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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驗收實施細則四篇

細則2.78W

篇一: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管理辦法

珠海市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後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工作,促進規劃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保證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珠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以下簡稱規劃驗收),是指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相關的政策、規範爲依據,對已竣工的建設工程進行規劃條件的複覈和確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嚴格依照規劃許可證批准的內容進行建設。確需變更規劃許可證件批准內容的,必須依法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且建設單位必須簽署相關承諾書後,方可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

第五條 建設工程規劃驗收以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爲依據,同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的建設工程應同時申請規劃驗收。因涉及公衆或社會利益的,建設單位可申請分期驗收,其垃圾房、配電房、停車場等配套工程應當按照計劃和施工圖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

第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經市規劃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規劃測量,並形成實測的竣工總平面佈置圖和規劃竣工測量報告(含電子檔案)。

第七條 建築工程竣工規劃測量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築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功能、高程、容積率、建築密度及停車、出入口等主要規劃控制指標(在竣工總平面佈置圖上標明);

(二)建築物的層數、建築高度、層高、建築基底情況(長度、進深)、建築面積、建築間距及室內外地面標高;

(三)建築分層平面內部佈局(建築單元戶型結構、樓梯、公共過道、公建配套設施用房、設備用房、管理用房、停車位的設定位置和數量等);

(四)市政公共配套設施的位置、尺寸、規模。

(五)建築工程的綠地率。

第八條 市政工程竣工規劃測量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道路(含橋樑、隧道等,下同)平、斷面佈置、中心線座標、豎向控制節點標高等;

(二)管線(含架空線、渠、溝等,下同)平面佈置、中心線座標、斷面尺寸、管(渠)底節點控制標高、

橫向側距等;

(三)道路附屬設施(含天橋、人行地道等,下同)的位置、尺寸;

(四)橋樑、地道、架空管線等淨空。

第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完畢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申請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應當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一)《珠海市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申請表》;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複印件,需覈對原件)及其附件(原件,覈實完畢退還);

(三)《建設工程規劃定位放線測量記錄》、《建設工程驗線記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測量報告》(含分層圖、實測1:500現狀地形圖和豎向實測成果)原件;

(四)經市測繪部門確認同現狀一致的建築竣工圖一套;

(五)屬於市政工程的,需按設計圖內容附隱蔽工程覆土前驗線測量記錄及完工後工程控制點座標、標高複測資料;

(六)土地出讓合同(含規劃條件)複印件;

(七)竣工各立面彩色照片、實際使用外牆材料的色彩和材質說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後,對報送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充的有關內容;對報送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規劃驗收,提出規劃驗收意見

第十一條 建築工程規劃驗收內容包括:

(一)平面佈局。覈查建設用地紅線、建築位置、建築間距以及與周圍建築物或構築物等平面關係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

(二)空間佈局。覈查建築物層數、建築高度、建築層高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

(三)建築立面。覈查建築物或構築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與批准的建築效果圖基本相符;

(四)主要技術指標。覈查建築面積、容積率、建築密度等主要指標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

(五)建設項目配套工程。公共建築配套設施、物業管理設施、停車設施、環衛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等是否按照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

(六)建築功能。覈查建築內部功能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

(七)其他規劃條件。地下室、圍牆、陽臺等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的相關規劃條件;

(八)臨時建設情況。用地紅線內臨時建築及設施是否已拆除(經規劃許可的臨時建築按規劃要求執行),未經許可的建(構)築物及原經許可但規劃要求拆除建(構)築物是否已拆除。

第十二條 建築工程規劃驗收標準包括:

(一)建築面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覈准的要求;

(二)建築退線、建築間距滿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或滿足技術規定及相關政策、規範的要求;

(三)建築層數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覈准的層數相同;

(四)建築高度、層高滿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或滿足技術規定及相關政策、規範的要求;

(五)建築內部功能符合規劃許可內容;

(六)停車位的設定位置和數量滿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或滿足技術規定及相關政策、規範的要求;

(七)公建市政配套設施滿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

(八)滿足土地出讓合同或選址意見書要求的其他強制性條件;

