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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學社章程

章程1.48W

  總綱

九三學社章程

九三學社是以科學技術界高、中級知識分子爲主的具有政治聯盟特點的政黨,是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親密友黨,是進步性與廣泛性相統一、致力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參政黨。

本社前身爲抗日戰爭後期一批進步學者發揚五四運動反帝反封建的愛國精神,以民主、科學爲宗旨,在重慶組織的“民主科學座談會”。後爲紀念1945年9月3日抗日戰爭和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偉大勝利,改建爲“九三學社”。國共和談和舊政協期間,本社支援中國共產黨的主張,反對內戰,反對獨裁。解放戰爭期間,本社嚴正聲明不承認僞“國民大會”,贊成中國共產黨的各項主張,與中國共產黨團結合作,積極參加反對國民黨獨裁統治的民主運動,爲爭取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而鬥爭。隨後,本社響應中國共產黨召開新政協,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號召,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參加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爲建立新中國作出了積極貢獻。新中國成立後,本社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政協章程總綱爲自己的政治綱領,積極參與國家政治生活中重大問題的協商,組織成員參加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運動,爲發展科學技術、教育和醫藥衛生等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走上了爲社會主義服務的道路。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在鄧小平理論的指引下,本社進一步明確了性質、地位和作用,以經濟建設爲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履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職能,爲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作出了顯著成績。半個多世紀以來,本社秉承愛國、民主、科學的優良傳統,同中國共產黨在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的宏偉事業中風雨同舟,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歷史進程中攜手前進,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偉大實踐中團結奮鬥,發展成爲一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維護國家安定團結的重要力量。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本社堅持並認真實踐這一制度。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

本社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爲把我國建設成爲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本社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爲準則,並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範圍內的政治自由、組織獨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我國現在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進入新世紀後,本社的基本任務是:堅定不移地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貫徹執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維護寬鬆穩定、團結和諧的政治環境,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團結全體社員和所聯繫的知識分子,牢牢把握髮展這個第一要務,不斷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爲實現新世紀新階段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局面的奮鬥目標,爲實現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的新世紀三大任務貢獻力量。

本社弘揚民主與科學精神。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的歷史時期,弘揚民主與科學精神,要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把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爲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推進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做出不懈努力;要貫徹“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大力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積極發揮我社科技人才比較集中的特點和優勢,充分調動廣大社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努力弘揚科學精神,倡導科學方法,崇尚高尚的學術道德和職業道德,爲推進科技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培育科技人才、發展先進文化、普及科學知識,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不斷做出貢獻。

本社積極開展海外聯絡工作,促進祖國統一。

本社努力促進與各國人民的友好往來和國際交流,維護世界和平。

本社積極反映社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

爲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多黨合作事業的需要,本社要不斷加強自身建設,把我社建成堅定不移地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能夠經受各種困難和風險考驗,不斷提高履行職能的能力,與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參政黨。自身建設的原則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發揚社會主義民主,體現政治聯盟特點,保持進步性與廣泛性相統一。自身建設要以思想建設爲核心,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統一戰線理論,繼承、發揚我社優良傳統,不斷提高成員的政治素質;要以組織建設爲基礎,實施人才強社戰略,堅持民主集中制,切實做好各級領導班子建設、後備幹部隊伍建設、機關建設和基層組織建設工作,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增強社的活力和凝聚力;要以制度建設爲保障,建立健全參政黨工作機制,使各項工作走上制度化、規範化軌道,以肩負起歷史賦予的光榮使命。

  第一章 社員

第一條 從事科學、技術工作以及高等教育、醫藥衛生等方面的高、中級知識分子,贊成並願意遵守本社章程,可申請加入本社。

第二條 發展社員,由申請人向社組織遞交入社申請書,社組織經過聯繫培養、認真考察後,由社員二人介紹,填寫入社登記表,經基層組織討論透過,報設區的市以上地方組織批准,層報社中央備案。

社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必要時可直接發展社員。

第三條 社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社章,執行社的決議,參加基層組織生活和社的活動,繳納社費。

(二)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維護安定團結,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繼承和發揚本社優良傳統。

(四)努力學習,做好本職工作,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社內組織的關於國家大事和有關工作的討論,反映意見,提出建議。

(三)對社的工作和社的各級領導機構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在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要求社的組織給以關心和幫助。

第五條 社員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祖國統一事業和社的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社組織可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社員違反社章,按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社組織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社的紀律處分爲:警告、嚴重警告(同時撤銷社內職務)、留社察看(留社察看期最長不超過兩年)、開除社籍。

對社員的紀律處分,須經所在基層組織討論透過,由設區的市以上地方組織批准。對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須經同級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透過;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須報上一級組織批准。開除社籍,須經省級組織批准,報社中央備案。

社員對處分不服,可以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第七條 社員有退社的自由。社員要求退社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基層組織研究確定,由設區的市以上地方組織終止其社籍,層報社中央備案。

第八條 社員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參加社的活動,不繳納社費,經教育仍不改正者,經所在基層組織討論透過,由省級組織批准,可終止其社籍,並報社中央備案。

第九條 社員工作地點變動時,應按規定辦理轉移組織關係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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