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株洲年休假實施細則
2017株洲年休假實施細則出臺了,標誌着單位工作人員帶薪休年假將有“規矩”可依,下面是相關內容。
《株洲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經市委常委會審議透過,即將正式出臺,這標誌着單位工作人員帶薪休年假將有“規矩”可依。
帶薪休年假,是每一位職工的權利。然而,這項權利卻一直難以落實。據統計,2015年我市市直機關(參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納入實施帶薪年休假範圍(不包括執行寒暑假制度的各類學校)的人數爲10621人,應休未休假天數46296天,佔應休假天數的35.5%。
《細則》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其中,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含配偶的護理假)的假期以及因公負傷住院治療的時間,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可以在一年度內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次數原則上最多不超過3次,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每應休未休年休假1天,工資報酬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
針對帶薪休年假落實難現象,《細則》也有相應規定。
依據“休假爲一般、不休假爲特例”的原則,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不休假,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單位主要負責人不休假,應報上級黨委或政府分管負責人批准。
同時,機關事業單位不落實《細則》規定的,將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單位還應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如果還拒不落實,單位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將被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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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湘政辦發[2015]38號)等國家和湖南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要堅持以人爲本,維護職工權益,對本單位職工年休假作出統籌安排,制定年休假計劃,保證職工年休假制度落實到位。
第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連續工作”和以下“累計工作”的時間,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四條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含配偶的'護理假)的假期以及因公負傷住院治療的時間,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條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被立案審查機關認定無違法違紀的人員,單位應安排其補休,或按規定向其發放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年休假,年內又出現第五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則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七條
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因工作人員參加上級組織的榮譽性休假和康復療養活動,不計算爲當年休假時間。
第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當年新錄用(聘用)的有工作經歷的人員、調入人員以及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轉業(復員}士官、退伍士兵,在辦理工資關係轉移手續時,應隨附原單位的休假情況證明。如當年在原單位未休年休假的,可在現單位享受帶薪年休假;當年在原單位休假天數少於工作人員當年年休假天數的,現單位應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如從實行寒暑制度的單位新錄用或調入到不實行寒暑假制度單位的工作人員,其在原單位已享受寒暑假的天數須衝抵當年應休帶薪年休假的天數。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一年度內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分段安排次數原則上最多不超過三次,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單位安排的特殊工作任務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單位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本人的意見後,取消其休假計劃,並按幹部管理權限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毎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即:年休假每日工資報酬=本人全年工資收入&Pide;全年機薪天數(261天)×300%(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即其餘200%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按規定程序審批後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中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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