(九)建築平面佈局、立面、配套工程等其餘驗收內容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

(十)建築退讓間距範圍內的綠化、道路及其與外部市政道路連接的道路已建設完畢。

第十三條 建築工程雖與規劃許可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關設計規範要求且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驗收並出具《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當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時,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一)在不改變或影響建築工程使用功能性質、建設位置、建築主體風格、建築間距、建築外輪廓尺寸、城市景觀、航空安全、文物保護,不增加規劃許可的建築層數及陽臺佔總建築面積比例,不改變住宅覈准戶數,不減少配套公建項目面積,不影響鄰近建築物及城市規劃的情況下對建築工程作合理修改、調整的;

(二)對建築工程外輪廓尺寸作局部調整,調整後仍符合城市規劃、建築面積、建築間距、建築密度和開口天井、內天井寬度的控制規定的;

(三)配套公建項目按批准的報建圖紙施工,因設計或施工的誤差導致竣工的建築面積比批准的建築面積少,但減少後的建築面積仍符合使用要求和相關規定的。

(四)住宅建築的廚房、衛生間統一調整位置,但符合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有關設計規範要求的;

(五)商鋪由小開間合併成大開間的;

(六)商鋪由大開間分割成若干個小開間,且分割後的小開間面積小於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層高超過4.5米(含4.5米)的,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建築面積,由此增加的地上總建築面積仍能滿足建築面積合理誤差範圍規定的;

(七)非配套公建用房改爲架空層、汽車庫或自行車庫的;

(八)對陽臺造型進行局部調整或修改,但調整或修改後的建築立面仍較協調,符合陽臺建築面積規劃要求的;

(九)增加外飄窗臺或落地窗但符合建築間距和建築退讓間距規定,且外飄不超過60釐米(含60釐米)的;

(十)建築工程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要求施工,其地上總建築面積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准的地上總建築面積,但超出比例控制在以下範圍內的:

1、本辦法施行前報建的建設項目地上建築面積超出比例未超過3%;

2、本辦法施行後報建的建設項目, 同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所有的建築物地上總建築面積超出批准的地上總建築面積的總和應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內(不含1000平方米),且超出比例按以下要求分段控制:建設項目地上總建築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內(含10000平方米)的,其超出比例未超過3%(含3%);建設項目地上總建築面積在10000—100000平方米(含100000平方米)的,其超出比例未超過2%(含2%);建設項目地上總建築面積在100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比例未超過1%。

(十一)對建築高度進行了調整,調整後的總建築高度仍符合城鄉規劃、有關專業部門的限高要求且調整後各樓層高度仍滿足有關設計規劃要求的;

建築物的總高度調整按照下表規定控制,且建築物每層的層高允許誤差應控制在0.1米(含0.1米)以內: 建築物分類

24M以下(含24M)

24M~50M(含50M)

50M~100M(含100M)

100M以上

總允許調整高度

0.2M以內(含0.2M)

0.4M以內(含0.4M)

0.6M以內(含0.6M)

0.8M以內(含0.8M)

對高層建築必要時應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關技術規定。

(十二)在建築間距、建築退讓間距範圍內建設建築小品、綠化附屬工程、無上蓋的屬綠化水面的游泳(戲水、噴水)池,但不影響綠地率、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建築間距的。

第十四條 市政工程規劃驗收內容及標準包括:

(一)道路、管線工程實施範圍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一致;

(二)道路平面佈置、中心線、豎向控制節點標高、標準橫斷面等滿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或滿足技術規定及相關政策規範的要求;

(三)管線平面佈置、中心線、斷面尺寸、管(渠)底標高、橫向側距等滿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或滿足技術規定及相關政策規範的要求;

(四)道路附屬設施滿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

(五)橋樑、地道、架空線等淨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或滿足技術規定及相關政策規範的要求。

第十五條 軌道交通、機場、鐵路、港口、站場、市政環衛等其他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工程,其涉及有關單體建築工程的規劃驗收測量、規劃驗收內容、規劃驗收標準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執行。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經驗收符合規劃條件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出具《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經驗收不符合規劃條件,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出具《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整改通知書》(以下簡稱《整改通知書》),建設單位按要求整改後方可再次申請辦理規劃驗收。

第十七條 對經覈實不符合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未取得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8日起施行。

篇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管理辦法

珠海市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後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工作,促進規劃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保證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珠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以下簡稱規劃驗收),是指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相關的政策、規範爲依據,對已竣工的建設工程進行規劃條件的複覈和確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嚴格依照規劃許可證批准的內容進行建設。確需變更規劃許可證件批准內容的,必須依法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且建設單位必須簽署相關承諾書後,方可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

