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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局預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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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局預算管理制度

審計局預算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財務管理,合理有效規範使用資金,根據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局機關。

第三條 局長對財務工作全面負責,督促財務管理制度的貫徹實施,保證財務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四條 局機關年度預、決算需經局長辦公會批准。

第五條 財務機構設在局辦公室,負責編制、執行局機關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辦理財務收支事項,監督計算機資訊中心和審計幹部培訓基地的財務收支活動。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辦公室主任負責協助局長把好財務審覈關。

第六條 財務主管人員負責制定局機關預算草案和財務收支計劃,組織機關財務管理及會計覈算工作,監督計算機資訊中心和審計幹部培訓基地的財務收支活動。

第七條 財務人員應當認真執行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保證財務會計資料真實、合法、完整。

第二章 預算審批管理

第八條 局機關全部收支活動納入計劃和預算管理。預算年度內,各處室應編制基本支出項目計劃和估算,經分管局領導審批後,由辦公室彙總平衡,經局長批准備案,作爲實施預算管理控制的依據。

第九條 局機關對支出項目實行預算管理。除工資性和常規支出外,其他支出項目均應事先編制預算申請表,經局領導審批後執行。支出項目預算金額2000元以下的,先由辦公室主任核籤,經分管局領導審籤後,由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審批;金額在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先由辦公室主任核籤,再經分管局領導和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審籤後,報局長籤批;一次性支出金額在30000元以上的預算項目(審計外勤經費自理項目除外),由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局長籤批。辦公室根據批准的預算組織預算執行。特殊情況來不及預先審批的支出項目,事後由當事人講明情況,補辦預算審批手續。

第十條 預算申請表應寫明支出的項目、依據、標準等內容。預算編制應堅持節約原則,做到合規、合理。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一條 局辦公室負責每年按要求編報機關經費預算。報批後要及時請領經費,同時做好資金調度工作。局機關所有收入要納入賬內統一覈算。

第十二條 經費支出要貫徹“保障供給,厲行節約”的方針,既要保證機關工作正常執行的資金需要,又要精打細算,合理使用。

第十三條 認真執行有關費用標準和規定。

(一)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局級領導乘坐高鐵、動車爲一等座,其他火車爲軟席(軟臥、軟座),飛機爲普通艙(經濟艙),輪船爲二等艙;其他人員乘坐高鐵、動車爲二等座,其他火車爲硬席(硬臥、硬座),飛機爲普通艙(經濟艙),輪船爲三等艙。從嚴控制出差人員乘坐飛機,因工作需要確需乘坐的,須經局領導批准。

(二)出差人員應住三星級以下(含三星級)賓館、飯店,局級住標準間,處級以下人員兩人住一個標準間,處級以下出差人員爲單數或異性人員出差,可以單人住一個標準間。住宿費開支標準爲:局級每人每天600元,其餘人員每人每天市外300元、青島四市200元。如果單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員爲單數,其單個人員住宿費可在每天400元標準內憑據報銷,特殊情況下,經局領導批准,出差人員住宿費標準可上浮15%。應當選擇低於報銷標準的飯店住宿,優先選擇國家或市確定的定點飯店。國家定點飯店及相關收費標準可登陸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飯店網站(http://)查詢。

(三)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的辦法,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爲市外50元、市內(青島四市)20元。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的辦法。每人每天標準市外50元,市內(青島四市)10元,用於補助市內外交通、通訊等支出。

(四)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主辦方統一安排食宿並且不收取食宿費用的,參會人員不得報銷和發給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會議期間的公雜費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和發放。

(五)實行審計外勤經費自理的項目,其報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和《青島市審計局審計外勤經費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加強辦公用低值易耗品採購、領用管理,合理控制辦公費用支出。

(一)計算機中心負責統一購買和管理電子類辦公用低值易耗品;辦公室負責統一購買和管理非電子類辦公用低值易耗品。原則上每季度編報一次辦公用低值易耗品採購預算,按規定報批後執行。

(二)採購辦公用低值易耗品應堅持質量與節約並舉的原則。除需政府採購的物品外,日常耗用量大,成本較高的物品應進行比價採購,選擇質量好、價格低、服務優的廠家穩定供貨,以有效降低採購成本。

(三)辦公用低值易耗品要做到專人採購(二人以上辦理)、專人保管、專人審批領用。領用時辦理審批手續,領用人、處室負責人簽字後,由計算機中心或辦公室主管人員籤批。

(四)辦公用低值易耗品領用實行限額管理。各處室根據覈定的領用限額,做好辦公用低值易耗品日常使用管理,計算機中心和辦公室主管人員要按限額進行發放控制,原則上每季度統一調配發放一次。

第十五條 局機關報紙、雜誌、書刊徵訂由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集中提出徵訂建議,由局長審批。機關審計法規徵訂由法制處根據工作需要集中提出徵訂建議,經辦公室審覈,由局長審批。

第十六條 支出項目按規定批准後方可報銷。報銷憑證一律由經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核籤,1000元以內的由辦公室主任根據預算和有關規定審批後報銷;1000元至2000元的經辦公室主任核籤後,由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審批報銷;2000元以上的先由辦公室主任核籤,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審籤後,由局長審批報銷。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十七條 局機關資產全部納入財務管理。按照行政單位會計制度進行覈算。

