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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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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什麼亮點值得我們關注?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亮點,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第一大變化:新增醫療機構——檢驗中心等將成爲獨立醫療機構

在這次徵求意見稿中,將「臨牀檢驗中心、醫學檢驗中心、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也列爲「醫療機構」名錄中,意味着醫療市場逐漸分化成熟的現狀下,醫學檢驗,病理、影像診斷,血透,醫養結合等領域,將成爲行業新的增長點,國家在政策層面減少了壁壘。

第二大變化:「放開」醫療機構申請權限——在職醫務人員可申請設立醫療機構

與 1994 年頒佈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比,徵求意見稿中,在不可以申請設立醫療機構的說明中,刪除了「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這一條。

這是對醫護人員最大的鼓舞信號;這意味着即使是在職的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也可以申請設立醫療機構,也就是我們常常說的「開診所」。

當然,「開診所」仍需滿足一些條件,有下列問題仍然不可以: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等。

第三大變化:建築設計不再需要衛生審批——

按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經相關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即可施工。

第四大變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印刷權利下放至省級衛計委——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的圖樣設計方案和印刷技術要求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確定,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印刷、發放,不再由衛計委統一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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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貫徹落實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國家衛生計生委決定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爲:

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四)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五)療養院;

(六)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七)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八)村衛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臨牀檢驗中心、醫學檢驗中心、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

(十一)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護理院、護理站;

(十三)其他診療機構。

二、將第十二條修改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定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個人;

(三)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四)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五)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三、將第十八條修改爲:

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必須按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經相關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四、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爲: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的圖樣設計方案和印刷技術要求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確定,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印刷、發放。

五、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爲: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採用電子證照等資訊化手段對醫療機構實行全程管理和動態監管。有關管理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