第五條 建設工程規劃驗收以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爲依據,同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的建設工程應同時申請規劃驗收。因涉及公衆或社會利益的,建設單位可申請分期驗收,其垃圾房、配電房、停車場等配套工程應當按照計劃和施工圖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

第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經市規劃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規劃測量,並形成實測的竣工總平面佈置圖和規劃竣工測量報告(含電子檔案)。

第七條 建築工程竣工規劃測量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築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功能、高程、容積率、建築密度及停車、出入口等主要規劃控制指標(在竣工總平面佈置圖上標明);

(二)建築物的層數、建築高度、層高、建築基底情況(長度、進深)、建築面積、建築間距及室內外地面標高;

(三)建築分層平面內部佈局(建築單元戶型結構、樓梯、公共過道、公建配套設施用房、設備用房、管理用房、停車位的設定位置和數量等);

(四)市政公共配套設施的位置、尺寸、規模。

(五)建築工程的綠地率。

第八條 市政工程竣工規劃測量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道路(含橋樑、隧道等,下同)平、斷面佈置、中心線座標、

豎向控制節點標高等;

(二)管線(含架空線、渠、溝等,下同)平面佈置、中心線座標、斷面尺寸、管(渠)底節點控制標高、橫向側距等;

(三)道路附屬設施(含天橋、人行地道等,下同)的位置、尺寸;

(四)橋樑、地道、架空管線等淨空。

第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完畢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申請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應當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一)《珠海市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申請表》;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複印件,需覈對原件)及其附件(原件,覈實完畢退還);

(三)《建設工程規劃定位放線測量記錄》、《建設工程驗線記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測量報告》(含分層圖、實測1:500現狀地形圖和豎向實測成果)原件;

(四)經市測繪部門確認同現狀一致的建築竣工圖一套;

(五)屬於市政工程的,需按設計圖內容附隱蔽工程覆土前驗線測量記錄及完工後工程控制點座標、標高複測資料;

(六)土地出讓合同(含規劃條件)複印件;

(七)竣工各立面彩色照片、實際使用外牆材料的色彩和材質說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後,對報送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充的有關內容;對報送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規劃驗收,提出規劃驗收意見。

第十一條 建築工程規劃驗收內容包括:

(一)平面佈局。覈查建設用地紅線、建築位置、建築間距以及與周圍建築物或構築物等平面關係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

(二)空間佈局。覈查建築物層數、建築高度、建築層高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

(三)建築立面。覈查建築物或構築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與批准的建築效果圖基本相符;

(四)主要技術指標。覈查建築面積、容積率、建築密度等主要指標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

(五)建設項目配套工程。公共建築配套設施、物業管理設施、停車設施、環衛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等是否按照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

(六)建築功能。覈查建築內部功能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

(七)其他規劃條件。地下室、圍牆、陽臺等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的相關規劃條件;

(八)臨時建設情況。用地紅線內臨時建築及設施是否已拆除(經規劃許可的臨時建築按規劃要求執行),未經許可的建(構)築物及原經許可但規劃要求拆除建(構)築物是否已拆除。

第十二條 建築工程規劃驗收標準包括:

(一)建築面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覈准的要求;

(二)建築退線、建築間距滿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或滿足技術規定及相關政策、規範的要求;

(三)建築層數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覈准的層數相同;

(四)建築高度、層高滿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或滿足技術規定及相關政策、規範的要求;

(五)建築內部功能符合規劃許可內容;

(六)停車位的設定位置和數量滿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或滿足技術規定及相關政策、規範的要求;

(七)公建市政配套設施滿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

(八)滿足土地出讓合同或選址意見書要求的其他強制性條件;

(九)建築平面佈局、立面、配套工程等其餘驗收內容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

(十)建築退讓間距範圍內的綠化、道路及其與外部市政道路連接的道路已建設完畢。

第十三條 建築工程雖與規劃許可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關設計規範要求且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驗收並出具《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當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時,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一)在不改變或影響建築工程使用功能性質、建設位置、建築主體風格、建築間距、建築外輪廓尺寸、城市景觀、航空安全、文物保護,不增加規劃許可的建築層數及陽臺佔總建築面積比例,不改變住宅覈准戶數,不減少配套公建項目面積,不影響鄰近建築物及城市規劃的情況下對建築工程作合理修改、調整的;

(二)對建築工程外輪廓尺寸作局部調整,調整後仍符合城市規劃、建築面積、建築間距、建築密度和開口天井、內天井寬度的控制規定的;

