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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三公經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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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地全面啓動“三公”消費一體化監管工作,每筆“三公”經費做到真實消費、陽光執行、即時監督、全程留痕,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醫院三公經費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醫院三公經費管理制度

  醫院三公經費管理制度1

爲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經費、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維護費、公務接待費(以下簡稱“三公” 經費)的支出,推進我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建設節約型單位,根據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工作目標

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剎住鋪張浪費、奢侈之風,加強“三公” 經費管理,嚴格控制“三公” 經費支出,進一步提高行政經費支出透明度和資金使用效益,不斷鞏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成果,以良好的黨風帶動政風民風,促進幹部清正、單位清廉、政治清明。

二、工作內容

(一)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嚴格按照預算執行,嚴禁無預算或超預算安排以及年度追加、調整因公出國(境)經費;嚴禁在其他經濟分類科目中安排或支出因公出國(境)經費;嚴禁接受或變相向下級單位、地方資助、攤派和轉嫁費用等行爲。

(二)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維護經費管理。嚴禁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嚴禁借用、佔用其他單位車輛,嚴禁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捐贈車輛;嚴禁違規配備公務用車和公車私用;嚴格執行公務用車購置和執行維護費預算及調整的報批程序;嚴禁無預算或超預算列支公務用車購置和執行維護費;嚴禁在其他經濟分類科目中列支公務用車購置和執行維護費;嚴禁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三)公務接待經費管理。公務接待經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實行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制度。接待費資金支付應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公務卡管理和現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不準現金方式支付,不準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不準以舉辦會議、培訓爲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不準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不準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不準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1、嚴格執行審批制度。公務接待要嚴格履行報批手續,規範接待程序,接待方案要經過單位領導審批。不準違反規定擅自開展公務接待,不準隨意變更經批准的接待方案開展公務接待,不準接待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

2、嚴格控制接待範圍。公務接待要嚴格按照中央、省、市、縣規定的範圍開展,規範安排接待規格。不準擅自擴大公務接待範圍;不準把國家工作人員個人的休假、探親、旅遊等非公務活動納入公務接待範圍;不準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不準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不準以各種名義用公款互相宴請。

3、嚴格執行接待標準。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標準安排接待對象的住宿用房,不準安排在非定點接待的高檔賓館、飯店;不準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準額外安排洗漱用品。接待對象應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

(四)差旅費管理。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爲名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

醫院三公經費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中醫醫院“三公”經費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經費支出,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國家衛生部門“三公”經費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公”經費是指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費、公務接待費、因公出國(境)費。

第三條 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和部門預算編制政策,合理編制“三公”經費預算,不得超預算支出。

第四條 嚴格“三公”經費監督,及時公開“三公”經費預算、決算資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費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醫院爲履行職責,開展一般公務活動和醫療救護所配備的機動車輛,包括一般公務用車和醫療救護用車。

第六條 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費是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包括車價、相關稅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停車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經費使用實行統籌規劃,預算總額控制。

第七條 醫院應當根據縣財務批准的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編制購置經費預算;參照覈定的編制數及定額標準,編制執行維護經費預算。

第八條 公務用車購置嚴格執行“先審批、後採購”制度。公務用車購置方案由縣財政局提出,經醫院意見同意後,由辦公室、設備科、財務科、紀檢組監察室共同組成採購小組,按照政府採購或招標方式統一採購。

第九條 加強公務用車油耗、維修、保險、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等執行費用的公務車覈算,定期考覈分析公務車費用支出情況,有效控制和降低公務車費用支出。

第十條 公務用車原則上不得進行裝飾和增配,確有必要進行裝飾和增配的,要嚴格控制在購置價格2%以內,不得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

第十一條 公務用車透過實行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定點保險、定點停車;公務用車必須專人駕駛;救護車出縣接病人必須由急診科開具出車證明。

第十二條 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費支出程序:

購置費按照招標採購價格,經院長審批後,由財務科根據預算資金渠道統一支付。

燃油費、過路過橋費由辦公室根據公務車消費情況,適時適量進行充值,經審覈、審批後支付。

維修費每季度結算一次,由辦公室統一覈算,經審覈、審批後支

付。

保險費按照招標採購價格,經審覈、審批後統一支付。

零星過路過橋費、停車費、洗車費等雜費,由駕駛員填單,經辦公室審覈,財務部門審批,按月支付。

安全行車獎勵由辦公室統計安全行車裏程,提出獎勵方案,經審覈審批後,按年度領取。

第三章 公務接待費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接待費,是指醫院根據醫療業務工作,確因公務接待需要而合理開支的費用。

第十四條 公務接待費實行預算總額控制、只減不增,嚴格審批、限額報銷。

第十五條 公務接待應當在定點飯店或者職工食堂按規定的標準安排。

第十六條 公務接待費支出程序:

(一)在職工食堂安排的公務接待用餐,辦公室按月統計公務接待次數,用餐人次、食堂餐10元/人的限高標準覈算,列入公務接待費。

(二)在定點飯店安排的.公務接待用餐,辦公室按月結算,經審覈審批後支付。

(三)在定點飯店之外安排的零星公務接待用餐,經辦人憑有效發票在限額內據實報銷。

第四章 因公出國(境)費

第十七條 因公出國(境)費是指由政府和主管局覈定,用於出國訪問、考察、培訓,參加國際會議以及政府間合作項目等活動的經費,包括國際旅費、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會議註冊費、翻譯費、個人零用費、培訓費、境外保險費、辦理護照、簽證的費用。

第十八條 人事部門根據醫院出訪、考察、出國培訓等出國(境)任務計劃及預算安排情況,提出醫院出國(境)任務計劃,經醫院黨組會研究後報院長審批。

第十九條 出國(境)任務計劃的經費預算不得超過當年財政覈准的出國(境)經費預算控制數額。財務科按照縣財政批覆的出國(境)經費預算,合理安排經費支出。

第二十條 各單位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國(境)團組,不得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或向下級單位攤派、轉嫁出國(境)費用。

第二十一條 出國(境)費支出程序:

(一)接到國際交流合作中心出國(境)費繳費通知後,人事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經院長審批後,由財務轉賬支付。

(二)出國(境)人員回到單位一週內辦理財務報銷手續。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報銷出國(境)前後在國內發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補助等費用,並附國際交流合作中心開具的出國費發票。出國(境)

期間發生的國際旅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等各種費用不再報銷。

第五章 “三公”經費監督

第二十二條 “三公”經費按規定預算科目列支。不得在“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三公”經費,不得在培訓費中列支出國培訓費,不得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接待住宿費、用餐費除外)。

第二十三條 財務部門定期統計分析“三公”經費支出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院長報告,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經過審查批准的“三公”經費當年預算和上年決算,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透過醫院資訊欄目,按照財政部門規定格式予以公開。

第二十五條 財務科負責醫院“三公”經費資訊公開。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財務科、紀檢監察室等部門應當適時開展“三公”經費專項檢查。發現違反“三公”經費管理規定的,醫院按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