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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四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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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哪些變化呢?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新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四大變化,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履行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職責的重要抓手,是依法舉辦醫療機構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規範執業的重要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具體調整如下:

第一,《實施細則》增加了醫療機構類別

爲了推進分級診療體系的建設,使得區域醫療共享,從2016年底到今年2月份,我國衛計委曾先後印發了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等類別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和管理規範,進一步完善醫療服務體系,着力拓寬社會力量辦醫渠道。

據此,《實施細則》第三條增加了一項,即增加“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等醫療機構類別。

此外,根據《關於優化整合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源的指導意見》(國衛婦幼發﹝2013﹞44號),市級和縣級婦幼保健機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原則予以合併,組建成立市級、縣級“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據此,《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項增加“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

第二,《實施細則》放寬了醫療機構申請人條件,在職醫務人員可辦醫

《實施細則》刪除了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不得申請設定醫療機構”的內容。修改後,《實施細則》關於醫療機構設定申請人的條件,將重點圍繞醫療質量和安全,注重審查申辦者的辦醫條件和資質,有利於充分發揮醫師專業技術優勢,調動醫師自主創業積極性;有利於促進民間投資、加快社會辦醫發展;有利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服務體系,推動形成多元辦醫格局,更好的滿足羣衆多元化的醫療需求。

此項變動意味着在職醫務人員可以申請開辦醫療機構了,國家對在職醫生申請開辦醫療機構終於“鬆綁”了,而且還鼓勵醫生自主創業,發揮醫師專業優勢。在隨着公立醫院編制逐步備案制,醫務人員恢復了自由身份,並且在國家提倡多點執業下,一邊上班一邊開個診所的日子指日可待。

第三,“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必須經設定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實施細則》原第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必須經設定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由於醫療機構的建築設計涉及規劃、住建、環保、消防、衛生計生等多個部門。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各部門應當各負其責,推動並聯審批,不互設審批前置條件。因此,《實施細則》第十八條修改爲:“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經相關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四,實施電子證照制度

《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修改爲:“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採用電子證照等資訊化手段對醫療機構實行全程管理和動態監管。有關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國家衛計委已在京津冀地區開展了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試點,探索改進登記註冊模式,簡化審批流程,推動構建全過程、動態化、高效能的管理體系,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將在全國建立電子證照制度,推動電子證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