(三)配套公建項目按批准的報建圖紙施工,因設計或施工的誤差導致竣工的.建築面積比批准的建築面積少,但減少後的建築面積仍符合使用要求和相關規定的。

(四)住宅建築的廚房、衛生間統一調整位置,但符合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有關設計規範要求的;

(五)商鋪由小開間合併成大開間的;

(六)商鋪由大開間分割成若干個小開間,且分割後的小開間面積小於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層高超過4.5米(含4.5米)的,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建築面積,由此增加的地上總建築面積仍能滿足建築面積合理誤差範圍規定的;

(七)非配套公建用房改爲架空層、汽車庫或自行車庫的;

(八)對陽臺造型進行局部調整或修改,但調整或修改後的建築立面仍較協調,符合陽臺建築面積規劃要求的;

(九)增加外飄窗臺或落地窗但符合建築間距和建築退讓間距規定,且外飄不超過60釐米(含60釐米)的;

(十)建築工程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要求施工,其地上總建築面積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准的地上總建築面積,但超出比例控制在以下範圍內的:

1、本辦法施行前報建的建設項目地上建築面積超出比例未超過3%;

2、本辦法施行後報建的建設項目, 同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所有的建築物地上總建築面積超出批准的地上總建築面積的總和應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內(不含1000平方米),且超出比例按以下要求分段控制:建設項目地上總建築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內(含10000平方米)的,其超出比例未超過3%(含3%);建設項目地上總建築面積在10000—100000平方米(含100000平方米)的,其超出比例未超過2%(含2%);建設項目地上總建築面積在100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比例未超過1%。

(十一)對建築高度進行了調整,調整後的總建築高度仍符合城鄉規劃、有關專業部門的限高要求且調整後各樓層高度仍滿足有關設計規劃要求的;

建築物的總高度調整按照下表規定控制,且建築物每層的層高允許誤差應控制在0.1米(含0.1米)以內: 建築物分類

24M以下(含24M)

24M~50M(含50M)

50M~100M(含100M)

100M以上

總允許調整高度

0.2M以內(含0.2M)

0.4M以內(含0.4M)

0.6M以內(含0.6M)

0.8M以內(含0.8M)

對高層建築必要時應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關技術規定。

(十二)在建築間距、建築退讓間距範圍內建設建築小品、綠化附屬工程、無上蓋的屬綠化水面的游泳(戲水、噴水)池,但不影響綠地率、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建築間距的。

第十四條 市政工程規劃驗收內容及標準包括:

(一)道路、管線工程實施範圍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一致;

(二)道路平面佈置、中心線、豎向控制節點標高、標準橫斷面等滿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或滿足技術規定及相關政策規範的要

篇三:市創建驗收實施細則(最終版)

喀什市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單位創建考覈驗收實施細則

(試行)

爲進一步做好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單位創建工作,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單位和模範個人創建表彰管理辦法(試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條例》、《喀什地區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創建表彰管理辦法(試行)》和《喀什市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創建表彰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細則。

一、驗收範圍

(一)各鄉鎮街道申報的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單位、模範村、模範社區。

(二)市級精神文明單位。

二、驗收依據

(一)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國家民委三部委《關於進一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的意見》;

(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條例》;

(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單位和模範個人創建表彰管理辦法(試行)》;

(四)《喀什地區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創建表彰管理辦法(試行)》

(五)《喀什市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創建表彰管理辦法(試行)》;

三、申請驗收條件

各項創建工作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單位和模範個人創建表彰

管理辦法(試行)》、《喀什地區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創建表彰管理辦法(試行)》、《喀什市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創建表彰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

四、驗收資料

驗收時,申請單位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申請登記表

(三)民族團結進步創建規劃、實施方案、工作彙報和創建工作大事記

(四)上級主管單位的意見

(五)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基層黨組織意見 (六)民宗部門審覈意見; (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驗收內容

驗收得分由基礎工作得分、活動開展情況得分、羣衆評議得分構成,三項得分初始分均爲百分制。最終按照比例綜合爲百分制得分。具體計分方式爲:累計得分﹦基礎工作得分/100×50+活動加分/100×30+羣衆評議得分/100×20。90分以上爲優秀,可向市民宗部門推薦,60分以下爲不合格。

