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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某學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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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規範學校管理,實施依法治校,維護舉辦者、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一般學校都會制定學校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西安市某學校章程,供大家閱讀。

西安市某學校章程

  西安市某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學校管理,實施依法治校,維護舉辦者、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促進學校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名稱(名稱應當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條例》、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辦學性質、層次等相適應,必須有中文名稱,同時也可以有外文名稱)。

學校地址(應當載明詳細地址:如西安市××區××街××號)。

第三條 學校的性質(應當載明“民辦”字樣,指明辦學層次、學校類別、學制等,如: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學校,學制×年。)

第四條 學校宗旨(應當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及學校設立的目的等)

D校訓:

D校風:

D教風:

D學校的辦學目標:

D學校的育人目標:

D校歌、校徽:

第五條 學校不以營利爲目的,舉辦學校的出資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報(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章 學校的設立

第六條 學校由 出資舉辦,學校設立時總資產爲 ,其中 出資 ,佔總資產的 %; 出資 ,佔總資產的 %,……。

出資方式(具體載明出資方以貨幣、實物、房地產、知識產權等何種資產出資,此條款要有出資證明或者驗資報告)。

第七條 學校的辦學範圍、規模、形式等。

第八條 學校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成立,辦學許可證簽發之日爲學校成立日。學校成立後,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學校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三章 學校的管理體制

第九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機構,下同),由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由舉辦者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人數不少於5人,總人數一般爲奇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首批理事由舉辦者推選,以後的理事按照理事會章程推選。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覈預算決算,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

(一)理事長認爲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聯名提議時。

第十二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其指定的人應當在會議召開5天前將會議內容、時間、地點等通知全體組成人員。理事會組織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爲出席進行表決。委託書應當載明授權的範圍。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組成人員參加才能召開。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討論一般事項時,組成人員的簡單多數同意即可透過。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透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訂學校發展規劃;

(四)審覈預算、決算,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和作出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不同的表決意見應當予以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會成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對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理事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長作爲法定代表人,則在第十七條中規定),理事長由理事會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理事長的任期與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作爲學校法定代表人時,代表學校簽署或授權校長簽署有關檔案;

(四)理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學校設校長,校長人選由理事會確定,報審批機關覈准後由理事會聘任。

學校校長的任職條件,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校長任職條件執行,但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八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執行經理事會審覈透過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學校內部組織設定方案;

(七)學校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十九條 學校成立(教職工大會)以教師爲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建議學校教師在30人以內的,成立教職工大會;教師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爲30人左右,教師人數特別多的學校,代表人數可相應增加),加強學校的民主監督和管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每學年召開1-2次會議。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審查透過教職工聘任制和校內結構工資實施方案,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實施細則,教職工紀律要求、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學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決議,應當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應當經全體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透過方爲有效。

第二十一條 學校的教師和其他職工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章 教師和職工

第二十二條 學校聘用教師和其他職工,應當與其簽訂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學校其他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聘用合同確定。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爲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製度,支援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學校對所聘用的教師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 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根據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根據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處分。

學校每年對教師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覈,考覈結果作爲受聘用、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學校對教職工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教職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重大獎勵和處分應當聽取學校工會的意見。

第五章 學 生

第二十六條 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受轉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學校錄取、或轉入學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學校的學籍。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對招收的學生,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學生,學校按照根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制訂的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對違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學生行爲規範的學生,學校按照根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制訂的獎懲規定,予以處分。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學生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六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要以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爲原則。

第三十條 學校的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完成教學計劃,按國家規定選用教材。

第三十一條 堅持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實行科學化、規範化管理,努力提高辦學效益。

第三十二條 學校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科研成果及成功經驗。

第三十三條 學校加強德育工作,注重學生能力培養。

第三十四條 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第三十五條 學校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第三十六條 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佈的校歷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學校財產、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

第三十八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

(二)在業務範圍內收取的學費等的收入;

(三)借貸;

(四)接受政府的資助;

(五)接受社會的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四十條 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准並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

第四十一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按不低於年度淨資產增加額(不要求合理回報學校)或者淨收益(要求合理回報的學校)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條 每個會計年度學校辦學有結餘時,出資的舉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學校理事會決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不需要此條款)

第四十三條 學校資產的使用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校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佈審計結果。

第四十四條 學校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校長時,應當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第八章 學校的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五條 學校分立、合併、變更名稱、辦學層次、類別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准。

學校舉辦者、校長、內部出資比例的變更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覈准。

學校理事長、理事或董事長、董事變更、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招生簡章和廣告、修改辦學章程的變更,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六條 學校的合併、分立,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四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辦學期限屆滿,經理事會決定不再繼續辦學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經舉辦者提出,理事會透過,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四)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四十八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四十九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對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其中用於返還舉辦者的部分,按照舉辦者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 學校終止後,應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依法辦理註銷登記。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理事會於××年×月×日表決透過,報審批機關備案後生效。

本章程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理(董)事簽名:

1.作爲教職工代表的理(董)事簽名:

2.作爲舉辦者或者舉辦者代表的理(董)事簽名:

3.作爲校長的理(董)事簽名:

4.其他理(董)事簽名:

注:請在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驗的理(董)事姓名後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