤。

(三)“僧之富者不能至而貧者至之。”至之當雲至焉。

“至之當雲至焉”,猶言“之”用錯了,應當用成“焉”,理由未述。下面我們看看怎樣理解。“‘之’字有時放在不及物動詞下,形式像賓語,卻不是賓語”(以上見《古漢語虛詞》楊伯峻先生著),“之”“指代作用趨於虛化”,可用來表示“對動作行爲的強調”(以上見《古代漢語虛詞詞典》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古代漢語研究室編,商務印書館出版,1999年2月第一版)。例《左傳莊公十年》“戰於長勺,公將鼓之。”“之”指代已虛化,只強調“鼓”這個動作。再例,《史記高祖本紀》:“高祖以亭長爲縣送徒驪山,徒多道亡。自度:比至,皆亡之。”“之”只強調“亡之”的“亡”。又例,《詩經周南關睢序》:“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舞之”、“蹈之”二“之”字,也分別表示對“舞”和“蹈”兩個動作行爲的強調。同理,“至之”,“至”作到講,是不及物動詞,“之”指代虛化,也只起強調貧者“至”這個動作行爲的作用,這是符合文意,也符合古文規範的。“焉”不能替代這種用法。

王力先生主編的《古代漢語》說:“焉”用在句尾,有時“只能算是純粹的語氣詞,帶有指點引人注意的語氣”,“有點像現代漢語的‘啊’字”。“僧之富者不能至,而貧者至之”,我們結合其前句和後句考查一下,“至之”從語氣上,到底用“之”好,還是用“焉”好。前句是感嘆句,“西蜀之去南海,不知幾千裏也。”“也”,語氣詞,助慨嘆語氣,可譯爲“呀”、“啊”等。後句“人之立志,顧不如蜀鄙之僧哉?”反詰,加重語氣,言立志。原文這三句連起來讀,有“揚--抑--揚”的感覺。如果“至之當雲至焉”,“焉”含指點引人注意的語氣“啊”在裏面,“僧之富者”句就由抑句變成了揚句,與後句加重語氣的反詰句連起來讀,文章是不通暢的。從“西蜀之去南海”到“顧不如蜀鄙之僧哉”連讀,三句成“揚--揚--揚”,毫無抑揚頓挫之感。可見,語氣上“焉”也不能替代“之”。

彭端淑爲官清正廉明,爲教嘔心瀝血,爲文一絲不苟。《爲學一首示子侄》就是經過作者精心錘鍊,能經得起後人反覆推敲的名篇,至今熠熠生光。而且,只要人存在天資差別,該文就會具有強大的生命力。王泗原的確有勇氣敢於發表自己的觀點,反正百家爭鳴。不過,支援其觀點“其文實不堪爲規範”而舉出的各個例證,卻不見有一處不規範的,純屬連自己都沒有想清楚就說,我也理解年事已高這個詞。但是,既然公開發表了,爲了對前人和後人負責,我們必須嚴肅地發表自己的見解,讓人們去對比鑑別討論,以求準確理解。

2006年12月14日于丹棱

後附:王泗原的全文。

彭端淑爲學一首

彭端淑爲學一首示子侄(據李祖陶國朝文錄本),選入課本,由舊時高等小學初級中學國文迄今日初級中學語文,達六十餘年之久。然其文實不堪爲規範。舉例言之。

(一)“吾資之昏不逮人也,吾材之庸不逮人也。”依此文解之,乃謂吾之昏不及人之昏,吾之庸不及人之庸.與欲表達之意反。此因誤用之字。用之字,則變主謂結構(吾資主語,昏表語)爲偏正結構(昏爲中心詞,吾資爲定語),而昏爲全句主語,於是成爲吾之昏不及人之昏矣。作者但以“吾資之聰倍人也,吾材之敏倍人也”可用之字,便比而造句,不審意之反也。

(二)“聖人之道卒於魯也傳之。”此取“參也魯”(論語先進)之語,謂曾子。句意謂聖人之道卒傳於曾參(此種看法姑置不論)。傳之之字復指道,實非必要。而於魯也三字尤不通。也乃助詞,是意爲於魯傳之,即傳之於魯。傳之於魯國乎?以形容詞魯之一字代曾參,無此用法也。此必雲魯者。

(三)“僧之富者不能至而貧者至之。”至之當雲至焉。

--《古語文例釋古語文後人模仿之失》(王泗原著 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 1988年8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