(一)基礎工作

爲全面、準確、科學地考覈驗收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單位、模範村、模範社區的基礎工作,根據《喀什市民族團結進步創建表彰管理辦法(試行)》,制定考覈驗收評分標準(見附表),此標準適用於考覈工作中基礎工作得分評比。此標準主要包括“組織領

導重視保障情況、宣傳教育開展情況、民族宗教政策落實情況、經濟和社會跨越式發展情況、創建工作開展情況”等方面的測評內容,共設定相應測評標準,每個測評標準都賦予相應的分值,並有相對應的測評辦法。

(二)活動開展情況

對民族團結創建活動開展有聲有色、社會影響力突出、成效特別明顯、有創新性的,可以酌情加分。

(三)羣衆評議

此項考覈工作主要針對羣衆對申報單位創建工作的整體滿意度、對領導班子的滿意度、對活動開展情況的滿意度等。測評方法爲問卷調查。參與問卷調查的職工人數不低於申報單位職工總數的80%。具體計分方式爲:羣衆評議得分=創建工作整體滿意度×100×50%+對領導班子滿意度×100×30%+活動開展情況滿意度×100×20%。得分低於80分的,不推薦申報。

六、驗收程序

(一)初評。各鄉鎮街道按照《喀什市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創建表彰管理辦法(試行)》和本細則對申報單位進行初評,對基礎工作進行考覈計分。

(二)羣衆評議。各鄉鎮街道按照向申報單位職工發放調查問卷,根據問卷情況得出羣衆評議得分。

(三)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將申報單位的情況向市委組織部、市紀檢委、市綜治辦等徵求意見,結合各部門意見和創建活動開

展情況進行計分,得出活動開展情況得分;若申報單位在相關工作中出現被“一票否決”的情況,則取消申報單位資格。

(四)市民宗部門根據各申報單位的總分值排名,向社會予以公示。

七、驗收總結

各鄉鎮街道驗收工作完成後,驗收組寫出驗收工作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驗收工作概況,創建活動完成情況,創建活動的做法和經驗,創建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意見等。

八、檔案存檔

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單位創建過程中的所有檔案資料、活動記錄等,驗收過程中的所有檔案資料和記錄。

附件:《考覈驗收評分標準》

附件:

考覈驗收評分標準

篇四: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細則

陝西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

實 施 細則

第一條 爲規範我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陝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活動(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工程已進行預驗收。單位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對工程質量進行自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檔案及合同要求,並向監理單位提交竣工預驗收申請;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並通知施工總承包(分包)單位質量部門、項目經理及建設單位有關人員參加,對存在的問題整改完畢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附件1、附件2)。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覈簽字。

(三)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有完整的監理資料,並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編寫要點見附件3)。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覈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檔案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並提出工程質量檢查報告(編寫要點見附件4)。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覈簽字。

(五)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複試報告,以及建築節能、幕牆、室內環境、通風與空調、智能化、消防工程等功能性檢測資料。

(七)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工程款。

(八)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九)對於住宅工程,進行了分戶驗收並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十)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 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並制定驗收方案。驗收組長一般由建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擔任,驗收組根據工程專業性質可分若干個驗收小組(房建工程一般分工程資料、土建和設備安裝三個驗收小組;市政道路一般分工程資料、外觀和實測三個驗收小組)。設計、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和相關專業負責人、施工總承包單位質量技術負責人和項目經理、安裝和裝飾裝修等主

要分包單位的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參加竣工驗收。對於重大工程和技術複雜工程,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組。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驗收組名單和工程竣工驗收方案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建設單位彙報工程建設過程中各方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2.施工單位彙報工程質量自評情況(編寫要點見附件5)。

3.監理單位彙報工程質量評估情況。

4.勘察、設計單位彙報工程質量檢查情況。

5.按照驗收方案分組審查工程檔案資料,實地查驗工程質量。所有提供審查的工程資料應爲原始手籤資料。

6.各驗收小組對驗收情況作出評價,彙總後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意見。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七條 室外

工程應作爲單位(子單位)工程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要求組織竣工驗收。將室外工程劃分爲子單位工程的,可與單位工程一同進行竣工驗收。

第八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

內容。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還應附有下列檔案:

(一)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意見;

(三)施工單位竣工驗收自評報告和本細則第五條

(八)項規定的檔案;

(四)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五)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檔案。

第九條 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條件進行審覈,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行爲或參加竣工驗收人員不符合本細則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要求的,責令改正後重新組織驗收,並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築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陝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