第十八條 按照《現金管理條例》規定的範圍使用現金。辦理付款業務在支票起用點以上的原則上用支票或公務卡結算,起用點以下以及支付給個人的款項用現金結算。現金借用、支票領用堅持“前款不清、後款不借”原則,由借款人憑批准的預算辦理借款。個人因私借款不予辦理。

第十九條 建立固定資產管理責任制,明確單項資產的責任處室和責任人。堅持定期盤點清查制度,每年年終資產管理人員應組織對局內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保證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其他事宜按照《青島市審計局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第五章 財務資訊管理

第二十條 實行月度財務收支報告制度。每月初,局辦公室應將上月財務收支情況彙總,報分管局領導、局長審閱。

第二十一條 實行季度、年度財務情況分析制度。每季度結束後,局辦公室應組織進行財務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財務管理的意見、建議,報分管局領導、局長審閱。

第六章 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實行年度內部審計制度。每年由局領導指派相關業務處室組織有關人員對局機關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促進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或上級有關規定相牴觸的,以國家或上級規定爲準。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的規定執行。

審計局預算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建立健全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管理體系,強化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管理與監督職能,加強宏觀調控,提高財政基本建設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是各級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其管理的職權、收支範圍、預算編制程序、預算的審查和批准、預算的執行、預算的調整、決算、監督及法律責任,必須依照《預算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中央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以下簡稱中央預算)由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組成。中央預算包括中央對地方補助的基本建設投資。

第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以下簡稱本級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組成。地方各級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包括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補助的'基本建設投資。

第五條 各部門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原則上要按照本部門所屬基本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編列。

第六條 各級財政用於基本建設投資的支出,都要納入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管理。

第七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依據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撥付基本建設資金。

第二章 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編制及範圍

第八條 基本建設支出預算資金來源包括:本級財政根據當年可用財力安排的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含財政專項基本建設投資);年度預算執行中動用機動財力追加的基本建設投資;上年結轉本年繼續使用的基本建設投資;上級財政專項補助的基本建設投資以及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用於安排基本建設的各項專項建設基金等。

第九條 財政基本建設預算支出範圍包括:

(一)農業、水利、林業、鐵路、交通、通訊、電力、市政設施建設投資支出;(二)國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政法等社會公益設施建設投資支出;(三)經法定程序確定的其他建設投資支出。

第十條 財政基本建設支出,採取按一般預算撥款、覈撥資本金、基本建設銀行貸款財政貼息和基本建設事業費形式分類撥款的辦法等。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都要依照本年度財政可用財力及社會綜合財力的預測情況,並結合基本建設單位項目完成進度及上年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本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

第十二條 各基本建設項日單位或項目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在每年的6月末根據國家產業結構和行業發展規劃,由主管部門彙總後,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下一年度本單位或本部門的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各級財政部門每年要根據財力的可能確定本級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控制數。

各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報送的本部門基本建設支出預算,要按基本建設項目編列。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資金來源中有其它投資來源的,要列明其它投資來源。下一級財政向上一級財政申請補助的基本建設支出預算,也要按基本建設項目編報和申請。

第三章 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負責本級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安排與執行,具體組織工作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必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嚴格按程序撥付基本建設資金,加強財政對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凡由財政部門撥付的基本建設資金,必須相應成立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必須按照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確定的建設內容和項目及項日建設的工程進度撥款。建設項目有其它資金來源的,財政部門要督促其它資金來源按相同的比例撥付到位。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或挪用基本建設資金的部門和單位,財政部門有權停止撥付財政資金。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報送基建預算執行報表,以便財政部門合理掌握資金撥款進度,避免大量資金在基建部門和單位積壓、沉澱。

第十六條 爲保證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所確定的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需要,防止由於建設項目施工高峯季節和大型設備集中採購等情況造成項目建設資金供給不足,影響項目建設正常進行,各級財政要按當年基建預算投資的5%設定基建設備儲備資金。基建儲備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各部門、各建設單位的基本建設支出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覈定的支出預算和規定的用途執行,嚴禁虛報冒領,高估冒算,變相挪用國家基本建設預算資金。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的基建管理機構設立了專門基本建設資金帳戶的,要對其進行嚴格的管理和核算監督。對由財政部門管理的基建資金實行統一調度和撥付。建設單位要根據財政部門的要求設定基本建設專戶,按規定向財政部門請領資金並進行財務覈算。

第十九條 基本建設預算資金的開戶銀行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基建資金的收納和資金的撥付。未經財政部門許可,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支配基本建設資金。

第二十條 各建設單位都要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與會計覈算的規定,及時、準確地編審建設單位年度基建財務報表;各級財政部門要負責彙總審批財政基本建設支出年度決算。

第四章 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調整

第二十一條 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調整,是指經同級權力機構批准的當年基建支出預算在年度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或減少時,而對原批准的基建支出預算所作的變更。

第二十二條 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如需要動用可用財力或上級部門需要追加基建支出預算時,本級財政要相應調整基建支出預算,並要及時追加地區、部門或單位的基建支出預算。

第二十三條 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確定後,由於建設項目隸屬關係發生變化,引起預算級次和關係變化的,應當在改變財務關係的同時,相應辦理基建支出預算劃撥。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各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政府確定的預算收支科目執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對不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科目間的調劑使用,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覈同意後方可調整。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自行調整基本建設支出預算。

第五章 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本級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監督。對本級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時採取處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各建設單位在預算執行中都要自覺接受本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要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真實反映實際情況,防止和糾正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七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本級政府、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補充規定,並報送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與之相牴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