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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學社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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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學社章程全文

九三學社章程

(九三學社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2年12月7日透過)

總  綱

九三學社是以科學技術界高、中級知識分子爲主的具有政治聯盟特點的政黨,是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參政黨。

本社前身爲抗日戰爭後期一批進步學者發揚五四運動的反帝愛國精神,以民主、科學爲宗旨,在重慶組織的“民主科學座談會”。後爲紀念1945年9月3日抗日戰爭和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偉大勝利,改建爲“九三學社”。舊政協國共和談期間,本社支援中國共產黨的主張,反對內戰,反對獨裁,嚴正聲明不承認僞“國民大會” ,同共產黨一道進行鬥爭。解放戰爭期間,本社贊成中國共產黨的各項主張,與中國共產黨團結合作,積極參加反對國民黨獨裁統治的民主運動,爲爭取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而鬥爭。隨後,本社響應共產黨召開新政協,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號召,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參加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爲建立新中國作出了積極貢獻。新中國成立後,本社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作爲自己的政治綱領。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參與國家政治生活中重大問題的協商,組織成員參加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運動,爲發展科學技術、教育和醫藥衛生等事業作出了積極貢獻,走上了爲社會主義服務的道路。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在鄧小平理論的指引下,本社進一步明確了性質、地位和作用,以經濟建設爲中心,認真履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職能,爲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半個多世紀以來,本社弘揚民主與科學的精神,形成了堅持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堅持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堅持自我教育、不斷進步的優良傳統。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在中國長期革命和建設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是適合我國國情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本社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貫徹執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履行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的職能,維護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和政治、社會穩定,促進國家經濟、社會發展。

鄧小平理論是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繼承和發展。本社以鄧小平理論爲指導,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切實履行參政黨職能,爲把我國建設成爲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本社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爲準則,並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範圍內的政治自由、組織獨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我國現在處於並將長時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發展社會生產力。進入新世紀後,本社的基本任務是:堅定不移地貫徹“以經濟建設爲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團結全體社員和所聯繫的知識分子,爲實現新世紀新階段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局面的奮鬥目標,爲實現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的新世紀三大任務貢獻力量。

歷史的發展賦予民主與科學精神新的時代內涵。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的歷史時期,弘揚民主與科學精神,要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把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爲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推進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做出不懈努力;要貫徹“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積極發揮我社科技人才比較集中的特點和優勢,充分調動廣大社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努力弘揚科學精神,倡導科學方法,崇尚高尚的學術道德和職業道德,爲推進科技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培育科技人才、發展先進文化、普及科學知識,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爲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社會生產力,增強綜合國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斷做出貢獻。

本社積極開展海外聯絡工作,促進祖國統一。

本社努力促進與各國人民的友好往來和國際交流,維護世界和平。

本社積極反映社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

加強自身建設是本社堅持正確政治方向,鞏固和發展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關係,更好地發揮參政黨作用的關鍵。自身建設要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定不移地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方向,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不斷提高參政議政、民主監督水平,使我社能夠經受各種困難和風險考驗,團結帶領廣大成員及所聯繫羣衆在多黨合作道路上不斷前進,成爲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參政黨。自身建設要繼承、發揚我社優良傳統,把握堅持共產黨的領導與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原則,體現政治聯盟的特點,保持進步性與廣泛性相統一。要把思想建設放在首要地位,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統一戰線理論、方針、政策,學習本社的歷史、章程及優良傳統,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不斷提高成員的政治素質;要加強組織建設,堅持民主集中制,切實做好各級領導班子建設、後備幹部隊伍建設、機關建設和基層組織建設工作,增強社的活力和凝聚力;要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參政黨工作機制,使各項工作走上制度化、規範化軌道,以肩負起歷史賦予的光榮使命。

第一章 社 員

第一條 從事科學、技術工作以及高等教育、醫藥衛生等方面的高、中級知識分子,贊成並願意遵守本社章程,可申請加入本社。

第二條 發展社員,按組織發展程序,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社員二人介紹,社組織經過聯繫培養、認真考察後,由申請人向社組織遞交入社申請書,填寫入社登記表,經基層組織討論透過,報省轄市以上地方組織批准,層報社中央備案。

社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必要時可直接吸收社員。

第三條 社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社章,執行社的決議,參加基層組織生活和社的活動,繳納社費。

(二)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維護安定團結,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繼承和發揚本社優良傳統。

(四)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提高政治思想水平,遵守職業道德,鑽研業務,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四條 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社內組織的關於國家大事和有關工作的討論,反映意見,提出建議。

(三)對社的工作和社的各級領導機構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在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要求社的組織給以關心和幫助。

第五條 社員在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祖國統一事業和社的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者,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六條 社員違反社章,按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社的紀律處分爲:警告、嚴重警告(同時撤銷社內職務)、留社察看(留社察看期最長不超過兩年)、開除社籍。

對社員的紀律處分,須經所在基層組織討論透過,報上一級地方組織批准。對各級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須經同級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透過,報上一級組織批准。開除社籍,須經社中央批准。

社員對處分不服,可以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第七條 社員有退社的自由。社員要求退社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基層組織討論透過,報上一級地方組織終止其社籍,層報社中央備案。

第八條 社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參加社的活動,不繳納社費,經教育仍不改正者,經所在基層組織討論透過,層報省級地方組織批准,可終止其社籍,並報社中央備案。

第九條 社員工作地點變動時,應按規定辦理轉移組織關係的手續。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十條 本社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社服從中央。

第十一條 本社的組織系統是:中央組織,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級、縣級市地方組織及基層組織(直屬小組、支社和基層委員會)。在社內實行分級領導,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社員的意見,下級組織要認真貫徹執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決定,按有關規定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彙報工作。

第十二條 本社各級組織的領導機構,是各級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各級委員會。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重大問題需經集體討論才能做出決定。各級委員會對同級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負責,並受其監督。

根據工作需要和社中央的規定,按組織程序,上級組織可對下級組織的領導機構成員進行屆中調整。

第十三條 經社的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或其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可召開代表會議或全體委員擴大會議,討論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 本社發展組織堅持“以大、中城市爲主,以科學技術界爲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高、中級知識分子爲主”,堅持在工作中發展、發展爲了工作的原則,注重政治素質,發展與鞏固相結合,有計劃地穩步發展的基本方針和組織發展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 社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的機關,是組織、推動社的各項工作的樞紐,具有服務、參謀、聯絡和協調的功能,要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合理設定機構,完善部門職責,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加強對幹部的管理,健全機關工作機制和各項工作制度。

第十六條 社的組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統一祖國事業及其他社務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者,由上級組織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七條 社的組織違反社章,損害社的聲譽和人民利益時,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令檢查、改組領導機構的處分。對社組織的處分,須由上一級組織提出意見,層報社中央批准。

第三章 中央組織

第十八條 社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的規模及代表產生辦法,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十九條 社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討論並決定本社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議中央委員會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