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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條例5.03K

現行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是什麼時候修訂的?內容有什麼?那麼,下面就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1998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2號發佈 根據2004年6月2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保障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事業單位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爲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的營利性經營組織,必須實行獨立覈算,依照國家有關公司、企業等經營組織的法律、法規登記管理。

第三條 事業單位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批准成立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或者備案。

事業單位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事業單位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分級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登 記

第六條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准設立;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登記申請書;

(二)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經費來源證明;

(五)其他有關證明檔案。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情況。

第九條 經登記的事業單位,憑《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刻制印章,申請開立銀行帳戶。事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 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法律規定具備法人條件、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覈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事業單位,不再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由有關主管機關按照分級登記管理的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直屬事業單位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備案的事項,除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執業許可證明檔案或者設立批准檔案。

對備案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備案檔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被撤銷、解散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註銷備案。

事業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撤銷或者解散該事業單位